ニュースノート · IDAEO AI News

#ニュースメディア

觀點投書:補發畢業證書就變成今年畢業?游智彬參選資格爭議的法律荒謬題

原文タイトル

発行者:

TL;DR · これは何を意味する?

假如一個人1995年大學畢業,直到2026年才去申請補發畢業證書,我們會說他是今年才畢業的嗎?

(原文リードからの抜粋・要約ではありません)

ニュース本文

日本語の全文翻訳を準備中です。以下は原文です。

假如一個人1995年大學畢業,直到2026年才去申請補發畢業證書,我們會說他是今年才畢業的嗎? 當然不會。 1995年就是1995年,畢業證書晚了31年才補發,不代表畢業也跟著晚了31年。 這原本是再簡單不過的生活常識,但放進法律世界,有時竟然會變得複雜。 游智彬的參選資格爭議,就讓人想起這個問題。 一個1995年已經在臺灣設籍的人,為何會因為多年後才繳交喪失大陸原籍證明,就被認定尚未符合設籍十年的參選門檻? 如果他當年確實已經完成大陸除戶,後來補交證明,難道就能讓原本的法律年資重新計算? 10月16日,選舉委員會認定游智彬不符合臺北市議員參選資格。 他隨即向行政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希望在法律爭議釐清以前,保住參選的機會。

距離10月23日候選人號次抽籤只剩一週,11月28日便要投票。 一邊是已經走過31年的戶籍與人生,一邊是即將到來的選舉時程。 當兩者因一份行政函釋而發生衝突,值得追問的就不只是誰能參選,而是國家究竟應該如何對待人民已經取得的法律身分。 一、一場戰爭,讓三代人的人生繞了一大圈 要理解游智彬的身分爭議,得先把時間往回撥八十年。 他的外祖父游亞慶1928年出生於臺灣,1946年因被徵調前往中國大陸參戰,從此滯留當地。 原本只是離開故鄉的一名臺灣青年,卻因為戰爭與時代變局,連同下一代的人生,都被帶往海峽另一岸。 游亞慶的女兒游麗華出生於福建漳浦,1983年又在當地生下游智彬。 此後,游亞慶帶領游家28人陸續返回臺灣。

依聲請書記載,游智彬於1995年6月14日完成臺灣戶籍登記,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 他在臺灣讀國中、高中、大學,畢業後在空軍服過兵役,也長期在臺灣工作生活。 對大多數人而言,求學、當兵、工作,是再尋常不過的人生歷程。 但對一個因戰爭而離開故鄉、又歷經三代才回到臺灣的家庭來說,這些平凡日子本身就有特殊意義。 戰爭能夠迫使人離開故鄉,卻不應讓一個家族的歷史,僅憑後代的出生地就被簡化成另一種身分。 我們《國籍法》原則上採取血統主義,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取得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以及符合公職候選人資格,是有分別的法律問題。 雖然歷史情感不能取代法律判斷,但是政治情感更不能取代法律判斷,不能因為討厭游智彬就不讓他被印在選票上。

尤其《兩岸條例》對戰後因兵役滯留中國大陸的臺籍軍人及其家屬,曾設有特殊的返臺定居安排。 因此,本案首先應該查明的,不是2026年行政機關怎麼解釋法律,而是1995年政府究竟根據什麼制度核准游智彬設籍? 取得戶籍後,又產生了什麼法律效果? 二、設籍31年、兩度參選,為什麼現在有了不同答案? 游智彬曾於2022年登記參選桃園市議員,2024年登記參選立法委員。 當時並未因這次提出的理由被取消資格。 到了2026年,同樣一個人,仍然持有臺灣戶籍,卻在市議員選舉中遭認定不符合參選資格。 這樣的變化,很容易讓人感到困惑。 法律當然不是一旦作出判斷,就永遠不得更正。 行政機關如果發現過去的審查有錯,本來就有依法重新審查的責任。

