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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投书:补发毕业证书就变成今年毕业?游智彬参选资格争议的法律荒谬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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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DR · 这代表什么

假如一个人1995年大学毕业,直到2026年才去申请补发毕业证书,我们会说他是今年才毕业的吗?

(摘自原文导言,非改写)

新闻正文

完整中文翻译制作中,以下为原文。

假如一个人1995年大学毕业,直到2026年才去申请补发毕业证书,我们会说他是今年才毕业的吗? 当然不会。 1995年就是1995年,毕业证书晚了31年才补发,不代表毕业也跟着晚了31年。 这原本是再简单不过的生活常识,但放进法律世界,有时竟然会变得复杂。 游智彬的参选资格争议,就让人想起这个问题。 一个1995年已经在台湾设籍的人,为何会因为多年后才缴交丧失大陆原籍证明,就被认定尚未符合设籍十年的参选门槛? 如果他当年确实已经完成大陆除户,后来补交证明,难道就能让原本的法律年资重新计算? 10月16日,选举委员会认定游智彬不符合台北市议员参选资格。 他随即向行政法院声请定暂时状态处分,希望在法律争议厘清以前,保住参选的机会。

距离10月23日候选人号次抽签只剩一周,11月28日便要投票。 一边是已经走过31年的户籍与人生,一边是即将到来的选举时程。 当两者因一份行政函释而发生冲突,值得追问的就不只是谁能参选,而是国家究竟应该如何对待人民已经取得的法律身分。 一、一场战争,让三代人的人生绕了一大圈 要理解游智彬的身分争议,得先把时间往回调八十年。 他的外祖父游亚庆1928年出生于台湾,1946年因被徵调前往中国大陆参战,从此滞留当地。 原本只是离开故乡的一名台湾青年,却因为战争与时代变局,连同下一代的人生,都被带往海峡另一岸。 游亚庆的女儿游丽华出生于福建漳浦,1983年又在当地生下游智彬。 此后,游亚庆带领游家28人陆续返回台湾。

依声请书记载,游智彬于1995年6月14日完成台湾户籍登记,取得中华民国身分证。 他在台湾读国中、高中、大学,毕业后在空军服过兵役,也长期在台湾工作生活。 对大多数人而言,求学、当兵、工作,是再寻常不过的人生历程。 但对一个因战争而离开故乡、又历经三代才回到台湾的家庭来说,这些平凡日子本身就有特殊意义。 战争能够迫使人离开故乡,却不应让一个家族的历史,仅凭后代的出生地就被简化成另一种身分。 我们《国籍法》原则上采取血统主义,具有中华民国国籍、取得台湾地区人民身分,以及符合公职候选人资格,是有分别的法律问题。 虽然历史情感不能取代法律判断,但是政治情感更不能取代法律判断,不能因为讨厌游智彬就不让他被印在选票上。

尤其《两岸条例》对战后因兵役滞留中国大陆的台籍军人及其家属,曾设有特殊的返台定居安排。 因此,本案首先应该查明的,不是2026年行政机关怎么解释法律,而是1995年政府究竟根据什么制度核准游智彬设籍? 取得户籍后,又产生了什么法律效果? 二、设籍31年、两度参选,为什么现在有了不同答案? 游智彬曾于2022年登记参选桃园市议员,2024年登记参选立法委员。 当时并未因这次提出的理由被取消资格。 到了2026年,同样一个人,仍然持有台湾户籍,却在市议员选举中遭认定不符合参选资格。 这样的变化,很容易让人感到困惑。 法律当然不是一旦作出判断,就永远不得更正。 行政机关如果发现过去的审查有错,本来就有依法重新审查的责任。

但重新审查是一回事,如何看待过去已经存在的法律身分,则是另一回事。 政府在1995年核准游智彬设籍,三十多年来也没有因本次争议所涉及的理由,让他的台湾户籍消失。 既然如此,当年的户籍登记至今具备什么效力? 它与参选资格之间,又存在什么法律界线? 这些都应该得到具体说明。 其中还有一段特别值得思考的经历:游智彬曾经服兵役。 兵役是国家对人民课予的重要义务。 游智彬曾经穿上军服,依照国家的制度完成服役,如今他的参政资格却因两岸身分认定而产生争议。 服兵役当然不会自动证明一个人具有所有公职的参选资格,但国家既然多年来要求他以既有身分承担义务,现在若认为他的权利受到另外的限制,就更有责任说明两者的法律界线。

《行政进程法》第8条所保障的正当合理信赖,以及法律安定性原则,正是在处理这类问题时不可忽略的观念。 而且,本案还有比信赖保护更前提的问题。 《行政进程法》第110条规定,行政处分未经撤销、废止或因其他事由失效者,其效力继续存在。 设籍登记的效力与参选资格固然不能直接画上等号,但政府也不能不处理原有身分的法律效果,便迳自将多年户籍视为不足采计。 这个要求并不过分。 因为人民对法律的信赖,从来就不只是相信政府今天会怎么做,也包括相信昨天依法形成的法律效果,不会在明天毫无理由地被重新计算。 三、法条可以解释,但不能靠解释制定出原本不存在的法律效力 法律制度难免复杂,有些条文需要主管机关解释,这是现代行政运作的日常。

