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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投書:黨產會鬥爭救國團,台灣憲政體制正崩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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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DR · これは何を意味する?

黨產會2018年認定救國團是「國民黨附隨組織」,凍結其56億資產,救國團提告反制,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救國團的人事、業務及財務都掌握在國民黨手上,其後雖逐漸脫離控制,仍未釐清相關財產歸屬,確屬附隨組織;至於藍白雖於今年1月修法將救國團排除於在《黨產條例》外,但未經總統公布為法律,沒有效力,判救國團敗訴確定,賴卓聯手不副…

(原文リードからの抜粋・要約ではありませ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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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語の全文翻訳を準備中です。以下は原文です。

黨產會2018年認定救國團是「國民黨附隨組織」,凍結其56億資產,救國團提告反制,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救國團的人事、業務及財務都掌握在國民黨手上,其後雖逐漸脫離控制,仍未釐清相關財產歸屬,確屬附隨組織;至於藍白雖於今年1月修法將救國團排除於在《黨產條例》外,但未經總統公布為法律,沒有效力,判救國團敗訴確定,賴卓聯手不副署的策略奏效。 救國團的主管機關內政部於民105年3月,內政部部長親自在立法院明確作證:「救國⋯故非屬中國國民黨之附屬單位」。 同時最高法院於民106年民事確定判決亦認定:「救國團於民41年到58年間,隸屬於國防部,屬政府機構。

」家父謝克勤是成都軍校第二十一期畢業,在其兵籍表上清楚記載,於1959-1962年在「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任職少校,單位主官姓名為蔣經國,發布任職文號是以國防部令所派任。 所以足以證明當時的救國團是隸屬於國防部無誤,歷史文件的兵籍表可以佐證。 上述最高法院及內政部均認定救國團是政府機構,自然就不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既不是國民黨附隨組織,就不受《黨產條例》之規範,黨產會根本就無法律依據,卻以行政命令處分並沒收救國團之財產。 所謂的「罪刑法定」(nulla poena sine lege)主義 ,這是是法律秩序的基本原則。 救國團當初成立是政府的組織,其運作與活動若有違反當時的法律,才得加以處罰。

救國團成立七十年後的今天,黨產會卻片面逕行認定救國團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救國團是違法的團體,要強迫沒收救國團之全部財產。 今日最高行政法院掌握歷史事實的詮釋權,忽略對救國團歷史事實之有利證據,傷害並掠奪人民之財產,屈意奉承政治正確,如此荒謬判決,對於台灣民主社會的《憲法》精神與法律秩序帶來嚴重破壞的後果。 就歷史及法律脈絡的真相而言,1952年的青年節,蔣介石以總統身分號召成立救國團,隨即由行政院於1952年5月頒發訓令核定,隸屬於國防部。 第一任救國團主任蔣經國隨即於當年7月呈蔣總統:「茲謹依照行政院頒發的救國團籌組原則」。 所以創立的時候,救國團的組織與運作是依照行政院的指示來成立。

從此,救國團所有團章、組織簡則及組織章程,均由行政院於同年9月以行政命令發布。 初成立之救國團決策組織,亦即團委會委員,係由國防部聘任;幹部以及職員,也有軍事編階,甚至部分文職員亦經政府特考考試及格分發;其所執行之任務執掌,亦屬政府之職能。 上述史實足以證明政府是將救國團界定為「政府組織」,與國民黨無關。 憲法法庭 於112 年憲判字第 3 號判決文指出: 「救國團於 41 年 10 月 31 日至 58 年 12 月 23 日間,雖形式上隸屬於國防部總政治部,惟其成立與解除隸屬,均僅係依行政院令為之,並無組織法上之依據,難認其係依法成立之行政組織。

」若法官要判被告有罪,所使用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之規範與限制,而且不能存在合理之懷疑。 即:「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所以憲法法庭大法官們的判決,認定救國團形式上為「政府組織」,但是實質上不是「政府組織」。 大法官的自由心證而去合理懷疑救國團有罪,先入為主地「有罪推定」,不僅違背法理事實,更缺乏客觀與具體之證據。 今天的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們淪為政治正確判決之法匠,讓人嘆息與扼惋!

