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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投书:党产会斗争救国团,台湾宪政体制正崩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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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DR · 这代表什么

党产会2018年认定救国团是「国民党附随组织」,冻结其56亿资产,救国团提告反制,但最高行政法院认为,救国团的人事、业务及财务都掌握在国民党手上,其后虽逐渐脱离控制,仍未厘清相关财产归属,确属附随组织;至于蓝白虽于今年1月修法将救国团排除于在《党产条例》外,但未经总统公布为法律,没有效力,判救国团败诉确定,赖卓联手不副…

(摘自原文导言,非改写)

新闻正文

完整中文翻译制作中,以下为原文。

党产会2018年认定救国团是「国民党附随组织」,冻结其56亿资产,救国团提告反制,但最高行政法院认为,救国团的人事、业务及财务都掌握在国民党手上,其后虽逐渐脱离控制,仍未厘清相关财产归属,确属附随组织;至于蓝白虽于今年1月修法将救国团排除于在《党产条例》外,但未经总统公布为法律,没有效力,判救国团败诉确定,赖卓联手不副署的策略奏效。 救国团的主管机关内政部于民105年3月,内政部部长亲自在立法院明确作证:「救国⋯故非属中国国民党之附属单位」。 同时最高法院于民106年民事确定判决亦认定:「救国团于民41年到58年间,隶属于国防部,属政府机构。

」家父谢克勤是成都军校第二十一期毕业,在其兵籍表上清楚记载,于1959-1962年在「中国青年反共救国团」任职少校,单位主官姓名为蒋经国,发布任职文号是以国防部令所派任。 所以足以证明当时的救国团是隶属于国防部无误,历史文档的兵籍表可以佐证。 上述最高法院及内政部均认定救国团是政府机构,自然就不是国民党的附随组织,既不是国民党附随组织,就不受《党产条例》之规范,党产会根本就无法律依据,却以行政命令处分并没收救国团之财产。 所谓的「罪刑法定」(nulla poena sine lege)主义 ,这是是法律秩序的基本原则。 救国团当初成立是政府的组织,其运作与活动若有违反当时的法律,才得加以处罚。

救国团成立七十年后的今天,党产会却片面迳行认定救国团是国民党的附随组织,救国团是违法的团体,要强迫没收救国团之全部财产。 今日最高行政法院掌握历史事实的诠释权,忽略对救国团历史事实之有利证据,伤害并掠夺人民之财产,屈意奉承政治正确,如此荒谬判决,对于台湾民主社会的《宪法》精神与法律秩序带来严重破坏的后果。 就历史及法律脉络的真相而言,1952年的青年节,蒋介石以总统身分号召成立救国团,随即由行政院于1952年5月颁发训令核定,隶属于国防部。 第一任救国团主任蒋经国随即于当年7月呈蒋总统:「兹谨依照行政院颁发的救国团筹组原则」。 所以创立的时候,救国团的组织与运作是依照行政院的指示来成立。

从此,救国团所有团章、组织简则及组织章程,均由行政院于同年9月以行政命令发布。 初成立之救国团决策组织,亦即团委会委员,系由国防部聘任;干部以及职员,也有军事编阶,甚至部分文职员亦经政府特考考试及格分发;其所运行之任务执掌,亦属政府之职能。 上述史实足以证明政府是将救国团界定为「政府组织」,与国民党无关。 宪法法庭 于112 年宪判字第 3 号判决文指出: 「救国团于 41 年 10 月 31 日至 58 年 12 月 23 日间,虽形式上隶属于国防部总政治部,惟其成立与解除隶属,均仅系依行政院令为之,并无组织法上之依据,难认其系依法成立之行政组织。

」若法官要判被告有罪,所使用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之规范与限制,而且不能存在合理之怀疑。 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所以宪法法庭大法官们的判决,认定救国团形式上为「政府组织」,但是实质上不是「政府组织」。 大法官的自由心证而去合理怀疑救国团有罪,先入为主地「有罪推定」,不仅违背法理事实,更缺乏客观与具体之证据。 今天的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们沦为政治正确判决之法匠,让人叹息与扼惋!

立法院三读通过的《财政收支划分法》、《卫星广播电视法》、《不当党产条例》、《立法院组织法》、《国军老旧眷村改建条例》、《有线广播电视法》、《台湾儿少成长及未来帐户条例》,赖卓两人却不副署、不公告、不运行,这是台湾实施宪政以来,从未有过的违宪行为,等同行政权否决立法权,并凌驾立法权之上,这种行径与专制独裁何异! 赖总统下令阁揆拒绝副署与运行立法院三读通过法律之行为,属于故意之行为,违反《宪法》本文与增修条文有关行政院与立法院之定位与权限划分,是严重之违宪行为。

依据现行《宪法》的规定,总统的职权是国防、外交与两岸,赖总统就任两年多以来,衡诸他的行事作风与仇中媚日的言论,并恶搞「大罢免」运动,搞得全国动荡不安与仇恨对立,这些都不是《宪法》赋予总统的职权所应为。 《宪法》早已设有「覆议」制度,来处理行政院认为窒碍难行的法律。 依规定,若立法院维持原决议,行政院长「应即接受」,如果拒绝副署,会破坏了《宪法》明定的「覆议维持即应接受」的条文规定。 法律经国会三读通过,代表了代议制度下的多数民意,总统依宪法第 72 条有公布之义务。 可见赖卓体制不仅扩权并搞专制独裁,在世界民主国家实属罕见,严重违背《宪法》的条文与精神。

台湾宪政体制正崩坏之中,这要比民进党政府假借「转型正义」之名去斗争清算救国团的党产还要更严重! *作者为自由评论人、英国霍尔大学企管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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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产会2018年认定救国团是「国民党附随组织」,冻结其56亿资产,救国团提告反制,但最高行政法院认为,救国团的人事、业务及财务都掌握在国民党手上,其后虽逐渐脱离控制,仍未厘清相关财产归属,确属附随组织;至于蓝白虽于今年1月修法将救国团排除于在《党产条例》外,但未经总统公布为法律,没有效力,判救国团败诉确定,赖卓联手不副署的策略奏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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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国团的主管机关内政部于民105年3月,内政部部长亲自在立法院明确作证:「救国⋯故非属中国国民党之附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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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最高法院于民106年民事确定判决亦认定:「救国团于民41年到58年间,隶属于国防部,属政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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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父谢克勤是成都军校第二十一期毕业,在其兵籍表上清楚记载,于1959-1962年在「中国青年反共救国团」任职少校,单位主官姓名为蒋经国,发布任职文号是以国防部令所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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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历史及法律脉络的真相而言,1952年的青年节,蒋介石以总统身分号召成立救国团,随即由行政院于1952年5月颁发训令核定,隶属于国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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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产会2018年认定救国团是「国民党附随组织」,冻结其56亿资产,救国团提告反制,但最高行政法院认为,救国团的人事、业务及财务都掌握在国民党手上,其后虽逐渐脱离控制,仍未厘清相关财产归属,确属附随组织;至于蓝白虽于今年1月修法将救国团排除于在《党产条例》外,但未经总统公布为法律,没有效力,判救国团败诉确定,赖卓联手不副署的策略奏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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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国团的主管机关内政部于民105年3月,内政部部长亲自在立法院明确作证:「救国⋯故非属中国国民党之附属单位」。 同时最高法院于民106年民事确定判决亦认定:「救国团于民41年到58年间,隶属于国防部,属政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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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出處:風傳媒(https://www.storm.mg/article/11171674)。原文發布時間:2026-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