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正文
立法委員翁曉玲近日提出修正《公民投票法》,希望建立人民透過公投複決憲法法庭判決的機制。 這項提案引發政治與法律界爭論,有人批評是「毀憲亂政」,更有人痛批「瘋了嗎? 」 一、人民為什麼不能討論如何制衡重大憲法判決? 然而,在急著替這項提案貼上標籤之前,我們是否應該先思考:當憲法法庭的判決雖然具有法律效力,卻可能引發重大爭議,甚至產生不合理的制度性後果時,人民是否應有機會透過公投,表達對憲法判決的接受與否? 換句話說,在台灣司法信任普遍被質疑之際,我們不能忽略一個制度性的問題: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其產生過程本身就涉及憲政制度中的政治權力運作。
當憲法法庭的判決足以改變既有法律秩序,並直接影響人民的基本權益時,人民除了接受判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之外,究竟還有沒有其他民主救濟與制衡的管道? 如果人民無法對重大憲法判決的制度性影響提出有效的民主問責,那麼,司法權的界線與人民權利的保障,又該如何獲得合理的平衡? 我們可以從兩個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的議題來思考:一是婚姻制度中的「外遇入憲」爭議,二是死刑制度的部分違憲判決及其後續爭議為例。 二、112年憲判字第4號:有責配偶的「離婚自由」為何由無責配偶來承擔代價 2023年3月24日公布的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涉及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對唯一有責配偶(外遇者、家暴者)請求裁判離婚的限制。
判決認為,在婚姻重大破綻已持續相當期間等特定情形下,一律禁止唯一有責配偶請求離婚,可能過度限制其婚姻自由,並要求相關機關於兩年內完成修法;逾期未完成修法,法院即應依判決意旨審理。 然而,這項憲法判決不但在修法期間就遭各級法院擴張解釋與濫用,保障無責配偶權益的配套修法更不斷延宕,至今這個憲法判決已成為「有責配偶凌遲無責配偶的合法武器」。 這項缺乏性別比例與性別意識的重大憲法判決,其解釋與適用所引發的爭議,難道不值得社會公開檢視與譴責? 憲法法庭之所以開放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原本是以優先保障無責配偶的經濟權益為前提。 尤其對於高齡、經濟弱勢的無責配偶,要求需審慎衡量其離婚後的生存與生活困境,不能輕易判決離婚。
然而,在實務運作中,無責配偶的婚姻、居住與生活權益是優先受到嚴重侵害,而相關配套修法至今卻還停留在立院詢答階段,使這項釋憲判決在實務上形成「兩階段」的傷害:第一階段,先讓無責配偶面臨婚姻與居住權益受損;第二階段,經濟與生活保障,遙遙無期。 如此一來,原本應兼顧雙方權益的憲法判決,竟在後續法院適用中成為「懲罰無責配偶的司法武器」。 台灣婦女難道只能被動承受憲法判決及其後續適用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卻沒有其他制度性的救濟與制衡管道? 一位剛生完孩子的婦女,在自殺前曾於社群平台「脆」(Threads)留下這段控訴: 「我真的很累了,從外遇的事件爆發至今有一年多,我還是走不出來。
看著外遇的人每天逍遙自在,看著他吃好用好穿好還能繼續玩女人,然後不斷想盡辦法要讓我淨身出戶……法律總是保護壞人,通姦除罪化後沒有人能懲罰加害者,甚至被懲罰的是受害者……」 另一位年近六十歲、經濟弱勢的無責配偶,也陳述自己在離婚訴訟中的遭遇: 「我們同居,法院說『分居』;先生在異地工作,也是『分居』;連戶口遷入共同居所的事實,法院也視而不見,就用憲判字第4號『離婚自由』說我們“分居很久”判我離婚。 然後我在沒有錢的情況下,被警察強制執行趕出共同居所,並且扣留我20年來的生活用品近一個月。 至今,我沒有固定住所,20年的生活用品堆在倉儲,無法一天正常的生活。 就因為憲法解釋的離婚自由,我就莫名流落街頭,成為社會污名化的老婦?