立法院三讀通過的《財政收支劃分法》、《衛星廣播電視法》、《不當黨產條例》、《立法院組織法》、《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有線廣播電視法》、《台灣兒少成長及未來帳戶條例》,賴卓兩人卻不副署、不公告、不執行,這是台灣實施憲政以來,從未有過的違憲行為,等同行政權否決立法權,並凌駕立法權之上,這種行徑與專制獨裁何異! 賴總統下令閣揆拒絕副署與執行立法院三讀通過法律之行為,屬於故意之行為,違反《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有關行政院與立法院之定位與權限劃分,是嚴重之違憲行為。

依據現行《憲法》的規定,總統的職權是國防、外交與兩岸,賴總統就任兩年多以來,衡諸他的行事作風與仇中媚日的言論,並惡搞「大罷免」運動,搞得全國動盪不安與仇恨對立,這些都不是《憲法》賦予總統的職權所應為。 《憲法》早已設有「覆議」制度,來處理行政院認為窒礙難行的法律。 依規定,若立法院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長「應即接受」,如果拒絕副署,會破壞了《憲法》明定的「覆議維持即應接受」的條文規定。 法律經國會三讀通過,代表了代議制度下的多數民意,總統依憲法第 72 條有公布之義務。 可見賴卓體制不僅擴權並搞專制獨裁,在世界民主國家實屬罕見,嚴重違背《憲法》的條文與精神。

台灣憲政體制正崩壞之中,這要比民進黨政府假借「轉型正義」之名去鬥爭清算救國團的黨產還要更嚴重! *作者為自由評論人、英國霍爾大學企管博士。

引用可能な事実単位(F-Units)

黨產會2018年認定救國團是「國民黨附隨組織」,凍結其56億資產,救國團提告反制,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救國團的人事、業務及財務都掌握在國民黨手上,其後雖逐漸脫離控制,仍未釐清相關財產歸屬,確屬附隨組織;至於藍白雖於今年1月修法將救國團排除於在《黨產條例》外,但未經總統公布為法律,沒有效力,判救國團敗訴確定,賴卓聯手不副署的策略奏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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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國團的主管機關內政部於民105年3月,內政部部長親自在立法院明確作證:「救國⋯故非屬中國國民黨之附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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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最高法院於民106年民事確定判決亦認定:「救國團於民41年到58年間,隸屬於國防部,屬政府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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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父謝克勤是成都軍校第二十一期畢業,在其兵籍表上清楚記載,於1959-1962年在「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任職少校,單位主官姓名為蔣經國,發布任職文號是以國防部令所派任。

F4 本サイト収録原文の原文どおりの文(書式記号と余分な空白のみ除去)· 第 1 段落 · 風傳媒 出典区分:未分類(未確認)

就歷史及法律脈絡的真相而言,1952年的青年節,蔣介石以總統身分號召成立救國團,隨即由行政院於1952年5月頒發訓令核定,隸屬於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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よくある質問(FAQ)

這則新聞的重點是什麼?

黨產會2018年認定救國團是「國民黨附隨組織」,凍結其56億資產,救國團提告反制,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救國團的人事、業務及財務都掌握在國民黨手上,其後雖逐漸脫離控制,仍未釐清相關財產歸屬,確屬附隨組織;至於藍白雖於今年1月修法將救國團排除於在《黨產條例》外,但未經總統公布為法律,沒有效力,判救國團敗訴確定,賴卓聯手不副署的策略奏效。

原文提到哪些關鍵數字?

救國團的主管機關內政部於民105年3月,內政部部長親自在立法院明確作證:「救國⋯故非屬中國國民黨之附屬單位」。 同時最高法院於民106年民事確定判決亦認定:「救國團於民41年到58年間,隸屬於國防部,屬政府機構。」

這則新聞的原始出處與發布時間?

原始出處:風傳媒(https://www.storm.mg/article/11171674)。原文發布時間:2026-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