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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父母會在孩子年幼時替他們買保險,等到想把保單交給子女管理時,沒想到只是變更要保人,竟可能被國稅局認定為贈與。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公布一起案例,一名家長將保單要保人改為兒子,因未申報贈與稅,遭查獲保單價值準備金達350萬元,最後被補徵10.6萬元贈與稅,另遭裁處罰鍰。 明明沒有匯錢給孩子,也沒有領出保險金,為什麼仍被認定為贈與? 關鍵就在於保單要保人的財產權利。 父母替兒子買保險,變更要保人竟被補稅10.6萬元 根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2026年1月28日公布的案例,甲君於2016年間投保人壽保險,自己擔任要保人,兒子乙君則是被保險人。 到了2025年1月10日,甲君將保單的要保人變更為兒子,卻沒有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國稅局查核後發現,這張保單在變更要保人當天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已達350萬元,超過當年度244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 扣除免稅額後,甲君的課稅贈與淨額為106萬元,因此遭補徵10.6萬元贈與稅,另外裁處罰鍰。 保單要保人是什麼? 為何改成兒子名字也算贈與? 保險契約中經常出現「要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三種身分,雖然都與同一張保單有關,代表的權利卻不相同。 要保人是與保險公司訂立契約、負有繳納保費義務的人,依契約及法律規定,通常享有終止契約、領取解約金及申請保單借款等權利;被保險人是保險保障的對象,受益人則是在符合保險契約約定的給付條件時,有權請求保險金的人。
以父母替孩子購買壽險為例,即使被保險人是孩子,只要要保人仍登記為爸爸或媽媽,相關契約財產權利原則上就由擔任要保人的父母享有。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財產所有人將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對方允受而生效力,就屬於贈與。 即使父母沒有另外匯錢給孩子,只要將保單的財產權利無償移轉給子女,仍可能涉及贈與稅。 保單贈與稅怎麼算? 350萬元為何補稅10.6萬元? 保單變更要保人時,贈與金額究竟該怎麼算? 不少人以為,應該看過去繳了多少保費,或保險公司約定的身故保險金額,其實兩者都不是這起案例的計算依據。
高雄國稅局指出,父母無償將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的保險契約要保人變更為子女時,應以變更當天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贈與金額。 以甲君的案例來看,計算方式如下: 保單變更當日價值準備金:350萬元 2025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 課稅贈與淨額:106萬元 適用贈與稅率:10% 應納贈與稅:10.6萬元 不過,每張保單的價值準備金不一定相同,會受到保險商品、契約內容及投保期間等因素影響。 若打算將保單轉給子女,應先向保險公司查詢變更當天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才能進一步計算可能涉及的贈與金額。 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怎麼算?
超過須在30天內申報 依2026年現行規定,每位贈與人全年享有244萬元贈與稅免稅額,不論送給幾個孩子、分幾次贈與,都必須將同年度應計入贈與總額的財產合併計算,而不是每個孩子或每張保單都能各用一次免稅額。 假設媽媽今年先送兒子100萬元現金,幾個月後又將一張保單價值準備金200萬元的保單,無償變更要保人為兒子,且沒有其他贈與或依法不計入贈與總額的情形,媽媽全年贈與總額就是300萬元。 扣除244萬元免稅額後,課稅贈與淨額為56萬元,依10%稅率計算,應納贈與稅為5.6萬元。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贈與人一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免稅額時,原則上應於超過免稅額的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全年應計入的贈與總額若未超過244萬元,通常不必申報或繳納贈與稅。 保單要保人變更沒申報怎麼辦? 國稅局揭補報免罰條件 如果父母已經將保單要保人變更為子女,事後才發現可能涉及贈與稅,也不代表一定會被處罰。 高雄國稅局提醒,原要保人若未依法辦理贈與稅申報,在尚未經人檢舉,也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者,可以免予處罰。 不過,免罰不代表原本應納的贈與稅不用繳納。 如果已遭國稅局查獲,是否會被處罰,仍要看國稅局調查結果及個案情況。 除了贈與稅,保單要保人變更也可能牽涉遺產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2026年10月15日提醒,如果父母無償將保單要保人變更為子女,並在變更後2年內過世,由於子女屬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的特定親屬,相關保單應依被繼承人死亡當日的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即使當初贈與金額未超過244萬元免稅額,也可能有遺產稅申報義務。 參考資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2026年1月28日,〈變更保單要保人,注意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2026年5月12日,〈父母將保單要保人變更為子女,注意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2026年10月15日,〈變更保單要保人可能涉及贈與稅或遺產稅〉。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贈與稅簡介〉。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5條、第22條、第24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 本文依據財政部及各區國稅局公開資料整理,內容僅供一般稅務知識參考。 實際課稅與申報義務仍須依個別保險契約、財產移轉情形及現行法規認定,相關規定如有調整,應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如有具體稅務疑問,建議洽詢國稅局或專業稅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