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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底离职、隔月才到新公司上班,健保费谁缴?10月30日和31日差很大,健保署曝整月计费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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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DR · 这代表什么

准备换工作时,不少上班族会遇到月底离职、隔月才到新公司报到的情况。如果旧公司做到月底,新公司又要等几天才到职,健保费究竟由谁收取?会不会新、旧公司各算一部分?其实,健保一般保费不是按照当月实际上班天数计算,也不是由两家公司各收一半。

(摘自原文导言,非改写)

新闻正文

完整中文翻译制作中,以下为原文。

准备换工作时,不少上班族会遇到月底离职、隔月才到新公司报到的情况。 如果旧公司做到月底,新公司又要等几天才到职,健保费究竟由谁收取? 会不会新、旧公司各算一部分? 其实,健保一般保费不是按照当月实际上班天数计算,也不是由两家公司各收一半。 根据卫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险署规定,同一月份有多次投保、转出纪录时,原则上由「当月最末日在保」的投保单位计收全月保费。 因此,月底只差一天离职,就可能影响整个月的健保费由哪个投保单位计收。 换工作健保费谁缴? 关键看「当月最后一天」 根据健保署「保费计收原则」,依《全民健康保险法》第30条第2项规定,被保险人投保当月应缴纳全月保险费,退保当月免缴纳保险费。

健保署说明,如果保险对象整月都在同一投保单位加保,并在当月最末日转出,原则上会核定于次月1日生效,因此当月份全月保费仍由原投保单位计收。 若同一个月内曾更换多个投保单位,则由月底最后一天仍在保的投保单位计收当月全月保费,并不是依照各自在不同公司的工作天数分摊。 例如健保署官方案例指出,若3月2日在A公司加保、3月10日转出,A公司不会计收3月份健保费;但若3月31日才转出,健保署核定4月1日生效,3月份全月保费就由A公司计收。 不过,健保署相关宣导数据另有注明,若当月最后一日转出时,投保单位特别注明员工未领全月薪资,仍可能涉及不同的转出认定,因此特殊情况仍以实际申报及健保署核定结果为准。

此外,所谓由公司「计收全月健保费」,不代表整笔保费全部由公司负担。 一般受雇员工的健保费,仍依规定区分员工自付、雇主负担及政府补助等部分。 10月30日、31日离职差在哪? 健保署曾以月底离职案例说明 健保署过去就曾以「10月31日离职」与「10月30日以前离职」的情况,说明月底离职健保费的差别。 健保署2008年发布的「离职员工健保权益」指出,如果王先生10月31日才从公司离职,公司应扣收王先生10月份的自付健保费;若王先生在10月30日以前就离职,公司则不得扣收其10月份健保费,若已预先扣收应予退还,王先生也应在离职后立即以其他适法身分衔接投保。 现行健保费计收原则同样采取「当月最末日在保单位」计收全月保费的方式。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员工10月31日正式离职,原公司依法申报月底转出,10月份全月保费会由原公司这个投保单位计收;但如果10月30日已正式离职并转出,10月31日已不在原公司投保,当月保费就要视月底最后一天实际在哪个单位投保而定。 也就是说,只差一天离职,整个月健保费的计收单位就可能不同。 2026年10月31日是星期六,最后一天上班是30日怎么算? 如果套用到2026年10月,还有一个容易混淆的地方。 2026年10月30日是星期五,10月31日是星期六。 对周休二日的上班族而言,10月30日可能是最后一天实际进公司上班,但最后上班日不一定就是正式离职日。 劳动部指出,《劳动基准法》并未禁止劳动契约终止日订在例假日或休息日。

因此,即使员工10月30日星期五完成最后一天工作,只要劳动契约明确到10月31日星期六才终止,仍应以正式离职日及健保转出日期判断。 换工作时若碰到月底,除了确认最后一天实际上班的日期,也最好一并确认劳动契约终止日及公司实际办理健保转出的日期。 离职后过几天才到新公司,健保可以先不保吗? 有些人会想,反正过几天就到新公司上班,中间只有几天空窗,是否可以直接等新公司加保就好? 健保署提醒,符合全民健保资格者,投保纪录原则上应依法衔接,不能因短暂待业就任由健保中断。 例如10月31日离职、11月5日才到新公司上班,11月1日至4日仍应依当时符合的资格办理投保。

若符合眷属资格,可依法以眷属身分加保;若没有其他适用的投保身分,并符合第六类地区人口资格,则可向户籍所在地公所办理投保。 如果11月5日到新公司加保后一路在保至11月底,依「当月最末日在保」的计费原则,11月份全月一般健保费原则上就由新公司计收;但11月1日至4日仍须依法衔接投保,不能因月底会在新公司投保,就让中间几天空窗。 而如果员工是10月30日正式离职,离职后没有其他适用的投保身分,符合第六类地区人口资格者,也应从离职日起依法衔接投保,而不是等到10月31日才办理。 只短暂在公所投保,也可能收整月826元? 值得注意的是,健保采按月计费。 健保署目前公布,第六类无职业地区人口的平均保险费为1377元,由被保险人负担60%。

