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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消息
(中央社记者 李念庭 台北20日电)刘姓清洁队员113年间在女厕架设摄影机,偷拍女同事如厕。被害人向刘男求偿,北院一审判赔32万余元,高院今天驳回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被害人可上诉。
被害人主张,她与刘男均在台北市某清洁分队担任清洁队员。113年4月间,刘男将摄影机架设于分队女厕内,欲拍摄女性隐私部位。她当天如厕时遭偷拍,导致事后罹患创伤后压力症候群、双极情感型疾患、焦虑疾患。
台北地方法院审理期间,被害人请求给付医药费、不能工作损失及精神慰抚金共190万142元。北院一审判刘男应给付32万6430元,包括医药费2万6430元、精神慰抚金30万元。
双方不服部分判决提起上诉,被害人追加请求给付不能工作损失23万7393元,加计法定迟延利息。
台湾高等法院今天宣判,认为两造请求改判均无理由,驳回上诉、附带上诉及追加之诉。刘男不得上诉第三审;被害人得上诉第三审。
高院表示,刘男损害被害人隐私权、健康权,应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审酌两造所得财产,及被告侵害行为手段、原告受侵权程度等,认为一审判决适当。
另被害人追加请求给付不能工作损失部分,高院认为,依诊断证明书,她仅须休养30天,且请假期间清洁队仍给付全薪,并未实际受不能工作的损害。因此无从准许此部分请求。
至于刑事判决部分,刘男坦承犯行,台北地方法院依未经他人同意无故摄录他人性影像罪,判处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罚金以1000元折算1日)确定。(编辑:龙柏安)11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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