但重新審查是一回事,如何看待過去已經存在的法律身分,則是另一回事。 政府在1995年核准游智彬設籍,三十多年來也沒有因本次爭議所涉及的理由,讓他的臺灣戶籍消失。 既然如此,當年的戶籍登記至今具備什麼效力? 它與參選資格之間,又存在什麼法律界線? 這些都應該得到具體說明。 其中還有一段特別值得思考的經歷:游智彬曾經服兵役。 兵役是國家對人民課予的重要義務。 游智彬曾經穿上軍服,依照國家的制度完成服役,如今他的參政資格卻因兩岸身分認定而產生爭議。 服兵役當然不會自動證明一個人具有所有公職的參選資格,但國家既然多年來要求他以既有身分承擔義務,現在若認為他的權利受到另外的限制,就更有責任說明兩者的法律界線。

《行政程序法》第8條所保障的正當合理信賴,以及法律安定性原則,正是在處理這類問題時不可忽略的觀念。 而且,本案還有比信賴保護更前提的問題。 《行政程序法》第110條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設籍登記的效力與參選資格固然不能直接畫上等號,但政府也不能不處理原有身分的法律效果,便逕自將多年戶籍視為不足採計。 這個要求並不過分。 因為人民對法律的信賴,從來就不只是相信政府今天會怎麼做,也包括相信昨天依法形成的法律效果,不會在明天毫無理由地被重新計算。 三、法條可以解釋,但不能靠解釋制定出原本不存在的法律效力 法律制度難免複雜,有些條文需要主管機關解釋,這是現代行政運作的日常。

但解釋法律與制定法律,始終是兩件不同的事。 立法院制定法律,行政機關依法執行。 行政機關可以透過函釋說明自己如何理解法條,卻不能因為發布了一份函釋,就讓法律原本沒有的限制憑空出現。 這條界線並不抽象。 假設法律規定某項資格需要五年,行政機關不能只靠函釋將它改成十年;如果法律規定從取得資格之日起算,也不能沒有其他法律依據,就自行改從申請證明的日期計算。 否則,人民表面上是在遵守法律,實際上卻得隨時注意行政機關又如何重新解釋自己的權利。 尤其公職參選資格涉及憲法保障的參政權利,限制更必須有法律上的根據。 函釋可以說明法律的意義,卻不能取代法律本身;行政機關可以解釋法律,卻不能藉由解釋取得立法權。 另一項同樣重要的原則,是法律不溯及既往。

人們之所以願意依照法律安排生活,是因為相信今天依法完成的事情,不會在多年後被任意重新評價。 法律當然可以修改,社會也不可能永遠停留在過去。 但新法如何適用,尤其是否影響已經完成的法律事實,必須受到法律安定性與信賴保護等原則的約束。 在法理上,真正溯及既往與新法對持續性法律關係的將來適用,確實存在區別。 不是所有涉及過去事實的新法適用,都必然違反不溯及既往原則。 然而,這項區別並沒有賦予行政機關任意重算既有法律年資的權力。 如果政府主張後來的規範足以對過去已經完成的法律行為產生不利效果,就必須說明法律依據、適用範圍、時間效力及相關過渡安排。 不溯及既往是原則;若要讓後來的規範改變過去已完成的法律效果,才是需要特別提出理由的地方。

這是法律給人民的基本保障,而不是人民必須另外向政府請求的恩惠。 四、法律寫的是設籍十年,為何變成繳證十年? 回到游智彬的案件。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值得注意的是,法條寫的是「設有戶籍滿十年」。 然而,陸委會2026年4月16日發布函釋,主張相關十年期間應從完成繳交喪失大陸原籍證明之日起算。 選舉機關據此對游智彬的參選資格作出不利認定。 這就產生了一個值得法院仔細檢驗的問題:法律所說的設籍十年,為什麼可以改從繳交證明之日起算?

