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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一名李姓補教老師先前前往超商自助區夾取 8 顆茶葉蛋,未前往櫃檯結帳即直接離店,遭店家報警提告竊盜。 嘉義地檢署調查後依法提起公訴,然而一審嘉義地方法院認定李男欠缺不法所有意圖,判決無罪。 檢方不服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審理後,採信其「教學用途且趕上班疏忽忘記」之主張,裁定駁回上訴,全案無罪確定。 補教師夾8顆茶葉蛋未結帳即離店 檢方認定神志清明依竊盜罪起訴 判決書指出,李姓補教老師於 2025 年 4 月傍晚前往嘉義市某便利超商,於自助區將 8 顆茶葉蛋分裝至兩個塑膠袋內,隨後未經櫃檯付款便提著袋子步出店外。 店家事後調閱監視器發現商品未結帳,向警方報案處理。
李男到案後承認拿走價值 80 元的茶葉蛋且未付款,但堅稱絕無偷竊意圖。 他向警方及檢方說明,自己是生物補教老師,夾取熟蛋是為了當晚課堂講解蛋的結構供學生觀察,並非個人食用;當下因接近下午 6 點打卡時間急於趕赴補習班,一時疏忽才忘記結帳。 檢察官勘驗監視器畫面後主張,李男在選購過程中動作精確,還會重複甩去袋內湯汁,顯示其思維與意識極為清醒。 檢方認為,至櫃檯結帳為基本交易義務,李男完成選購卻唯獨遺忘結帳,其「選擇性遺忘」的辯解悖離常理,遂依《刑法》竊盜罪嫌提起公訴。
監視器畫面無逃匿異狀 一審採信「一時疏忽」判無罪 嘉義地方法院一審審理時,法官勘驗店內監視器影像,發現李男進店時並未背負包包,選購時身旁有多名顧客,其過程皆在大庭廣眾下進行,並無刻意觀察他人目光、避開監視器或遮掩商品等避人耳目的舉止。 一審法官考量李男進店時間確實極為接近其上班時間,採信其因趕時間導致忙中有錯、忘記付款之說詞,認定其缺乏主觀上的不法所有意圖,判決李男無罪。 二審駁回檢方上訴:事證不足以證明犯罪故意 全案定讞 檢察官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臺南高分院二審合議庭重新檢視相關事證後指出,李男離店時步伐平穩自然,並無慌張逃跑或心虛張望之情狀,不能僅憑其分裝或甩湯汁等常態習慣動作,即推論其具備竊盜犯意。
合議庭審酌,涉案茶葉蛋總價值為新臺幣 80 元,李男身為生物老師,提出將茶葉蛋用於課堂示範之說明並非不合理;且一般人在趕時間的情況下,確實可能產生疏忽遺忘結帳的情事。 二審認定檢方舉證尚不足以證明李男具備犯罪故意,最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無罪判決,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