但解释法律与制定法律,始终是两件不同的事。 立法院制定法律,行政机关依法运行。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函释说明自己如何理解法条,却不能因为发布了一份函释,就让法律原本没有的限制凭空出现。 这条界线并不抽象。 假设法律规定某项资格需要五年,行政机关不能只靠函释将它改成十年;如果法律规定从取得资格之日起算,也不能没有其他法律依据,就自行改从申请证明的日期计算。 否则,人民表面上是在遵守法律,实际上却得随时注意行政机关又如何重新解释自己的权利。 尤其公职参选资格涉及宪法保障的参政权利,限制更必须有法律上的根据。 函释可以说明法律的意义,却不能取代法律本身;行政机关可以解释法律,却不能借由解释取得立法权。 另一项同样重要的原则,是法律不溯及既往。

人们之所以愿意依照法律安排生活,是因为相信今天依法完成的事情,不会在多年后被任意重新评价。 法律当然可以修改,社会也不可能永远停留在过去。 但新法如何适用,尤其是否影响已经完成的法律事实,必须受到法律安定性与信赖保护等原则的约束。 在法理上,真正溯及既往与新法对持续性法律关系的将来适用,确实存在区别。 不是所有涉及过去事实的新法适用,都必然违反不溯及既往原则。 然而,这项区别并没有赋予行政机关任意重算既有法律年资的权力。 如果政府主张后来的规范足以对过去已经完成的法律行为产生不利效果,就必须说明法律依据、适用范围、时间效力及相关过渡安排。 不溯及既往是原则;若要让后来的规范改变过去已完成的法律效果,才是需要特别提出理由的地方。

这是法律给人民的基本保障,而不是人民必须另外向政府请求的恩惠。 四、法律写的是设籍十年,为何变成缴证十年? 回到游智彬的案件。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1条规定,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非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满十年,不得登记为公职候选人。 值得注意的是,法条写的是「设有户籍满十年」。 然而,陆委会2026年4月16日发布函释,主张相关十年期间应从完成缴交丧失大陆原籍证明之日起算。 选举机关据此对游智彬的参选资格作出不利认定。 这就产生了一个值得法院仔细检验的问题:法律所说的设籍十年,为什么可以改从缴交证明之日起算?

行政机关可能认为,缴交丧失原籍证明不只是确认原有事实,而是两岸法律身分转换的必要进程。 这是一种需要审查的法律主张,但真正重要的不是行政机关把它说得多么明确,而是法律本身有没有这样规定。 因为实际丧失大陆户籍、取得除户证明,以及向主管机关缴交证明,本来就是三个不同的时间点。 就像毕业和补发毕业证书,是两回事。 如果游智彬1995年确实已在中国大陆完成除户,后来才取得或缴交证明,主管机关就必须说明,为何当年的除户事实不足以产生所主张的法律效果。 反过来说,如果当年并未完成除户,或当时的法律另有必要进程,也应依据原始户籍数据与当年有效的法规作出认定。 不能只看最近一次缴交文档的日期,就省略了前面三十多年的法律历史。

证明文档是为了证明事实,不是让已经发生的事实重新发生。 这里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时间差。 游智彬于1995年设籍;现行《两岸条例》第17条涉及缴交丧失原籍证明的相关定居制度,则在2003年修法后形成,相关规定于2004年施行;陆委会此次援引的函释,更迟至2026年才发布。 同次修法添加的第9条之1,也对台湾地区人民在大陆设籍或领用大陆护照设有限制,并对修法前的特定情形设置过渡处理安排。 可见立法者并非完全没有处理两岸户籍问题,而是通过法律规定条件及法律效果。 这也使本案更加需要回答:后来创建的制度,究竟如何适用于1995年便已完成设籍的人? 如果当年已经除户,为何仍需以后来缴交证明的日期重新计算?

