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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首次辦理無人機防禦系統採購,此類系統因學習曲線尚未成熟,或可解釋多次未能通過驗收部分問題;但政府仍應透過釐清需求定義、規格設計、系統整合與測試流程出了什麼問題。 警政署在115年委託專業研發機構規劃的「無人機區域聯防系統」,雖然吸引十餘家廠商參與,但是招標文件部分規格不夠明確,部分門檻也可能超出目前廠商可達成的能力。 若需求與產業技術能力未經充分驗證,便可能出現無廠商符合規格、採購難以推進的局面,最後可能又回到由特定廠商或研發機構量身訂做獨家供應的死胡同,不僅延誤防禦能力建置,也削弱國內產業投入的意願。
一、認清臺美落差,慎選獲得策略 美國國防工業的實力,不只來自技術領先,也來自政府將軍事需求、採購制度、原型測試與產業發展連結成長期機制。 技術尚未成熟時,可以先發展原型並進行實測,再依結果修正需求與方案;採購制度也提供不同途徑,並將供應鏈、人才與量產能力納入考量。 美國同樣面臨採購延誤與制度缺失;值得參考的是,它把需求驗證、風險管理、測試修正及產業持續投入納入制度設計,並在可控範圍內容許研發測試未達預期的非戰之罪。 臺美國防工業的落差,不只在技術累積,也在政府如何形成需求、驗證技術能力、促使系統逐步成熟,並帶動相關產業發展。
美國國防工業有堅強的技術推力(Technology Push),美國可以開出題目,廠商可以在技術推力基礎上達成政府的需求,科技能力在國際上屬於第一等級;我國的國防工業在特定的關鍵模組輸入的條件下可執行系統發展,在國際上屬於第二等級。 我國缺乏既有的技術推力,若在羽翼未豐下只著眼於「速成」與「立即形成戰力」,而忽略國防工業及支持性產業的能力不足,也缺乏清楚的需求規劃與長期持續投入,廠商難以透過需求拉動(Demand Pull)淬煉無人機防禦系統(C-UAS)技術,累積技術能量與實績。 若招標規格只在書面上堆疊高門檻技術條件,要求廠商一步到位,並將大部分研發風險轉嫁給廠商,一旦研發結果未達標,廠商便可能承受難以負擔的巨大損失。
如此一來,政府抱怨廠商技術不足,廠商則無法靠有限的市場回收研發成本,雙方陷入惡性循環,產業與政府需求之間的落差也會持續擴大。 二、理解美國制度,再談如何學習 美國國防部的適應性採購架構(Adaptive Acquisition Framework, AAF)設有六種採購途徑,供各機關依能力需求、技術成熟度、時程及風險選擇;各途徑有不同的管理規定與指引,整理如下表。
採購途徑 中文名稱 主要適用情況 主要指引 Urgent Capability Acquisition 緊急能力採購 因作戰或國家安全急迫需求,需快速取得能力 DoDI 5000.81 Middle Tier of Acquisition (MTA) 中階採購途徑 技術相對成熟,希望快速完成原型驗證或部署 DoDI 5000.80 Major Capability Acquisition (MCA) 主要能力採購途徑 大型、複雜武器系統,需完整管理需求、研發、測試、量產與維持 DoDI 5000.85 Software Acquisition 軟體採購 軟體密集型能力,需要持續開發、測試與更新 DoDI 5000.87 Defense Business Systems (DBS) 國防業務系統採購 財務、人事、後勤等國防業務資訊系統 DoDI 5000.75 Acquisition of Services 服務採購 採購研究、維修、工程支援、顧問等服務 DoDI 5000.74 國防部於民國113年成立國防創新小組(Defense Innovation Office,DIO),並於民國115年改制為國防創新處,問題不在於名稱是否仿照美國DIU,而在於國防創新處獨立於軍備體系的科技前瞻、研發與專案管理流程之外之外,是否具備清楚的權責、經費、專業人力及跨軍種協調機制,能否把作戰需求、前瞻科技評估與後續採購串接起來。
