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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员翁晓玲近日提出修正《公民投票法》,希望创建人民通过公投复决宪法法庭判决的机制。 这项提案引发政治与法律界争论,有人批评是「毁宪乱政」,更有人痛批「疯了吗? 」 一、人民为什么不能讨论如何制衡重大宪法判决? 然而,在急着替这项提案粘贴标签之前,我们是否应该先思考:当宪法法庭的判决虽然具有法律效力,却可能引发重大争议,甚至产生不合理的制度性后果时,人民是否应有机会通过公投,表达对宪法判决的接受与否? 换句话说,在台湾司法信任普遍被质疑之际,我们不能忽略一个制度性的问题:大法官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其产生过程本身就涉及宪政制度中的政治权力运作。
当宪法法庭的判决足以改变既有法律秩序,并直接影响人民的基本权益时,人民除了接受判决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之外,究竟还有没有其他民主救济与制衡的管道? 如果人民无法对重大宪法判决的制度性影响提出有效的民主问责,那么,司法权的界线与人民权利的保障,又该如何获得合理的平衡? 我们可以从两个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议题来思考:一是婚姻制度中的「外遇入宪」争议,二是死刑制度的部分违宪判决及其后续争议为例。 二、112年宪判字第4号:有责配偶的「离婚自由」为何由无责配偶来承担代价 2023年3月24日公布的宪法法庭112年宪判字第4号判决,涉及民法第1052条第2项但书对唯一有责配偶(外遇者、家暴者)请求裁判离婚的限制。
判决认为,在婚姻重大破绽已持续相当期间等特定情形下,一律禁止唯一有责配偶请求离婚,可能过度限制其婚姻自由,并要求相关机关于两年内完成修法;逾期未完成修法,法院即应依判决意旨审理。 然而,这项宪法判决不但在修法期间就遭各级法院扩张解释与滥用,保障无责配偶权益的配套修法更不断延宕,至今这个宪法判决已成为「有责配偶凌迟无责配偶的合法武器」。 这项缺乏性别比例与性别意识的重大宪法判决,其解释与适用所引发的争议,难道不值得社会公开查看与谴责? 宪法法庭之所以开放有责配偶请求裁判离婚,原本是以优先保障无责配偶的经济权益为前提。 尤其对于高龄、经济弱势的无责配偶,要求需审慎衡量其离婚后的生存与生活困境,不能轻易判决离婚。
然而,在实务运作中,无责配偶的婚姻、居住与生活权益是优先受到严重侵害,而相关配套修法至今却还停留在立院询答阶段,使这项释宪判决在实务上形成「两阶段」的伤害:第一阶段,先让无责配偶面临婚姻与居住权益受损;第二阶段,经济与生活保障,遥遥无期。 如此一来,原本应兼顾双方权益的宪法判决,竟在后续法院适用中成为「惩罚无责配偶的司法武器」。 台湾妇女难道只能被动承受宪法判决及其后续适用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却没有其他制度性的救济与制衡管道? 一位刚生完孩子的妇女,在自杀前曾于社群平台「脆」(Threads)留下这段控诉: 「我真的很累了,从外遇的事件爆发至今有一年多,我还是走不出来。
看着外遇的人每天逍遥自在,看着他吃好用好穿好还能继续玩女人,然后不断想尽办法要让我净身出户……法律总是保护坏人,通奸除罪化后没有人能惩罚加害者,甚至被惩罚的是受害者……」 另一位年近六十岁、经济弱势的无责配偶,也陈述自己在离婚诉讼中的遭遇: 「我们同居,法院说『分居』;先生在异地工作,也是『分居』;连户口迁入共同居所的事实,法院也视而不见,就用宪判字第4号『离婚自由』说我们“分居很久”判我离婚。 然后我在没有钱的情况下,被警察强制运行赶出共同居所,并且扣留我20年来的生活用品近一个月。 至今,我没有固定住所,20年的生活用品堆在仓储,无法一天正常的生活。 就因为宪法解释的离婚自由,我就莫名流落街头,成为社会污名化的老妇?
