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笔记 · IDAEO AI News

#新闻媒体

再婚后赡养费请求权应否消灭 法务部与立委意见分歧

发布者:

TL;DR · 这代表什么

(中央社记者 许维庭 台北29日电)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举行公听会,讨论裁判离婚制度及离婚后权益保障。有关再婚丧失赡养费部分,法务部政务次长黄谋信认为,再婚后进入新的扶养关系,赡养费请求权应消灭;与会立委与专家则认为,权利人因前段婚姻造成的就业机会与经济能力等减损,并未因再婚而消失。

(摘自原文导言,非改写)

新闻正文

完整中文翻译制作中,以下为原文。

中央消息

(中央社记者 许维庭 台北29日电)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举行公听会,讨论裁判离婚制度及离婚后权益保障。有关再婚丧失赡养费部分,法务部政务次长黄谋信认为,再婚后进入新的扶养关系,赡养费请求权应消灭;与会立委与专家则认为,权利人因前段婚姻造成的就业机会与经济能力等减损,并未因再婚而消失。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年4月审查民法关于裁判离婚原因及赡养费等规定,行政院与司法院对部分条文意见不一。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召开「民法亲属编裁判离婚制度及离婚后权益保障公听会」,邀集专家、立委、学者与民团讨论调整裁判离婚制度、完善夫妻剩余财产分配制度、离婚后赡养费制度与经济保障等议题。

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简荣宗表示,针对分居制度,支持行政院版本「5年内累计分居期间已达3年」,累计制度可将一定期间内反复同居后又分开的实务状况纳入考量。

修法添加「赡养请求权因赡养权利人再婚而消灭」,简荣宗认为,应区分离婚后生活辅助与婚姻分工造成的经济损失,而非全部放进同一种的定期给付,草案规定再婚丧失赡养费,但前段婚姻所造成的职涯中断、收入减损等,再婚并不会让这些牺牲消失。

民进党立委范云则指出,修法应移除赡养费请求中,「生活陷于困难」的条件,在实务上许多当事人因不符此条件,而无法获得赡养费;再婚丧失赡养费部分,权利人即便再婚后,因为婚姻所造成的就业机会、职涯发展与经济能力的减损,并未因此消失。

少年及家事厅长连育群表示,分居制度若采累计制,恐增加当事人举证难度,法院也须逐一认定分居期间,导致诉讼进程延长,影响当事人及未成年子女权益,因此认为采连续制,以减轻举证负担。

黄谋信说明,赡养费具有扶养性质,权利人再婚后即进入新的扶养关系,可获得再婚配偶的扶养,因此认为再婚后赡养费请求权应消灭;至于赡养费请求条件,并非限制一定要生活陷于困难,只是多出一个条件,让当事人可以选择。(编辑:苏龙麒)1151029

选择与事实站在一起,您的每一份赞助,都是守护新闻自由的力量

下载中央社「一手新闻」APP,即时掌握最新消息

本网站之文本、图片及影音,非经授权,不得转载、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及利用。

引用级事实单元(F-Units)

(中央社记者 许维庭 台北29日电)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举行公听会,讨论裁判离婚制度及离婚后权益保障。

F1 本站收录原文的原句(仅去排版记号与多余空白)· 第 2 段 · 中央社 来源类别:未分类(尚未核实)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年4月审查民法关于裁判离婚原因及赡养费等规定,行政院与司法院对部分条文意见不一。

F2 本站收录原文的原句(仅去排版记号与多余空白)· 第 3 段 · 中央社 来源类别:未分类(尚未核实)

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简荣宗表示,针对分居制度,支持行政院版本「5年内累计分居期间已达3年」,累计制度可将一定期间内反复同居后又分开的实务状况纳入考量。

F3 本站收录原文的原句(仅去排版记号与多余空白)· 第 4 段 · 中央社 来源类别:未分类(尚未核实)

常见问题(FAQ)

這則新聞的重點是什麼?

(中央社记者 许维庭 台北29日电)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举行公听会,讨论裁判离婚制度及离婚后权益保障。有关再婚丧失赡养费部分,法务部政务次长黄谋信认为,再婚后进入新的扶养关系,赡养费请求权应消灭;与会立委与专家则认为,权利人因前段婚姻造成的就业机会与经济能力等减损,并未因再婚而消失。

原文提到哪些關鍵數字?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年4月审查民法关于裁判离婚原因及赡养费等规定,行政院与司法院对部分条文意见不一。 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简荣宗表示,针对分居制度,支持行政院版本「5年内累计分居期间已达3年」,累计制度可将一定期间内反复同居后又分开的实务状况纳入考量。

這則新聞的原始出處與發布時間?

原始出處:中央社(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610290201.aspx)。原文發布時間:2026-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