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正文
台积电需要稳定、充足且低碳的电力,是台湾能源政策无法回避的现实。 小型模块化反应器(SMR)与微型模块化反应器(MMR)也值得持续研究。 然而,当「一座晶圆厂搭配一部反应器」或「多部机组组成核电园区」成为政策讨论时,更应追问:这究竟是已经完成工程、成本与许可评估的供电方案,还是仍待验证的技术构想? 《工商时报》报导,清大专家提出在台积电南部园区集中设置多部SMR,再通过微电网供应各厂区用电的构想,并建议检讨《电业法》,让民间企业有机会开发经营核电。 这项构想值得讨论,但从技术可能性走到公共政策结论,中间仍有几道不能跳过的门槛。 SMR的潜在优势,在于模块化设计、工厂预制的可能性,以及依需求配置不同规模的电力供应。
对用电量大、重视供电品质的半导体产业而言,探索专属电源确有合理性。 但设计上的潜在优势,不等于已经证明能缩短工期、降低成本或稳定商转。 真正的问题,是这些优势能否在特定场址、法规与供电条件下实现。 首先,晶圆厂需要的不是只有发电量,而是可被验证的供电可靠度。 晶圆制程对电力品质与供应稳定性要求极高。 若反应器因岁修、故障或安全检查而停机,系统能否立即承接负载? 多部机组是否可能受到共同因素影响? 备援电源能否在必要时间内提供足够电力? 这些都必须纳入工程设计,而不能只以全年发电量或设备容量回答。 微电网可以协调电源、储能、备援与负载,却不能凭自身创造足够的发电能力。
若缺乏完整的备援设计,就不能只凭「自发自用」四个字,宣称已经解决供电风险。 台积电南部园区究竟需要多少添加容量、应配置多少机组、反应器适合设置在哪里,以及如何处理地震等外部危害、冷却、保安、紧急应变与周边土地使用,都需要具体评估。 若尚未公开足以判断的负载分析、场址研究、成本估算与工期规划,就还不足以证明这项构想已具备落地条件。 其次,研发合作不等于取得许可,技术规格也不等于商业供电能力。 清华大学于10月19日与美国NuCube Energy签署合作协议,将就MMR技术发展、研究应用及部署可行性进行交流与评估。 这是新式核能研究合作的一步,但合作评估与实际建置、商业运转之间,仍有不同阶段的验证工作。
NuCube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的公开申报文档指出,NuSun设计尚未取得美国能源部(DOE)或核能管制委员会(NRC)对其设计或任何场址使用的核准或许可,后续核准也无法保证。 这不代表新式核能必然无法实现,而是提醒我们:研发、示范、许可与商业部署,不能被当成同一件事。 NuCube已通过美国示范计划推进技术发展,但示范计划仍须依相应监管进程完成安全分析与核准。 对台积电而言,真正重要的不是某款反应器具有多大的额定功率,而是它何时能合法建置、何时能提供可靠电力,以及建置与营运成本是否具备商业竞争力。 模块化可以改变建置方式,却不会让核安责任随设备缩小而消失。
「像太阳能板一样不断串接」的比喻,容易低估核能设施的系统复杂度。 多部反应器可以成为工程评估的对象,但增加机组不只是把设备容量相加,还涉及共同故障、控制系统、燃料管理、维修、保安、紧急应变及整体安全分析。 机组数量增加后,如何维持整体系统的可靠度与安全,也必须有具体证据。 这不是否定模块化设计的价值,而是要求新技术的优势必须经过实际验证。 若要将SMR或MMR用于半导体产业,应提出足以检验的设计数据、场址条件、运转模式、备援架构与成本估算,而不是只以「可扩充」或「可自发自用」作为商业可行性的证明。 再者,修订《电业法》不等于完成核能监管改革。 《工商时报》报导提及,现行制度限制只有台电能开发经营核电。 这个说法需要更精确地理解。
依现行《电业法》第5条,设置核能发电的发电业原则上以公营为限,但经电业管制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换言之,法律并非完全没有民间参与的例外,而是设有原则与核准条件。 真正需要厘清的,是例外适用范围、核准标准,以及民间业者应具备哪些技术、管理与财务能力。 企业自建自用的供电安排,也必须依其设备持有、营运、供电与售电模式,厘清适用的法律及许可要求,不能尚未界定法律型态,就直接把修法当成解决方案。 更重要的是,电业制度与核能安全制度不能混为一谈。 即使修改《电业法》,也不会因此自动满足核子反应器设施的建造与运转安全要求。
《核子反应器设施管制法》涉及建厂执照、运转执照及经营者应具备的技术、管理与财务能力;《核子损害赔偿法》则规范核子设施经营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与财务保障。 这些制度各有不同功能,不能以一项修法取代其他必要审查。 制度改革真正应回答的,是民间企业需要具备哪些资格,核安审查如何维持独立,燃料与用过核燃料由谁管理,除役资金如何确保,以及企业退出市场或陷入财务困难时,谁负责设施维护与长期安全。 若事故损失超出企业可负担的范围,既有法律中的赔偿限额与政府补足机制又如何适用,也应纳入制度查看。 若只为提高投资意愿而降低制度门槛,却没有同步创建责任、财务保障与长期管理机制,最终可能是企业取得收益,社会承担风险。
新式核能的产业机会值得评估,但不能把潜在商机直接当成已经实现的经济效益。 SMR与MMR可能带动阀件、管件、精密加工、控制设备及核能级制造等产业发展。 然而,业者对市场有兴趣,不等于已具备完整供应能力,更不等于已取得订单。 核能级设备涉及材料追溯、品质保证、制程验证、供应商资格认证与长期可靠性要求,不能直接把一般精密制造能力视为符合所有核能供应链标准。 政府可以支持人才培育、技术验证、供应链认证与国际合作,但应设置清楚的技术里程碑、投资成本与市场评估机制,让政策投入能与实际成果相互对照,而不是因为新技术可能创造商机,就忽略研发成本、商业风险与市场不确定性。
对台积电而言,降低供电风险也不应只比较SMR与MMR,而应将电网强化、再生能源与储能、需求管理、长期购电契约及多元备援,放在相同基准下评估。 比较标准应包括供电时程、可靠容量、建置与融资成本、燃料与维护、停机备援、并网需求、除役、废料管理及风险保障,而不只是单部设备的发电成本。 台湾需要的,不是先替某种技术寻找法规出口,而是创建能够公平比较不同能源选项的治理能力。 支持研究SMR,不代表必须预先认定它适合台积电;承认核能具有低碳与稳定供电的潜力,也不代表可以跳过成本、时程与风险评估。 台湾当然可以检讨民间企业参与核能发电的制度,也可以为新式核能创建更清楚的审查路径。
但修法应创建在完整的核安、财务与公共责任架构上,而不是以赶上技术进展为由,把必要的制度审查视为必须排除的障碍。 台积电需要电,台湾也需要产业竞争力;然而,能源政策不能只计算企业能取得多少电力、产业可能创造多少商机,更必须回答:成本如何计算? 风险如何分配? 责任如何承担? SMR与MMR可以是台湾未来的能源选项之一,但从技术构想到商业供电,仍须经过工程、经济、法规与社会治理的层层检验。 真正务实的能源政策,不是让修法追着技术想像跑,而是先创建足以审查、监督并承担风险的制度能力,让新技术在可验证、可负责的条件下走向应用。 *作者为台湾永续治理论坛发起人、文化大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