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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父母会在孩子年幼时替他们买保险,等到想把保单交给子女管理时,没想到只是变更要保人,竟可能被国税局认定为赠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公布一起案例,一名家长将保单要保人改为儿子,因未申报赠与税,遭查获保单价值准备金达350万元,最后被补征10.6万元赠与税,另遭裁处罚锾。 明明没有汇钱给孩子,也没有领出保险金,为什么仍被认定为赠与? 关键就在于保单要保人的财产权利。 父母替儿子买保险,变更要保人竟被补税10.6万元 根据财政部高雄国税局2026年1月28日公布的案例,甲君于2016年间投保人寿保险,自己担任要保人,儿子乙君则是被保险人。 到了2025年1月10日,甲君将保单的要保人变更为儿子,却没有向国税局申报赠与税。
国税局查核后发现,这张保单在变更要保人当天的保单价值准备金已达350万元,超过当年度244万元的赠与税免税额。 扣除免税额后,甲君的课税赠与净额为106万元,因此遭补征10.6万元赠与税,另外裁处罚锾。 保单要保人是什么? 为何改成儿子名字也算赠与? 保险契约中经常出现「要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三种身分,虽然都与同一张保单有关,代表的权利却不相同。 要保人是与保险公司订立契约、负有缴纳保费义务的人,依契约及法律规定,通常享有终止契约、领取解约金及申请保单借款等权利;被保险人是保险保障的对象,受益人则是在符合保险契约约定的给付条件时,有权请求保险金的人。
以父母替孩子购买寿险为例,即使被保险人是孩子,只要要保人仍登记为爸爸或妈妈,相关契约财产权利原则上就由担任要保人的父母享有。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条第2项规定,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无偿给予他人,经对方允受而生效力,就属于赠与。 即使父母没有另外汇钱给孩子,只要将保单的财产权利无偿移转给子女,仍可能涉及赠与税。 保单赠与税怎么算? 350万元为何补税10.6万元? 保单变更要保人时,赠与金额究竟该怎么算? 不少人以为,应该看过去缴了多少保费,或保险公司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其实两者都不是这起案例的计算依据。
高雄国税局指出,父母无偿将具有保单价值准备金的保险契约要保人变更为子女时,应以变更当天的保单价值准备金作为赠与金额。 以甲君的案例来看,计算方式如下: 保单变更当日价值准备金:350万元 2025年度赠与税免税额:244万元 课税赠与净额:106万元 适用赠与税率:10% 应纳赠与税:10.6万元 不过,每张保单的价值准备金不一定相同,会受到保险商品、契约内容及投保期间等因素影响。 若打算将保单转给子女,应先向保险公司查找变更当天的保单价值准备金,才能进一步计算可能涉及的赠与金额。 赠与税免税额244万元怎么算?
超过须在30天内申报 依2026年现行规定,每位赠与人全年享有244万元赠与税免税额,不论送给几个孩子、分几次赠与,都必须将同年度应计入赠与总额的财产合并计算,而不是每个孩子或每张保单都能各用一次免税额。 假设妈妈今年先送儿子100万元现金,几个月后又将一张保单价值准备金200万元的保单,无偿变更要保人为儿子,且没有其他赠与或依法不计入赠与总额的情形,妈妈全年赠与总额就是300万元。 扣除244万元免税额后,课税赠与净额为56万元,依10%税率计算,应纳赠与税为5.6万元。 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4条规定,赠与人一年内赠与他人的财产总值超过免税额时,原则上应于超过免税额的赠与行为发生后30日内,向主管稽征机关办理赠与税申报。
全年应计入的赠与总额若未超过244万元,通常不必申报或缴纳赠与税。 保单要保人变更没申报怎么办? 国税局揭补报免罚条件 如果父母已经将保单要保人变更为子女,事后才发现可能涉及赠与税,也不代表一定会被处罚。 高雄国税局提醒,原要保人若未依法办理赠与税申报,在尚未经人检举,也未经税捐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主动向所辖国税局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及加计利息,符合《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1规定者,可以免予处罚。 不过,免罚不代表原本应纳的赠与税不用缴纳。 如果已遭国税局查获,是否会被处罚,仍要看国税局调查结果及个案情况。 除了赠与税,保单要保人变更也可能牵涉遗产税。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2026年10月15日提醒,如果父母无偿将保单要保人变更为子女,并在变更后2年内过世,由于子女属于《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规定的特定亲属,相关保单应依被继承人死亡当日的保单价值,并入遗产总额申报。 即使当初赠与金额未超过244万元免税额,也可能有遗产税申报义务。 参考数据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2026年1月28日,〈变更保单要保人,注意申报赠与税〉。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2026年5月12日,〈父母将保单要保人变更为子女,注意申报赠与税〉。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2026年10月15日,〈变更保单要保人可能涉及赠与税或遗产税〉。 财政部税务入口网,〈赠与税简介〉。
《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条、第15条、第22条、第24条及《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1。 本文依据财政部及各区国税局公开数据整理,内容仅供一般税务知识参考。 实际课税与申报义务仍须依个别保险契约、财产移转情形及现行法规认定,相关规定如有调整,应以主管机关最新公告为准。 如有具体税务疑问,建议洽询国税局或专业税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