行政機關可能認為,繳交喪失原籍證明不只是確認原有事實,而是兩岸法律身分轉換的必要程序。 這是一種需要審查的法律主張,但真正重要的不是行政機關把它說得多麼明確,而是法律本身有沒有這樣規定。 因為實際喪失大陸戶籍、取得除戶證明,以及向主管機關繳交證明,本來就是三個不同的時間點。 就像畢業和補發畢業證書,是兩回事。 如果游智彬1995年確實已在中國大陸完成除戶,後來才取得或繳交證明,主管機關就必須說明,為何當年的除戶事實不足以產生所主張的法律效果。 反過來說,如果當年並未完成除戶,或當時的法律另有必要程序,也應依據原始戶籍資料與當年有效的法規作出認定。 不能只看最近一次繳交文件的日期,就省略了前面三十多年的法律歷史。

證明文件是為了證明事實,不是讓已經發生的事實重新發生。 這裡還有一個值得注意的時間差。 游智彬於1995年設籍;現行《兩岸條例》第17條涉及繳交喪失原籍證明的相關定居制度,則在2003年修法後形成,相關規定於2004年施行;陸委會此次援引的函釋,更遲至2026年才發布。 同次修法新增的第9條之1,也對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設籍或領用大陸護照設有限制,並對修法前的特定情形設置過渡處理安排。 可見立法者並非完全沒有處理兩岸戶籍問題,而是透過法律規定條件及法律效果。 這也使本案更加需要回答:後來建立的制度,究竟如何適用於1995年便已完成設籍的人? 如果當年已經除戶,為何仍需以後來繳交證明的日期重新計算?

如果當年尚未除戶,2003年修法所設的限制與過渡規定又應如何適用? 這些答案應該從法律與證據中尋找,而不是從函釋的文字中直接取得。 即使政府援引第2條、第9條之1及第17條,對第21條進行體系解釋,也必須證明這種解釋確實受到法律支持,而不是實質增設參選門檻。 至於另外涉及的《國籍法》第20條,也應獨立檢驗其適用條件,不能不經法律論證,就將大陸戶籍等同於一般外國國籍。 1995年、2003年、2026年,三個年份代表三個不同的法律時間點。 法律可以隨著時代改變,但人民不能因此永遠不知道,自己究竟從哪一天開始取得某項權利。 後來的法律如何影響既有身分,需要法律回答;多年後的行政函釋,更不能自行改寫法律的時間。

五、選舉不會等人,司法救濟也不能慢慢來 法律爭議可以花上幾個月、甚至幾年辯論,選舉卻有自己的日曆。 10月23日抽籤,11月28日投票。 候選人名冊要編製,選舉公報要印製,選票也要安排印刷。 時間不會倒轉,一旦這些程序完成,就缺乏挽回的空間。 因此,游智彬依《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希望在最終判決出爐前,先維持參選的可能。 這並不是要求法院現在就宣布他一定具有參選資格,而是請法院思考:如果事情還沒有查清楚,是否應避免讓其中一種結果先變得無法挽回? 法院應審查聲請人的權利主張是否具有相當依據、是否存在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以及准許或駁回暫時處分對公共利益的影響。

在本案,最值得注意的,是兩種選擇可能造成的損害並不對稱。 假設法院現在駁回聲請,選舉也照常舉行。 幾個月後,法院終於認定選委會的處分違法,游智彬原本具有參選資格。 那麼,該怎麼辦? 還能夠挽回嗎? 不能! 已經結束的選舉,不會因為一份遲來的勝訴判決,就自動回到投票之前。 候選人失去的競選時間、接觸選民的機會,以及被列入選票接受選民選擇的可能,都難以完整回復。 另一種情況則是,法院暫時准許他參選,選舉結束後才認定其資格不符。 這當然也可能造成問題。 如果他已經當選,便涉及當選效力、職務解除及議席缺額等後續法律處理。 但這類問題,至少存在可以依法處理的制度。 這些後續處理未必毫無成本,也不代表能夠完全消除對其他候選人及選民的影響。

然而,一邊是事後仍可能透過法律制度處理的選舉結果,另一邊是投票結束便難以重新取得的參選機會,兩者的可回復程度,確實存在值得法院認真比較的差異。 如果現在排除參選,日後發現排除錯誤,失去的機會可能再也找不回來;如果現在暫時准許參選,日後認定資格不符,至少仍有法律程序可以處理當選效力及議席缺額。 在符合法定要件時,也可由下一得票順位候選人遞補,避免其他候選人的權益持續受到影響。 這不是說法院應該不問法律理由,一律准許候選人參選,而是說在判斷重大損害、急迫危險與公共利益時,不能忽略兩種結果不同的可回復程度。 暫時救濟制度之所以存在,就是因為有些權利,等到最終判決才保護,可能已經太遲。

