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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投書:思考地方大選後國會總辭制度化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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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DR · 這代表什麼

每逢選舉最後階段,發動要求現任公職人員者應辭職明志的選舉動作已是選戰不可少的花絮,然而就法論法,帶職參選本身並非法所未許,如果有人認為帶職參選不宜,也應透過修法的形式法制化。如果僅因選舉策略需要,或者有心人士發表奇異言論只為吸引支持者流量而要求候選人應辭職,上述作法皆不是健康民主社會所應縱容的常態。

(摘自原文導言,非改寫)

新聞正文

每逢選舉最後階段,發動要求現任公職人員者應辭職明志的選舉動作已是選戰不可少的花絮,然而就法論法,帶職參選本身並非法所未許,如果有人認為帶職參選不宜,也應透過修法的形式法制化。 如果僅因選舉策略需要,或者有心人士發表奇異言論只為吸引支持者流量而要求候選人應辭職,上述作法皆不是健康民主社會所應縱容的常態。 目前多位現任立委參選縣市長,部分縣市已有迫辭言論,這種主張與立委四年任期乃是受憲法最高程度保障的制度性權利有違,任何形式的修法都無法剝奪目前現任立委的任期職權,否則都將因違憲而罹於無效。 因此法律上可採取的做法,是往後修法直接限制參選人不得帶有任何形式的公職才可能合憲。

但此舉就政治效果而言,無疑是過度道德標榜的作法自斃,只會讓往後選舉覓才脫離當下的政治現實,因此幾乎不可能有主要政黨會去推動修法加以實行。 此也是為何迫辭總淪為選前必然上演的選戰花絮,根本不具可行性的根本原因。 然而並不能說參選縣市長候選人辭職一事,完全沒有政治上的正面價值,而是此價值必須結合整體憲政運作的框架下政治效果的互相作用,才能得到現實可行且具備制度正當性的完整條件。 目前總統任期四年且與立委同時選舉,造成了一旦大選結果總統及其政黨淪為少數政黨時,就會因為台灣沒有國會期中選舉,黨爭劇烈無解的問題就必須等待四年才能透過選舉讓新民意解決。

且時常發生在到了第三年階段的縣市長大選,舊民意已與新民意產生脫節,進而政黨之間縣市長席次大幅變化,此時的國會仍舊是以舊民意為基礎,就以立法機關之設立應當為反應當下民意的效能而言已顯落後。 同時,目前總統綁立委的選舉形式,往往是「一損俱損、一榮俱榮」,同政黨的立委席次必然與總統選舉產生高度連結,衍生立委個人能力特質缺乏足夠強度的鑑別過程,選出「草包」鬧笑話的問題已是此種選制下的嚴重後遺症,人民只能囿於制度苦等四年才能加以更替。 而總統綁立委的選舉形式,更進一步導致憲法賦予五院的制度性權利,往往因為同一政黨執政,或者因權利行使門檻過苛,導致現實不具實現可行性,使原先立意良善的制衡監督性質的憲法制度淪為花瓶規定。

加以,賴政府及其國會均居少數執政的情況下,在野一方倒閣聲浪頻起,卻總因現實政治利益考量而無法貫徹,朝野黨爭蔓延無以終止。 如今若能以立委辭職為引子,結合上述目前憲政制度缺失卻難以修憲解決的情況,主要政黨之間或應考慮選後以「民意總辭」為概念,讓立法院在選後行使「倒閣」進行「自我解散國會」。 此舉將使總統與立委從此不再同一時間選舉,立委選舉將成為真正的總統施政期中考,且將因此解放憲法賦予立法院的諸多職權行使可能,同時也能讓以後不再為選前是否辭職一事陷入無止境的選舉鬥爭,讓諸多政治問題畢其功於一役得到解決。 與其讓立委辭職參選市長持續以個案形式進行政治鬥爭,不如尋求結合更大的憲政公益尋求通案解決。

然而政黨與政客的短視近利問題痼疾難解,尋求制度層面大破大立依舊難如登天,持續吵著參選者應辭職的老套選舉戲碼,恐怕才是多數好事政客的心頭好。 也無怪乎沒有幾個選民,會把要求辭職的新聞當一回事認真看待了。 ​*作者為自由撰稿者。 ​

引用級事實單元(F-Units)

每逢選舉最後階段,發動要求現任公職人員者應辭職明志的選舉動作已是選戰不可少的花絮,然而就法論法,帶職參選本身並非法所未許,如果有人認為帶職參選不宜,也應透過修法的形式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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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逢選舉最後階段,發動要求現任公職人員者應辭職明志的選舉動作已是選戰不可少的花絮,然而就法論法,帶職參選本身並非法所未許,如果有人認為帶職參選不宜,也應透過修法的形式法制化。如果僅因選舉策略需要,或者有心人士發表奇異言論只為吸引支持者流量而要求候選人應辭職,上述作法皆不是健康民主社會所應縱容的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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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出處:風傳媒(https://www.storm.mg/article/11176087)。原文發布時間:2026-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