」 如果一項以「自由」為名的憲法判決,在實際適用中可能使無責配偶或弱勢者失去其因有的婚姻權益,我們還只能談有責配偶的「自由」,而不去追問無責配偶的基本權利何以被剝奪? 她們的權利又該由誰來保障? 三、犯下殺人罪的罪犯比受害者家屬更有人權 同樣地,2024年,憲法法庭作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針對死刑適用的犯罪情節、程序保障及相關法律規定,宣告部分規定違憲,並提出死刑適用所須符合的憲法要求。 然而,這些要求在後續司法實務中的解釋與適用,同樣引發社會爭議,也使人民開始質疑:當憲法判決所提出的要求在實際案件中產生重大影響,甚至引發法律爭議時,是否存在足以檢視與制衡這些爭議的制度性管道?
例如,近日謝文雄殺害妻子及小姨子“兩人”的案件,新北地方法院依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將判決理由中的「殺害多人」解釋為須達“三人”以上,並認為檢方未能證明被告在預謀階段即有連續殺人計畫,也未能證明其具有再犯殺人罪的高度危險,因此認定不符合判處死刑的要件,判處無期徒刑。 此一判決引發外界譁然,也使人民質疑:法院對「犯罪情節最嚴重」的解釋,是否變相成為限縮死刑的適用範圍? 另一案例是曾獲師鐸獎的退休女教師遭劉志明強盜、性侵及殺害案。 此案一審至更三審均判處死刑,卻在高雄高分院更四審於2024年5月改判無期徒刑。 法院認為,被告犯行屬於隨機、偶發、非計畫性,並據此認定不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稱「情節最重大之罪」的標準。
此一判決引發對死刑適用標準的爭議,也凸顯普通法院如何解釋「情節最重大之罪」這項法律概念,可能直接影響重大刑事案件的判決結果。 這也引發一個值得追問的制度性問題:當憲法判決所確立的原則進入具體司法實務後,普通法院對相關法律概念的解釋與適用,是否可能進一步擴大不判處死刑的空間? 而當重大刑事案件的判決結果因不同的法律解釋而有所改變時,人民又有什麼有效的制度性管道,可以檢視並制衡這些司法判斷? 即使台灣走向廢死,被害者家屬應有的司法正義,以及經濟補償與長期生活保障的完整制度,又在哪裡?
從離婚自由到死刑制度,憲法判決及其後續司法適用所引發的爭議,雖然涉及不同法律領域,卻凸顯出一項令人憂心的現實:當在野黨掌握立法院多數、執政黨居於少數時,執政黨是否刻意透過憲法法庭作成似是而非的「部分違憲」判決,突破立法院的政治制衡,進而改變既有法律秩序? 而當這些判決使立法院的修法程序遭到架空或被繞過,各級法院又在後續審判中透過自行詮釋與擴張適用,進一步影響甚至嚴重損害人民權益時,人民難道只能被動承受,卻沒有有效的制度性管道檢視與制衡? 四、翁曉玲沒有瘋! 公投複決值得正面討論 反對者唯一的辯護理由,就是憲法法庭判決應具有終局性,否則司法獨立將受到威脅。 然而,判決的終局性與司法制度是否應接受民主監督,是兩個不同的問題。
人民要求檢視司法權,不等於人民可以指揮法官;維護司法獨立,也不代表重大憲法判決不必接受公共檢視。 翁曉玲沒有瘋! 台灣人民應當支持公投複決憲法法庭判決的提案,因為人民有權討論如何制衡重大憲法判決所造成的制度性影響。 在台灣司法公信力受到質疑、重大憲法判決深刻影響人民權利之際,如何建立合理的民主監督機制,讓人民重新掌握保障自身權利的制度性力量,絕對值得社會認真討論。 支持翁曉玲的提案,正是因為:當善良、沒有犯錯的台灣人民,反而成為司法侵害的苦主哭訴無門時,人民就應該有權要求建立適當的制衡機制,用公投將權力收回民主監督之下。 一個民主社會不能忽略司法權力所需要的公共問責。
司法獨立不應成為排除人民監督的理由,人民的基本權利也不應在缺乏有效制衡的情況下受到犧牲。 = *作者為家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