如果当年尚未除户,2003年修法所设的限制与过渡规定又应如何适用? 这些答案应该从法律与证据中寻找,而不是从函释的文本中直接取得。 即使政府援引第2条、第9条之1及第17条,对第21条进行体系解释,也必须证明这种解释确实受到法律支持,而不是实质增设参选门槛。 至于另外涉及的《国籍法》第20条,也应独立检验其适用条件,不能不经法律论证,就将大陆户籍等同于一般外国国籍。 1995年、2003年、2026年,三个年份代表三个不同的法律时间点。 法律可以随着时代改变,但人民不能因此永远不知道,自己究竟从哪一天开始取得某项权利。 后来的法律如何影响既有身分,需要法律回答;多年后的行政函释,更不能自行改写法律的时间。

五、选举不会等人,司法救济也不能慢慢来 法律争议可以花上几个月、甚至几年辩论,选举却有自己的日历。 10月23日抽签,11月28日投票。 候选人名册要编制,选举公报要印制,选票也要安排印刷。 时间不会倒转,一旦这些进程完成,就缺乏挽回的空间。 因此,游智彬依《行政诉讼法》第298条第2项声请定暂时状态处分,希望在最终判决出炉前,先维持参选的可能。 这并不是要求法院现在就宣布他一定具有参选资格,而是请法院思考:如果事情还没有查清楚,是否应避免让其中一种结果先变得无法挽回? 法院应审查声请人的权利主张是否具有相当依据、是否存在重大损害或急迫危险,以及准许或驳回暂时处分对公共利益的影响。

在本案,最值得注意的,是两种选择可能造成的损害并不对称。 假设法院现在驳回声请,选举也照常举行。 几个月后,法院终于认定选委会的处分违法,游智彬原本具有参选资格。 那么,该怎么办? 还能够挽回吗? 不能! 已经结束的选举,不会因为一份迟来的胜诉判决,就自动回到投票之前。 候选人失去的竞选时间、接触选民的机会,以及被列入选票接受选民选择的可能,都难以完整回复。 另一种情况则是,法院暂时准许他参选,选举结束后才认定其资格不符。 这当然也可能造成问题。 如果他已经当选,便涉及当选效力、职务解除及议席缺额等后续法律处理。 但这类问题,至少存在可以依法处理的制度。 这些后续处理未必毫无成本,也不代表能够完全消除对其他候选人及选民的影响。

然而,一边是事后仍可能通过法律制度处理的选举结果,另一边是投票结束便难以重新取得的参选机会,两者的可回复程度,确实存在值得法院认真比较的差异。 如果现在排除参选,日后发现排调试误,失去的机会可能再也找不回来;如果现在暂时准许参选,日后认定资格不符,至少仍有法律进程可以处理当选效力及议席缺额。 在符合法定要件时,也可由下一得票顺位候选人递补,避免其他候选人的权益持续受到影响。 这不是说法院应该不问法律理由,一律准许候选人参选,而是说在判断重大损害、急迫危险与公共利益时,不能忽略两种结果不同的可回复程度。 暂时救济制度之所以存在,就是因为有些权利,等到最终判决才保护,可能已经太迟。

司法救济若赶不上权利受侵害的速度,即使最后判得正确,也可能已经来不及。 六、让法律回到法律,让时间还给时间 游智彬的政治主张,可以有人赞成,也可以有人反对。 不同政治立场的选民,本来就有权对他作出各自的评价。 但一个人是否具有参选资格,不应该随着社会对他的喜恶而改变。 国家不能因为某个候选人受欢迎,就放宽法律;也不能因为他不受欢迎,就增加法律所没有的限制。 这是一个简单却重要的原则。 游家的故事跨越了1946年的战争、1995年的返台设籍,以及2026年的参选资格争议。 八十年间,一个家庭走过的道路,远比几张文档所能记载的复杂。 法律当然不能仅凭这段家族历史,就直接认定游智彬符合所有参选条件。

但同样地,行政机关更加不能忽略这段历史形成的法律事实,只依照多年后的文档日期,就省略对原有身分的审查。 政府可以依法重新认定资格,法院也可以依法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判决。 真正重要的是,每一步都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 因为法律不只是用来管理人民的工具,也是让人民在面对国家时,仍然能够有所依靠的制度。 1946年,一场战争让这个家庭离开故乡;1995年,后人终于在台湾落下户籍;2026年,31年的法律年资却因一份证明与行政解释,再次成为争议。 战争曾经打乱他们的人生,法律不应在欠缺充分依据的情况下,再让他们走过的岁月失去应有的法律意义。 证明可以迟到,岁月不会倒流;文档可以重新核发,人生不能重新计算。

如果一个人昨天依法取得的法律身分,明天就可能因为一纸函释而被重新计算,那么真正失去安定性的,便不只是这个人的权利,而是所有人对法律的信任。 *作者为文史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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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一个人1995年大学毕业,直到2026年才去申请补发毕业证书,我们会说他是今年才毕业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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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就是1995年,毕业证书晚了31年才补发,不代表毕业也跟着晚了3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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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1995年已经在台湾设籍的人,为何会因为多年后才缴交丧失大陆原籍证明,就被认定尚未符合设籍十年的参选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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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6日,选举委员会认定游智彬不符合台北市议员参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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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10月23日候选人号次抽签只剩一周,11月28日便要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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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一个人1995年大学毕业,直到2026年才去申请补发毕业证书,我们会说他是今年才毕业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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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則新聞的原始出處與發布時間?

原始出處:風傳媒(https://www.storm.mg/article/11173437)。原文發布時間:202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