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正文
陆军首次办理无人机防御系统采购,此类系统因学习曲线尚未成熟,或可解释多次未能通过验收部分问题;但政府仍应通过厘清需求定义、规格设计、系统集成与测试流程出了什么问题。 警政署在115年委托专业研发机构规划的「无人机区域联防系统」,虽然吸引十余家厂商参与,但是招标文档部分规格不够明确,部分门槛也可能超出目前厂商可达成的能力。 若需求与产业技术能力未经充分验证,便可能出现无厂商符合规格、采购难以推进的局面,最后可能又回到由特定厂商或研发机构量身订做独家供应的死胡同,不仅延误防御能力建置,也削弱国内产业投入的意愿。
一、认清台美落差,慎选获得策略 美国国防工业的实力,不只来自技术领先,也来自政府将军事需求、采购制度、原型测试与产业发展链接成长期机制。 技术尚未成熟时,可以先发展原型并进行实测,再依结果修正需求与方案;采购制度也提供不同途径,并将供应链、人才与量产能力纳入考量。 美国同样面临采购延误与制度缺失;值得参考的是,它把需求验证、风险管理、测试修正及产业持续投入纳入制度设计,并在可控范围内容许研发测试未达预期的非战之罪。 台美国防工业的落差,不只在技术累积,也在政府如何形成需求、验证技术能力、促使系统逐步成熟,并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美国国防工业有坚强的技术推力(Technology Push),美国可以开出题目,厂商可以在技术推力基础上达成政府的需求,科技能力在国际上属于第一等级;我国的国防工业在特定的关键模块输入的条件下可运行系统发展,在国际上属于第二等级。 我国缺乏既有的技术推力,若在羽翼未丰下只着眼于「速成」与「立即形成战力」,而忽略国防工业及支持性产业的能力不足,也缺乏清楚的需求规划与长期持续投入,厂商难以通过需求拉动(Demand Pull)淬炼无人机防御系统(C-UAS)技术,累积技术能量与实绩。 若招标规格只在书面上堆栈高门槛技术条件,要求厂商一步到位,并将大部分研发风险转嫁给厂商,一旦研发结果未达标,厂商便可能承受难以负担的巨大损失。
如此一来,政府抱怨厂商技术不足,厂商则无法靠有限的市场回收研发成本,双方陷入恶性循环,产业与政府需求之间的落差也会持续扩大。 二、理解美国制度,再谈如何学习 美国国防部的适应性采购架构(Adaptive Acquisition Framework, AAF)设有六种采购途径,供各机关依能力需求、技术成熟度、时程及风险选择;各途径有不同的管理规定与指引,整理如下表。
采购途径 中文名称 主要适用情况 主要指引 Urgent Capability Acquisition 紧急能力采购 因作战或国家安全急迫需求,需快速取得能力 DoDI 5000.81 Middle Tier of Acquisition (MTA) 中阶采购途径 技术相对成熟,希望快速完成原型验证或部署 DoDI 5000.80 Major Capability Acquisition (MCA) 主要能力采购途径 大型、复杂武器系统,需完整管理需求、研发、测试、量产与维持 DoDI 5000.85 Software Acquisition 软件采购 软件密集型能力,需要持续开发、测试与更新 DoDI 5000.87 Defense Business Systems (DBS) 国防业务系统采购 财务、人事、后勤等国防业务信息系统 DoDI 5000.75 Acquisition of Services 服务采购 采购研究、维修、工程支持、顾问等服务 DoDI 5000.74 国防部于民国113年成立国防创新小组(Defense Innovation Office,DIO),并于民国115年改制为国防创新处,问题不在于名称是否仿照美国DIU,而在于国防创新处独立于军备体系的科技前瞻、研发与项目管理流程之外之外,是否具备清楚的权责、经费、专业人力及跨军种协调机制,能否把作战需求、前瞻科技评估与后续采购串接起来。
若其定位只限于发掘或引进民间成熟技术,却没有明确的使用单位、测试标准、后续预算、采购途径与维保责任,民间技术可能止于征求、展示或原型阶段,仍无法跨越从原型到战力的断点。 美国DIU的作法值得参考,但不能只移植组织形式,而忽略国防工业及支持性产业的能力不足;必须依我国国防工业基础,设计适合我国的可落地机制。 以C-UAS为例,区域联防系统涉及多种传感、指挥管制与反制装备的集成。 其中指挥与管制系统(Command & Contral, C2)对全系统而言是内核中的内核,因为C2必须结合作战与指挥管制的需求来开发,不是单独由厂商端的工程师独力可完成,主、被动及干扰系统则是功(性)能基本门槛,必须视相关产业的成熟度而定。
因此,C-UAS应该循主要能力采购,由政府机关的需求引导,如同美国螺旋式武器系统渐进发展,而非越级打怪,直接以中阶采购或紧急能力采购。 三、政府务实态度,决定系统成败 台湾并非没有C-UAS技术。 国防部、交通部及警政署都已通过产业合作或系统集成推动相关建置,但整体能力仍有待验证与补强。 监察院调查指出 ,国军现有无人机反制装备在性能、部署、部队训练、作战测评及后勤维保等方面仍有不足。 反无人机能力不是买到干扰器、架起雷达就算建成;真正的考验,是能否把传感、辨识、判断、授权、处置与持续维保集成成一套经得起任务验证的系统。
从C-UAS各子系统来看,台湾军方与民间已投入主动雷达、被动射频侦测及干扰等技术,但有产品或展示原型,不等于已具备可用能力,更不等于 整套系统能在复杂环境与多目标条件下稳定运作。 测试必须检验的不只是看得到,还包括航迹品质、辨识能力、系统间的数据融合、处置决策、反制效果、电磁共存及维保支持。 警政署无人机区域联防系统标案第一阶段的部分规格不够明确,第二阶段招标文档又调整并提高部分规格门槛,使厂商面临是否继续参与概念验证(Proof of Concept, POC)的抉择。 POC是研发或采购前期的可行性验证,不能与正式履约验收混为一谈;即使通过POC,后续仍须依契约完成建置、测试与验收。
政府应区分研发结果未达预期与厂商可归责的违约行为,并在契约中事先说清楚风险分配,不能把所有研发不确定性都转成厂商的惩罚责任。 我国的C-UAS经历多年跌跌撞撞的发展,笔者想问政府机关到底是不是真心想要获得C-UAS,并培养本土产业? 为什么要把参与开发的厂商以采购 契约如同立下军令状一般必须承担开发失败的风险? 政府不应把不可归责于厂商的研发未达标视为违约或惩罚。 发展在地的C-UAS,需要政策性的引导,政府真正该做的,不是把厂商当成洪水猛兽敬而远之,或是昧于产业能力直接循中阶采购模式,而是采取类似美国主要能力采购的途径,将厂商视为合作伙伴,需求与开发意见充分沟通,经反复测试、验证才能获得所要的C-UAS。
最后,笔者建议:首先,我国的C-UAS应厘清防御需求,写成可达成可负担的规格与可量测、可判定的测试规范,再以防御需求在第一阶段以选择 性招标征求并引导台湾有意愿参与的厂商,在友善产业环境中,回归政府采购法选择性招标参与不同需求等级的C-UAS开发,在真实环境下验收合 格者(非POC),创建不同需求等级的C-UAS合格厂商名单,第二阶再邀请合格厂商参与最有利标评选。 如此,可吸引更多厂商投入开发,政府机关也可以因为厂商的投入与竞争真正获的需要的C-UAS,同时也能带动相关支持性产业发展,并创造整体产业效益。 *作者为备役少将,工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