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正文
新北市男子谢文雄持刀当街杀死妻子与小姨子,新北地院国民法官庭判决理由中写道:依宪法法庭113年度宪判字第8号判决,犯罪结果例示的杀害「多人」,解释上应接近「多数人」概念,单就杀害人数而论,须达3人以上才该当死刑。 判决一出,舆论哗然。 死者父亲张龙干激动地说:「现在就是要杀3人以上才可以判死刑?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又不是在杀鸡。 」 这句话,是整起事件最沉痛的控诉。 但比这句控诉更令人不安的,是整个体制对此的反应。 一、有权定义的人,拒绝定义 宪法法庭面对媒体询问,书记厅长许碧惠的回应是:该案目前为一审判决,若不服判决,应循法定进程救济;宪法法庭的判决意旨,已经呈现在宪法法庭判决当中。
司法院新闻及法治宣导处长吴定亚则表示,新北地院判决内容涉及审判独立的法律见解,司法院不便多作说明。 这段回应,翻译成白话就是:宪法法庭说「多人」,但几人算多人,我不讲;下级审怎么解读,那是审判独立;家属要答案,去走救济进程。 问题是,宪法法庭判决理由中创设了「多人」这个概念,却没有把它定义清楚。 当下级审出现明显歧异的解读时,最有权威澄清的机关选择沉默。 这不是审判独立,这是责任真空。 二、死刑的刻度,不该由一审来画 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其适用要件理应由立法者或宪法解释者明确界定。 刑罚明确性原则要求的是:人民可以预见什么行为会招致什么后果。
但现在的情况是,宪法法庭留下「多人」这个模糊用语,下级审自行推导出「3人以上」,检方则认为杀2人即符合「多人」。 于是,死刑的门槛,变成由一个一审国民法官庭的解释来决定。 这个解释可能成为通例,也可能被上级审推翻。 但不论结果如何,家属已经被折磨了一轮。 这不只是「杀几人」的争议,而是死刑的刻度,竟由一审判决理由中的例示文本反向推导而来。 这已违反刑罚明确性与正当法律进程。 任何人——无论支持或反对死刑——都很难否认:死刑的适用标准,不该是这样被决定的。 三、审级救济,变成制度性的二次伤害 新北地检署提起上诉,认为一审过度限缩宪法判决所称「犯罪情节最严重之情形」。 这是法律上正确的救济途径。 但问题是,这种争议本来不该发生。
如果宪法法庭当初在判决中把「多人」的意旨写清楚,或者在下级审出现明显误解时主动澄清,就不会让被害者家属在审级救济中再受一次煎熬。 如今,一审这样判,检方上诉,二审可能改,最高法院可能再发回。 家属在这段期间,只能望看着法院墙上的天平,等一个不知道会不会来的正义。 每一次审级变动,都是重新撕裂。 这不是救济,这是制度性的二次伤害。 四、权力分立下的责任真空 这个问题的根源,不是单一政党,也不是单一机关。 它是跨党派、跨任期的结构问题:立法者不作为,宪法法庭不澄清,司法院不说明,下级审自行填补。 每个人都在引用别人,每个人都不负责。 「上有好者,下必有甚焉。 」上位者留下模糊空间,下位者揣摩上意、甚至做得更过头。
宪法法庭不想明说废死,下级审就替它把实质效果做出来。 然后宪法法庭再两手一摊,说那是审判独立。 五、天平还在,砝码却没人敢放 台湾司法院的标志是一个天平。 这个符号源自西方正义女神的传统:一手天平、一手剑,眼睛蒙布。 天平代表衡量证据与罪责,剑代表运行,蒙布代表不偏不倚。 但这个符号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前提:天平要能秤出东西,前提是砝码是清楚的、刻度是可读的。 如果砝码本身模糊,刻度随人解释,那司法天平挂在那里,就只是装饰。 日本最高裁判所通过「永山基准」,以判例逐步形成死刑适用的具体标准,而非靠一句「多人」来决定。 台湾这次的问题,不是天平这个符号有问题,而是掌握刻度定义权的机关,选择不把刻度说清楚。
宪法法庭创造了「多人」这个刻度,却拒绝告诉人民刻度是多少。 下级审只好自己画,家属只好自己等。 这不是审判独立,这是责任真空。 天平还挂在墙上,但砝码没有人敢放。 而承受代价的,是那些在审级之间被来回撕裂的被害者家属。 可惜,公义从宪法法庭那算起,到判决书里,却怎么也找不到。 *作者为资产管理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