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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贞秀求暂准参选竹北市长 北高行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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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记者 刘世怡 台北22日电)前立委李贞秀参选竹北市长,因缴交大陆户籍注销证明未满10年,遭新竹县选委会审定不予登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认为选委会处分未违法,暂准李参选恐影响公益,裁定驳回假处分声请。

(摘自原文导言,非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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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中文翻译制作中,以下为原文。

中央消息

(中央社记者 刘世怡 台北22日电)前立委李贞秀参选竹北市长,因缴交大陆户籍注销证明未满10年,遭新竹县选委会审定不予登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认为选委会处分未违法,暂准李参选恐影响公益,裁定驳回假处分声请。可抗告。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发布新闻数据指出,李贞秀出生于中国大陆,与台湾民众结婚后来台居留,民国88年12月3日设立台湾户籍,直到114年3月才向主管机关补缴大陆户籍注销证明。

李贞秀今年8月31日申请登记参选新竹县竹北市第11届市长选举,新竹县选举委员会依大陆委员会及中央选举委员会相关函释,认为原中国大陆人民登记参选地方公职,应于105年11月28日前完成缴附丧失原籍证明。

新竹县选委会认定,李贞秀直到114年3月才完成补缴证明,距今未满10年,不符合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21条第1项规定的「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满10年」资格,因此于10月8日审定不予登记为候选人。李贞秀不服,向法院声请定暂时状态假处分。

北高行指出,依陆委会今年4月16日发布的解释令,原中国大陆人民在台设籍满10年,应自完成缴附丧失大陆户籍证明之日起算。李贞秀虽于88年设籍,但直到114年3月才补缴证明,选委会据此认定其资格不符,依现有事证形式审查,于法尚属有据,处分并无明显违法疑义。

法院表示,至于陆委会解释令是否增加法律所无限制,以及选委会处分有无违反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及平等原则,仍须经过繁琐证据调查才能认定,李贞秀也未能释明本案诉讼胜诉可能性较高。

北高行合议庭认为,若暂准李贞秀取得候选人资格,虽可保障其参政权,但若当选后本案诉讼败诉,将影响选举结果,并可能衍生撤销候选人登记、当选无效诉讼或补选等问题,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法院认为,暂准参选可能造成的公益损害,远大于不准许声请、日后李贞秀本案诉讼胜诉所生的个人损害。综合衡量后,认定没有准予定暂时状态处分的必要,裁定驳回声请。

此外,游智彬登记参选台北市议员,因缴附丧失大陆户籍证明未满10年,遭中央选举委员会认定不符候选人资格,同样向法院声请假处分及停止运行,今天也遭法院驳回。

北高行指出,游智彬直到114年4月16日才缴附丧失大陆户籍证明,中选会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及陆委会解释令认定不符资格,并非无据;若暂准参选,恐影响选举结果,甚至衍生当选无效诉讼或补选,公益损害大于个人参选权受损;停止运行无法达到暂时权利保护目的,因此裁定驳回声请,可抗告。(编辑:萧博文)11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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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发布新闻数据指出,李贞秀出生于中国大陆,与台湾民众结婚后来台居留,民国88年12月3日设立台湾户籍,直到114年3月才向主管机关补缴大陆户籍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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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贞秀今年8月31日申请登记参选新竹县竹北市第11届市长选举,新竹县选举委员会依大陆委员会及中央选举委员会相关函释,认为原中国大陆人民登记参选地方公职,应于105年11月28日前完成缴附丧失原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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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县选委会认定,李贞秀直到114年3月才完成补缴证明,距今未满10年,不符合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21条第1项规定的「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满10年」资格,因此于10月8日审定不予登记为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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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高行指出,依陆委会今年4月16日发布的解释令,原中国大陆人民在台设籍满10年,应自完成缴附丧失大陆户籍证明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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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记者 刘世怡 台北22日电)前立委李贞秀参选竹北市长,因缴交大陆户籍注销证明未满10年,遭新竹县选委会审定不予登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认为选委会处分未违法,暂准李参选恐影响公益,裁定驳回假处分声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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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发布新闻数据指出,李贞秀出生于中国大陆,与台湾民众结婚后来台居留,民国88年12月3日设立台湾户籍,直到114年3月才向主管机关补缴大陆户籍注销证明。 李贞秀今年8月31日申请登记参选新竹县竹北市第11届市长选举,新竹县选举委员会依大陆委员会及中央选举委员会相关函释,认为原中国大陆人民登记参选地方公职,应于105年11月28日前完成缴附丧失原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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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出處:中央社(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610220258.aspx)。原文發布時間:2026-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