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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積電需要穩定、充足且低碳的電力,是台灣能源政策無法迴避的現實。 小型模組化反應器(SMR)與微型模組化反應器(MMR)也值得持續研究。 然而,當「一座晶圓廠搭配一部反應器」或「多部機組組成核電園區」成為政策討論時,更應追問:這究竟是已經完成工程、成本與許可評估的供電方案,還是仍待驗證的技術構想? 《工商時報》報導,清大專家提出在台積電南部園區集中設置多部SMR,再透過微電網供應各廠區用電的構想,並建議檢討《電業法》,讓民間企業有機會開發經營核電。 這項構想值得討論,但從技術可能性走到公共政策結論,中間仍有幾道不能跳過的門檻。 SMR的潛在優勢,在於模組化設計、工廠預製的可能性,以及依需求配置不同規模的電力供應。
對用電量大、重視供電品質的半導體產業而言,探索專屬電源確有合理性。 但設計上的潛在優勢,不等於已經證明能縮短工期、降低成本或穩定商轉。 真正的問題,是這些優勢能否在特定場址、法規與供電條件下實現。 首先,晶圓廠需要的不是只有發電量,而是可被驗證的供電可靠度。 晶圓製程對電力品質與供應穩定性要求極高。 若反應器因歲修、故障或安全檢查而停機,系統能否立即承接負載? 多部機組是否可能受到共同因素影響? 備援電源能否在必要時間內提供足夠電力? 這些都必須納入工程設計,而不能只以全年發電量或裝置容量回答。 微電網可以協調電源、儲能、備援與負載,卻不能憑自身創造足夠的發電能力。
若缺乏完整的備援設計,就不能只憑「自發自用」四個字,宣稱已經解決供電風險。 台積電南部園區究竟需要多少新增容量、應配置多少機組、反應器適合設置在哪裡,以及如何處理地震等外部危害、冷卻、保安、緊急應變與周邊土地使用,都需要具體評估。 若尚未公開足以判斷的負載分析、場址研究、成本估算與工期規劃,就還不足以證明這項構想已具備落地條件。 其次,研發合作不等於取得許可,技術規格也不等於商業供電能力。 清華大學於10月19日與美國NuCube Energy簽署合作協議,將就MMR技術發展、研究應用及部署可行性進行交流與評估。 這是新式核能研究合作的一步,但合作評估與實際建置、商業運轉之間,仍有不同階段的驗證工作。
NuCube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提交的公開申報文件指出,NuSun設計尚未取得美國能源部(DOE)或核能管制委員會(NRC)對其設計或任何場址使用的核准或許可,後續核准也無法保證。 這不代表新式核能必然無法實現,而是提醒我們:研發、示範、許可與商業部署,不能被當成同一件事。 NuCube已透過美國示範計畫推進技術發展,但示範計畫仍須依相應監管程序完成安全分析與核准。 對台積電而言,真正重要的不是某款反應器具有多大的額定功率,而是它何時能合法建置、何時能提供可靠電力,以及建置與營運成本是否具備商業競爭力。 模組化可以改變建置方式,卻不會讓核安責任隨設備縮小而消失。
「像太陽能板一樣不斷串接」的比喻,容易低估核能設施的系統複雜度。 多部反應器可以成為工程評估的對象,但增加機組不只是把裝置容量相加,還涉及共同故障、控制系統、燃料管理、維修、保安、緊急應變及整體安全分析。 機組數量增加後,如何維持整體系統的可靠度與安全,也必須有具體證據。 這不是否定模組化設計的價值,而是要求新技術的優勢必須經過實際驗證。 若要將SMR或MMR用於半導體產業,應提出足以檢驗的設計資料、場址條件、運轉模式、備援架構與成本估算,而不是只以「可擴充」或「可自發自用」作為商業可行性的證明。 再者,修訂《電業法》不等於完成核能監管改革。 《工商時報》報導提及,現行制度限制只有台電能開發經營核電。 這個說法需要更精確地理解。
依現行《電業法》第5條,設置核能發電的發電業原則上以公營為限,但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換言之,法律並非完全沒有民間參與的例外,而是設有原則與核准條件。 真正需要釐清的,是例外適用範圍、核准標準,以及民間業者應具備哪些技術、管理與財務能力。 企業自建自用的供電安排,也必須依其設備持有、營運、供電與售電模式,釐清適用的法律及許可要求,不能尚未界定法律型態,就直接把修法當成解決方案。 更重要的是,電業制度與核能安全制度不能混為一談。 即使修改《電業法》,也不會因此自動滿足核子反應器設施的建造與運轉安全要求。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涉及建廠執照、運轉執照及經營者應具備的技術、管理與財務能力;《核子損害賠償法》則規範核子設施經營者的損害賠償責任與財務保障。 這些制度各有不同功能,不能以一項修法取代其他必要審查。 制度改革真正應回答的,是民間企業需要具備哪些資格,核安審查如何維持獨立,燃料與用過核燃料由誰管理,除役資金如何確保,以及企業退出市場或陷入財務困難時,誰負責設施維護與長期安全。 若事故損失超出企業可負擔的範圍,既有法律中的賠償限額與政府補足機制又如何適用,也應納入制度檢視。 若只為提高投資意願而降低制度門檻,卻沒有同步建立責任、財務保障與長期管理機制,最終可能是企業取得收益,社會承擔風險。
新式核能的產業機會值得評估,但不能把潛在商機直接當成已經實現的經濟效益。 SMR與MMR可能帶動閥件、管件、精密加工、控制設備及核能級製造等產業發展。 然而,業者對市場有興趣,不等於已具備完整供應能力,更不等於已取得訂單。 核能級設備涉及材料追溯、品質保證、製程驗證、供應商資格認證與長期可靠性要求,不能直接把一般精密製造能力視為符合所有核能供應鏈標準。 政府可以支持人才培育、技術驗證、供應鏈認證與國際合作,但應設定清楚的技術里程碑、投資成本與市場評估機制,讓政策投入能與實際成果相互對照,而不是因為新技術可能創造商機,就忽略研發成本、商業風險與市場不確定性。
對台積電而言,降低供電風險也不應只比較SMR與MMR,而應將電網強化、再生能源與儲能、需求管理、長期購電契約及多元備援,放在相同基準下評估。 比較標準應包括供電時程、可靠容量、建置與融資成本、燃料與維護、停機備援、併網需求、除役、廢料管理及風險保障,而不只是單部設備的發電成本。 台灣需要的,不是先替某種技術尋找法規出口,而是建立能夠公平比較不同能源選項的治理能力。 支持研究SMR,不代表必須預先認定它適合台積電;承認核能具有低碳與穩定供電的潛力,也不代表可以跳過成本、時程與風險評估。 台灣當然可以檢討民間企業參與核能發電的制度,也可以為新式核能建立更清楚的審查路徑。
但修法應建立在完整的核安、財務與公共責任架構上,而不是以趕上技術進展為由,把必要的制度審查視為必須排除的障礙。 台積電需要電,台灣也需要產業競爭力;然而,能源政策不能只計算企業能取得多少電力、產業可能創造多少商機,更必須回答:成本如何計算? 風險如何分配? 責任如何承擔? SMR與MMR可以是台灣未來的能源選項之一,但從技術構想到商業供電,仍須經過工程、經濟、法規與社會治理的層層檢驗。 真正務實的能源政策,不是讓修法追著技術想像跑,而是先建立足以審查、監督並承擔風險的制度能力,讓新技術在可驗證、可負責的條件下走向應用。 *作者為台灣永續治理論壇發起人、文化大學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