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正文
嘉义市一名李姓补教老师先前前往超商自助区夹取 8 颗茶叶蛋,未前往柜台结帐即直接离店,遭店家报警提告窃盗。 嘉义地检署调查后依法提起公诉,然而一审嘉义地方法院认定李男欠缺不法所有意图,判决无罪。 检方不服提起上诉,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审理后,采信其「教学用途且赶上班疏忽忘记」之主张,裁定驳回上诉,全案无罪确定。 补教师夹8颗茶叶蛋未结帐即离店 检方认定神志清明依窃盗罪起诉 判决书指出,李姓补教老师于 2025 年 4 月傍晚前往嘉义市某便利超商,于自助区将 8 颗茶叶蛋分装至两个塑料袋内,随后未经柜台付款便提着袋子步出店外。 店家事后调阅监视器发现商品未结帐,向警方报案处理。
李男到案后承认拿走价值 80 元的茶叶蛋且未付款,但坚称绝无偷窃意图。 他向警方及检方说明,自己是生物补教老师,夹取熟蛋是为了当晚课堂讲解蛋的结构供学生观察,并非个人食用;当下因接近下午 6 点打卡时间急于赶赴补习班,一时疏忽才忘记结帐。 检察官勘验监视器画面后主张,李男在选购过程中动作精确,还会重复甩去袋内汤汁,显示其思维与意识极为清醒。 检方认为,至柜台结帐为基本交易义务,李男完成选购却唯独遗忘结帐,其「选择性遗忘」的辩解悖离常理,遂依《刑法》窃盗罪嫌提起公诉。
监视器画面无逃匿异状 一审采信「一时疏忽」判无罪 嘉义地方法院一审审理时,法官勘验店内监视器影像,发现李男进店时并未背负包包,选购时身旁有多名顾客,其过程皆在大庭广众下进行,并无刻意观察他人目光、避开监视器或遮掩商品等避人耳目的举止。 一审法官考量李男进店时间确实极为接近其上班时间,采信其因赶时间导致忙中有错、忘记付款之说词,认定其缺乏主观上的不法所有意图,判决李男无罪。 二审驳回检方上诉:事证不足以证明犯罪故意 全案定谳 检察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台南高分院二审合议庭重新查看相关事证后指出,李男离店时步伐平稳自然,并无慌张逃跑或心虚张望之情状,不能仅凭其分装或甩汤汁等常态习惯动作,即推论其具备窃盗犯意。
合议庭审酌,涉案茶叶蛋总价值为新台币 80 元,李男身为生物老师,提出将茶叶蛋用于课堂示范之说明并非不合理;且一般人在赶时间的情况下,确实可能产生疏忽遗忘结帐的情事。 二审认定检方举证尚不足以证明李男具备犯罪故意,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无罪判决,全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