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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一名60歲劉姓退休教授表示,今年2月在捷運忠孝復興站試圖攙扶一名即將跌倒的婦人,事後遭對方提告過失傷害並要求50萬元和解金,後續被檢方起訴;他否認曾撞倒對方。 雙方於14日以11萬元調解成立,部分網友卻誤認是法院判賠,轉而抨擊台北地方法院承審法官宋恩同。 劉姓教授在Threads發文澄清,「和解是我自己的選擇,並非法官的判決。 」 扶跌倒婦反挨告,要求調畫面、測謊都被檢方拒絕 綜合媒體報導,今(19)日報導,劉姓教授自述,今年2月他在台北捷運忠孝復興站搭乘電扶梯上樓,看見前方一名約60歲的婦人突然重心不穩即將摔倒,立刻上前試圖攙扶,但未能成功拉住對方,婦人仍當場倒地受傷。
該名婦人事後對劉姓教授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同時開出50萬元的和解金要求。 劉姓教授認為50萬元超出自身負擔能力,且否認撞倒婦人,因此向檢方請求重新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並接受測謊,但這兩項要求均未獲檢察官採納。 據《鏡報》報導,檢方認為劉姓教授曾碰撞婦人,並未採信他的說法,雙方未能就和解金額達成共識,劉姓教授後續遭檢方依過失傷害罪起訴,這起事件讓他捲入長達數月的官司。 11萬元不是法官判賠,律師開庭前已談妥 針對外界將11萬元和解金誤解為「法官判賠11萬元」,劉姓教授在發文中說明,本案在台北地方法院雖開庭2次,實際上尚未進入實質調查事實與審判階段。
首次開庭時,宋恩同曾告知,案件若走完正式審理程序可能耗時甚久,甚至拖延好幾年,建議雙方若有機會仍以和解為優先考量。 第二次開庭前,劉姓教授委任的律師便已和原告婦人就11萬元和解條件達成共識。 雙方於14日上午9時先進行調解,由專門調解人員確認協議文字,並將「賠償」字眼改為「給付」。 同日上午9時40分才由宋恩同正式開庭確認調解成立,原告也隨即撤回告訴。 獨居只剩10年自由時間,不願耗在官司上 談及願付11萬元結案的原因,劉姓教授表示自己是獨居老人,雙親皆已離世且無子女,評估未來僅剩約10年左右的自由時間可用來拓展視野與豐富人生,「我不願意把時間耗費在司法訴訟上。
」他坦言這8個月來歷經許多忐忑、不安、不解與憤怒,不希望繼續因官司陷入長期憂慮。 對於原告婦人的作法,劉姓教授表示,能體諒對方受傷後背負醫藥費、想討回一點補償的心情,並表明「我對老婦人的提告,心中並無怨恨。 」他同時強調,自己不敢自稱見義勇為,但絕對是善意的第三者,出手攙扶是他的本能,未來若再遇到類似狀況仍會做出相同處置。 據《自由時報》報導,劉姓教授說,看到婦人跌倒時想起自己的母親,才會伸出援手。 替法官平反:態度、情理與專業令他敬佩 據《自由時報》、《ETtoday新聞雲》先前報導,宋恩同開庭勸和時曾分享親身經歷,表示當天上午跑步時也遇到跌倒的婦人,雖擔心好心幫忙反遭誤會,仍因相信「行善的價值」而選擇出手相助。
這番話讓劉姓教授深感共鳴,肯定自己與法官一樣相信行善的價值依然存在。 面對網路輿論對法官的批評,劉姓教授指出宋恩同維持了法律尊嚴且通情達理,與他在檢方調查庭的感受不同,「宋法官所主持的開庭,並未真正進入到實質調查與判決。 但是他所呈現出來的態度、情理、與專業,我感到非常敬佩。 」他補充自己不熟悉Threads操作,外界若想了解報導與實情的落差,可透過他公開的LINE聯繫。 好心助人的法律免責規定 依民法第175條規定,為免除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上的急迫危險而出手協助,對於因此造成的損害,除非有惡意或重大過失,否則不負賠償責任。
刑法第24條則規定,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等法益的緊急危難,出於不得已的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這些是法律的一般規定,個案是否適用,仍須依事發經過等具體事實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