以没有眷属、且未适用其他政府保费补助者为例,每月自付健保费为826元。 因此,如果一名员工10月30日正式离职,离职后即依规定以第六类地区人口身分衔接投保,且10月31日月底最后一天仍是在公所在保,依健保按月计费原则,即使以该身分投保的时间很短,10月份仍可能计收全月826元保费。 这也说明为什么月底离职的日期看似只差一天,实际上却可能影响整个月健保费由哪个投保单位计收。 公司已扣整月健保费,后来发现不该扣,可以退吗? 可以先确认实际离职日、健保转出日期及保费计收纪录。 健保署在「离职员工健保权益」中指出,如果员工不是在月底最后一天离职,而原公司依法不应计收该月份健保费,已经预先扣收的员工自付保费应退还。

另外,如果因投保单位未及时申报转出、重复投保等原因造成溢缴保费,健保署也订有退费处理方式。 投保单位补办相关转出数据后,符合退费条件的保费可依规定办理冲退,其中属于员工自行负担的部分,应由投保单位交还本人。 因此,离职时最好保留当月薪资单,确认公司实际扣了多少健保费。 如果发现同一月份疑似遭不同投保单位重复收费,也可进一步核对自己的投保及转出纪录。 不确定公司何时把健保转出? 手机就能查 民众可以通过「全民健保行动快易通|健康存折」APP查找自己的投保纪录。 依健保署说明,登录APP后进入「健保柜台」,再选择「投保纪录」、「投保纪录查找」,即可查看加保日期、异动年月、投保金额及投保身分,也能通过相关功能查找健保费计费及缴纳纪录。

对准备转职的上班族而言,真正要确认的不是自己这个月在新、旧公司各工作几天,而是正式离职日期、健保转出日期,以及月底最后一天究竟在哪个单位投保。 尤其月底只差一天离职,就可能改变整个月健保费的计收单位,事先确认相关日期及薪资扣款纪录,才能避免重复扣费或投保中断。 数据源 卫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险署「保费计收原则」;「全民健康保险保险费计收作业要点Q&A」;「工作转换跑道,全民健保加退保怎么衔接? 」;「离职员工健保权益」;「第6类被保险人及眷属(无职业地区人口)之自付保险费的计算公式及释例」;「健保费退费申请」;「全民健保行动快易通|健康存折APP-健保柜台介绍」;劳动部「劳工终止契约日期可以订在例假日或休息日吗? 」。

本文内容依现行公开法规及政府机关公告数据整理,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个别情况仍可能因实际投保身分、申报日期、补助资格或主管机关认定而有所不同,实际适用情形请以卫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险署及相关主管机关最新规定为准。

引用级事实单元(F-Units)

准备换工作时,不少上班族会遇到月底离职、隔月才到新公司报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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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看「当月最后一天」 根据健保署「保费计收原则」,依《全民健康保险法》第30条第2项规定,被保险人投保当月应缴纳全月保险费,退保当月免缴纳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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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署说明,如果保险对象整月都在同一投保单位加保,并在当月最末日转出,原则上会核定于次月1日生效,因此当月份全月保费仍由原投保单位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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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健保署官方案例指出,若3月2日在A公司加保、3月10日转出,A公司不会计收3月份健保费;但若3月31日才转出,健保署核定4月1日生效,3月份全月保费就由A公司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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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31日离职差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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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FAQ)

這則新聞的重點是什麼?

准备换工作时,不少上班族会遇到月底离职、隔月才到新公司报到的情况。如果旧公司做到月底,新公司又要等几天才到职,健保费究竟由谁收取?会不会新、旧公司各算一部分?其实,健保一般保费不是按照当月实际上班天数计算,也不是由两家公司各收一半。根据卫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险署规定,同一月份有多次投保、转出纪录时,原则上由「当月最末日在保」的投保单位计收全月保费。

原文提到哪些關鍵數字?

关键看「当月最后一天」 根据健保署「保费计收原则」,依《全民健康保险法》第30条第2项规定,被保险人投保当月应缴纳全月保险费,退保当月免缴纳保险费。 健保署说明,如果保险对象整月都在同一投保单位加保,并在当月最末日转出,原则上会核定于次月1日生效,因此当月份全月保费仍由原投保单位计收。

這則新聞的原始出處與發布時間?

原始出處:風傳媒(https://www.storm.mg/lifestyle/11171856)。原文發布時間:202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