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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清潔隊員女廁偷拍同事 二審判賠3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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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DR · 這代表什麼

(中央社記者 李念庭 台北20日電)劉姓清潔隊員113年間在女廁架設攝影機,偷拍女同事如廁。被害人向劉男求償,北院一審判賠32萬餘元,高院今天駁回上訴,二審維持原判,被害人可上訴。

(摘自原文導言,非改寫)

新聞正文

中央訊息

(中央社記者 李念庭 台北20日電)劉姓清潔隊員113年間在女廁架設攝影機,偷拍女同事如廁。被害人向劉男求償,北院一審判賠32萬餘元,高院今天駁回上訴,二審維持原判,被害人可上訴。

被害人主張,她與劉男均在台北市某清潔分隊擔任清潔隊員。113年4月間,劉男將攝影機架設於分隊女廁內,欲拍攝女性隱私部位。她當天如廁時遭偷拍,導致事後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雙極情感型疾患、焦慮疾患。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期間,被害人請求給付醫藥費、不能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共190萬142元。北院一審判劉男應給付32萬6430元,包括醫藥費2萬6430元、精神慰撫金30萬元。

雙方不服部分判決提起上訴,被害人追加請求給付不能工作損失23萬7393元,加計法定遲延利息。

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宣判,認為兩造請求改判均無理由,駁回上訴、附帶上訴及追加之訴。劉男不得上訴第三審;被害人得上訴第三審。

高院表示,劉男損害被害人隱私權、健康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審酌兩造所得財產,及被告侵害行為手段、原告受侵權程度等,認為一審判決適當。

另被害人追加請求給付不能工作損失部分,高院認為,依診斷證明書,她僅須休養30天,且請假期間清潔隊仍給付全薪,並未實際受不能工作的損害。因此無從准許此部分請求。

至於刑事判決部分,劉男坦承犯行,台北地方法院依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編輯:龍柏安)11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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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 李念庭 台北20日電)劉姓清潔隊員113年間在女廁架設攝影機,偷拍女同事如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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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向劉男求償,北院一審判賠32萬餘元,高院今天駁回上訴,二審維持原判,被害人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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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4月間,劉男將攝影機架設於分隊女廁內,欲拍攝女性隱私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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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期間,被害人請求給付醫藥費、不能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共190萬1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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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院一審判劉男應給付32萬6430元,包括醫藥費2萬6430元、精神慰撫金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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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 李念庭 台北20日電)劉姓清潔隊員113年間在女廁架設攝影機,偷拍女同事如廁。被害人向劉男求償,北院一審判賠32萬餘元,高院今天駁回上訴,二審維持原判,被害人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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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向劉男求償,北院一審判賠32萬餘元,高院今天駁回上訴,二審維持原判,被害人可上訴。 113年4月間,劉男將攝影機架設於分隊女廁內,欲拍攝女性隱私部位。

這則新聞的原始出處與發布時間?

原始出處:中央社(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610200338.aspx)。原文發布時間:202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