若其定位只限於發掘或引進民間成熟技術,卻沒有明確的使用單位、測試標準、後續預算、採購途徑與維保責任,民間技術可能止於徵求、展示或原型階段,仍無法跨越從原型到戰力的斷點。 美國DIU的作法值得參考,但不能只移植組織形式,而忽略國防工業及支持性產業的能力不足;必須依我國國防工業基礎,設計適合我國的可落地機制。 以C-UAS為例,區域聯防系統涉及多種感測、指揮管制與反制裝備的整合。 其中指揮與管制系統(Command & Contral, C2)對全系統而言是核心中的核心,因為C2必須結合作戰與指揮管制的需求來開發,不是單獨由廠商端的工程師獨力可完成,主、被動及干擾系統則是功(性)能基本門檻,必須視相關產業的成熟度而定。
因此,C-UAS應該循主要能力採購,由政府機關的需求引導,如同美國螺旋式武器系統漸進發展,而非越級打怪,直接以中階採購或緊急能力採購。 三、政府務實態度,決定系統成敗 臺灣並非沒有C-UAS技術。 國防部、交通部及警政署都已透過產業合作或系統整合推動相關建置,但整體能力仍有待驗證與補強。 監察院調查指出 ,國軍現有無人機反制裝備在性能、部署、部隊訓練、作戰測評及後勤維保等方面仍有不足。 反無人機能力不是買到干擾器、架起雷達就算建成;真正的考驗,是能否把感測、辨識、判斷、授權、處置與持續維保整合成一套經得起任務驗證的系統。
從C-UAS各子系統來看,臺灣軍方與民間已投入主動雷達、被動射頻偵測及干擾等技術,但有產品或展示原型,不等於已具備可用能力,更不等於 整套系統能在複雜環境與多目標條件下穩定運作。 測試必須檢驗的不只是看得到,還包括航跡品質、辨識能力、系統間的資料融合、處置決策、反制效果、電磁共存及維保支援。 警政署無人機區域聯防系統標案第一階段的部分規格不夠明確,第二階段招標文件又調整並提高部分規格門檻,使廠商面臨是否繼續參與概念驗證(Proof of Concept, POC)的抉擇。 POC是研發或採購前期的可行性驗證,不能與正式履約驗收混為一談;即使通過POC,後續仍須依契約完成建置、測試與驗收。
政府應區分研發結果未達預期與廠商可歸責的違約行為,並在契約中事先說清楚風險分配,不能把所有研發不確定性都轉成廠商的懲罰責任。 我國的C-UAS經歷多年跌跌撞撞的發展,筆者想問政府機關到底是不是真心想要獲得C-UAS,並培養本土產業? 為什麼要把參與開發的廠商以採購 契約如同立下軍令狀一般必須承擔開發失敗的風險? 政府不應把不可歸責於廠商的研發未達標視為違約或懲罰。 發展在地的C-UAS,需要政策性的引導,政府真正該做的,不是把廠商當成洪水猛獸敬而遠之,或是昧於產業能力直接循中階採購模式,而是採取類似美國主要能力採購的途徑,將廠商視為合作伙伴,需求與開發意見充分溝通,經反覆測試、驗證才能獲得所要的C-UAS。
最後,筆者建議:首先,我國的C-UAS應釐清防禦需求,寫成可達成可負擔的規格與可量測、可判定的測試規範,再以防禦需求在第一階段以選擇 性招標徵求並引導臺灣有意願參與的廠商,在友善產業環境中,回歸政府採購法選擇性招標參與不同需求等級的C-UAS開發,在真實環境下驗收合 格者(非POC),建立不同需求等級的C-UAS合格廠商名單,第二階再邀請合格廠商參與最有利標評選。 如此,可吸引更多廠商投入開發,政府機關也可以因為廠商的投入與競爭真正獲的需要的C-UAS,同時也能帶動相關支持性產業發展,並創造整體產業效益。 *作者為備役少將,工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