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正文
1.事实发生日:115/10/22 2.发生缘由:本公司115年第二次现金增资认股缴款期限于115年10月22日截止, 惟仍有部份原股东及员工尚未缴纳现金增资股款,特此催告。 3.因应措施: (1)依公司法第266条第3项准用第142条之规定办理,自115年10月23日至 115年11月23日下午3时30分止为股款催款期间。 (2)尚未缴款之原股东及员工,如有认股意愿敬请于上述期间内,持原缴款书 至元大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及全国各地分行办理缴款事宜,逾期未 缴款者即丧失认股权利。
4.其他应叙明事项:若股东有任何疑问,敬请洽本公司股务代理机构:元大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股务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大安区敦化南路二段67号B1,电话[已屏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