司法救濟若趕不上權利受侵害的速度,即使最後判得正確,也可能已經來不及。 六、讓法律回到法律,讓時間還給時間 游智彬的政治主張,可以有人贊成,也可以有人反對。 不同政治立場的選民,本來就有權對他作出各自的評價。 但一個人是否具有參選資格,不應該隨著社會對他的喜惡而改變。 國家不能因為某個候選人受歡迎,就放寬法律;也不能因為他不受歡迎,就增加法律所沒有的限制。 這是一個簡單卻重要的原則。 游家的故事跨越了1946年的戰爭、1995年的返臺設籍,以及2026年的參選資格爭議。 八十年間,一個家庭走過的道路,遠比幾張文件所能記載的複雜。 法律當然不能僅憑這段家族歷史,就直接認定游智彬符合所有參選條件。

但同樣地,行政機關更加不能忽略這段歷史形成的法律事實,只依照多年後的文件日期,就省略對原有身分的審查。 政府可以依法重新認定資格,法院也可以依法作出不利於當事人的判決。 真正重要的是,每一步都必須經得起法律檢驗。 因為法律不只是用來管理人民的工具,也是讓人民在面對國家時,仍然能夠有所依靠的制度。 1946年,一場戰爭讓這個家庭離開故鄉;1995年,後人終於在臺灣落下戶籍;2026年,31年的法律年資卻因一份證明與行政解釋,再次成為爭議。 戰爭曾經打亂他們的人生,法律不應在欠缺充分依據的情況下,再讓他們走過的歲月失去應有的法律意義。 證明可以遲到,歲月不會倒流;文件可以重新核發,人生不能重新計算。

如果一個人昨天依法取得的法律身分,明天就可能因為一紙函釋而被重新計算,那麼真正失去安定性的,便不只是這個人的權利,而是所有人對法律的信任。 *作者為文史工作者。

引用可能な事実単位(F-Units)

假如一個人1995年大學畢業,直到2026年才去申請補發畢業證書,我們會說他是今年才畢業的嗎?

F1 本サイト収録原文の原文どおりの文(書式記号と余分な空白のみ除去)· 第 1 段落 · 風傳媒 出典区分:未分類(未確認)

1995年就是1995年,畢業證書晚了31年才補發,不代表畢業也跟著晚了31年。

F2 本サイト収録原文の原文どおりの文(書式記号と余分な空白のみ除去)· 第 1 段落 · 風傳媒 出典区分:未分類(未確認)

一個1995年已經在臺灣設籍的人,為何會因為多年後才繳交喪失大陸原籍證明,就被認定尚未符合設籍十年的參選門檻?

F3 本サイト収録原文の原文どおりの文(書式記号と余分な空白のみ除去)· 第 1 段落 · 風傳媒 出典区分:未分類(未確認)

10月16日,選舉委員會認定游智彬不符合臺北市議員參選資格。

F4 本サイト収録原文の原文どおりの文(書式記号と余分な空白のみ除去)· 第 1 段落 · 風傳媒 出典区分:未分類(未確認)

距離10月23日候選人號次抽籤只剩一週,11月28日便要投票。

F5 本サイト収録原文の原文どおりの文(書式記号と余分な空白のみ除去)· 第 1 段落 · 風傳媒 出典区分:未分類(未確認)

よくある質問(FAQ)

這則新聞的重點是什麼?

假如一個人1995年大學畢業,直到2026年才去申請補發畢業證書,我們會說他是今年才畢業的嗎?

原文提到哪些關鍵數字?

1995年就是1995年,畢業證書晚了31年才補發,不代表畢業也跟著晚了31年。 一個1995年已經在臺灣設籍的人,為何會因為多年後才繳交喪失大陸原籍證明,就被認定尚未符合設籍十年的參選門檻?

這則新聞的原始出處與發布時間?

原始出處:風傳媒(https://www.storm.mg/article/11173437)。原文發布時間:202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