」 如果一项以「自由」为名的宪法判决,在实际适用中可能使无责配偶或弱势者失去其因有的婚姻权益,我们还只能谈有责配偶的「自由」,而不去追问无责配偶的基本权利何以被剥夺? 她们的权利又该由谁来保障? 三、犯下杀人罪的罪犯比受害者家属更有人权 同样地,2024年,宪法法庭作成113年宪判字第8号判决,针对死刑适用的犯罪情节、进程保障及相关法律规定,声明部分规定违宪,并提出死刑适用所须符合的宪法要求。 然而,这些要求在后续司法实务中的解释与适用,同样引发社会争议,也使人民开始质疑:当宪法判决所提出的要求在实际案件中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引发法律争议时,是否存在足以查看与制衡这些争议的制度性管道?
例如,近日谢文雄杀害妻子及小姨子“两人”的案件,新北地方法院依113年宪判字第8号判决意旨,将判决理由中的「杀害多人」解释为须达“三人”以上,并认为检方未能证明被告在预谋阶段即有连续杀人计划,也未能证明其具有再犯杀人罪的高度危险,因此认定不符合判处死刑的要件,判处无期徒刑。 此一判决引发外界哗然,也使人民质疑:法院对「犯罪情节最严重」的解释,是否变相成为限缩死刑的适用范围? 另一案例是曾获师铎奖的退休女教师遭刘志明强盗、性侵及杀害案。 此案一审至更三审均判处死刑,却在高雄高分院更四审于2024年5月改判无期徒刑。 法院认为,被告犯行属于随机、偶发、非计划性,并据此认定不符合《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称「情节最重大之罪」的标准。
此一判决引发对死刑适用标准的争议,也凸显普通法院如何解释「情节最重大之罪」这项法律概念,可能直接影响重大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 这也引发一个值得追问的制度性问题:当宪法判决所确立的原则进入具体司法实务后,普通法院对相关法律概念的解释与适用,是否可能进一步扩大不判处死刑的空间? 而当重大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因不同的法律解释而有所改变时,人民又有什么有效的制度性管道,可以查看并制衡这些司法判断? 即使台湾走向废死,被害者家属应有的司法正义,以及经济补偿与长期生活保障的完整制度,又在哪里?
从离婚自由到死刑制度,宪法判决及其后续司法适用所引发的争议,虽然涉及不同法律领域,却凸显出一项令人忧心的现实:当在野党掌握立法院多数、执政党居于少数时,执政党是否刻意通过宪法法庭作成似是而非的「部分违宪」判决,突破立法院的政治制衡,进而改变既有法律秩序? 而当这些判决使立法院的修法进程遭到架空或被绕过,各级法院又在后续审判中通过自行诠释与扩张适用,进一步影响甚至严重损害人民权益时,人民难道只能被动承受,却没有有效的制度性管道查看与制衡? 四、翁晓玲没有疯! 公投复决值得正面讨论 反对者唯一的辩护理由,就是宪法法庭判决应具有终局性,否则司法独立将受到威胁。 然而,判决的终局性与司法制度是否应接受民主监督,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人民要求查看司法权,不等于人民可以指挥法官;维护司法独立,也不代表重大宪法判决不必接受公共查看。 翁晓玲没有疯! 台湾人民应当支持公投复决宪法法庭判决的提案,因为人民有权讨论如何制衡重大宪法判决所造成的制度性影响。 在台湾司法公信力受到质疑、重大宪法判决深刻影响人民权利之际,如何创建合理的民主监督机制,让人民重新掌握保障自身权利的制度性力量,绝对值得社会认真讨论。 支持翁晓玲的提案,正是因为:当善良、没有犯错的台湾人民,反而成为司法侵害的苦主哭诉无门时,人民就应该有权要求创建适当的制衡机制,用公投将权力收回民主监督之下。 一个民主社会不能忽略司法权力所需要的公共问责。
司法独立不应成为排除人民监督的理由,人民的基本权利也不应在缺乏有效制衡的情况下受到牺牲。 = *作者为家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