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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投书:思考地方大选后国会总辞制度化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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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DR · 这代表什么

每逢选举最后阶段,发动要求现任公职人员者应辞职明志的选举动作已是选战不可少的花絮,然而就法论法,带职参选本身并非法所未许,如果有人认为带职参选不宜,也应通过修法的形式法制化。如果仅因选举策略需要,或者有心人士发表奇异言论只为吸引支持者流量而要求候选人应辞职,上述作法皆不是健康民主社会所应纵容的常态。

(摘自原文导言,非改写)

新闻正文

完整中文翻译制作中,以下为原文。

每逢选举最后阶段,发动要求现任公职人员者应辞职明志的选举动作已是选战不可少的花絮,然而就法论法,带职参选本身并非法所未许,如果有人认为带职参选不宜,也应通过修法的形式法制化。 如果仅因选举策略需要,或者有心人士发表奇异言论只为吸引支持者流量而要求候选人应辞职,上述作法皆不是健康民主社会所应纵容的常态。 目前多位现任立委参选县市长,部分县市已有迫辞言论,这种主张与立委四年任期乃是受宪法最高程度保障的制度性权利有违,任何形式的修法都无法剥夺目前现任立委的任期职权,否则都将因违宪而罹于无效。 因此法律上可采取的做法,是往后修法直接限制参选人不得带有任何形式的公职才可能合宪。

但此举就政治效果而言,无疑是过度道德标榜的作法自毙,只会让往后选举觅才脱离当下的政治现实,因此几乎不可能有主要政党会去推动修法加以实行。 此也是为何迫辞总沦为选前必然上演的选战花絮,根本不具可行性的根本原因。 然而并不能说参选县市长候选人辞职一事,完全没有政治上的正面价值,而是此价值必须结合整体宪政运作的框架下政治效果的互相作用,才能得到现实可行且具备制度正当性的完整条件。 目前总统任期四年且与立委同时选举,造成了一旦大选结果总统及其政党沦为少数政党时,就会因为台湾没有国会期中选举,党争剧烈无解的问题就必须等待四年才能通过选举让新民意解决。

且时常发生在到了第三年阶段的县市长大选,旧民意已与新民意产生脱节,进而政党之间县市长席次大幅变化,此时的国会仍旧是以旧民意为基础,就以立法机关之设立应当为反应当下民意的性能而言已显落后。 同时,目前总统绑立委的选举形式,往往是「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同政党的立委席次必然与总统选举产生高度链接,衍生立委个人能力特质缺乏足够强度的鉴别过程,选出「草包」闹笑话的问题已是此种选制下的严重后遗症,人民只能囿于制度苦等四年才能加以更替。 而总统绑立委的选举形式,更进一步导致宪法赋予五院的制度性权利,往往因为同一政党执政,或者因权利行使门槛过苛,导致现实不具实现可行性,使原先立意良善的制衡监督性质的宪法制度沦为花瓶规定。

加以,赖政府及其国会均居少数执政的情况下,在野一方倒阁声浪频起,却总因现实政治利益考量而无法贯彻,朝野党争蔓延无以终止。 如今若能以立委辞职为引子,结合上述目前宪政制度缺失却难以修宪解决的情况,主要政党之间或应考虑选后以「民意总辞」为概念,让立法院在选后行使「倒阁」进行「自我解散国会」。 此举将使总统与立委从此不再同一时间选举,立委选举将成为真正的总统施政期中考,且将因此解放宪法赋予立法院的诸多职权行使可能,同时也能让以后不再为选前是否辞职一事陷入无止境的选举斗争,让诸多政治问题毕其功于一役得到解决。 与其让立委辞职参选市长持续以个案形式进行政治斗争,不如寻求结合更大的宪政公益寻求通案解决。

然而政党与政客的短视近利问题痼疾难解,寻求制度层面大破大立依旧难如登天,持续吵着参选者应辞职的老套选举戏码,恐怕才是多数好事政客的心头好。 也无怪乎没有几个选民,会把要求辞职的新闻当一回事认真看待了。 ​*作者为自由撰稿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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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逢选举最后阶段,发动要求现任公职人员者应辞职明志的选举动作已是选战不可少的花絮,然而就法论法,带职参选本身并非法所未许,如果有人认为带职参选不宜,也应通过修法的形式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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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逢选举最后阶段,发动要求现任公职人员者应辞职明志的选举动作已是选战不可少的花絮,然而就法论法,带职参选本身并非法所未许,如果有人认为带职参选不宜,也应通过修法的形式法制化。如果仅因选举策略需要,或者有心人士发表奇异言论只为吸引支持者流量而要求候选人应辞职,上述作法皆不是健康民主社会所应纵容的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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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出處:風傳媒(https://www.storm.mg/article/11176087)。原文發布時間:2026-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