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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过世后,留下的财产该怎么分,往往是继承人最关心的问题。 不少人以为,先生过世后,如果留下太太和两名子女,遗产就应该由3人平均分配。 不过,实际情况可能和想像中不同。 依照《民法》规定,如果夫妻采用法定财产制,且先生的婚后剩余财产比太太多,太太可能有权另外主张「夫妻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同时,她仍具有配偶的继承权。 以先生留下3000万元、夫妻双方婚后剩余财产符合特定条件为例,太太可能有1300万元的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另外还能参与遗产继承,遗产税也可能因此减少。 先生过世留下3000万元,太太和孩子不一定只能平均分遗产 依照《民法》第1138条及第1144条规定,配偶与子女共同继承遗产时,配偶的法定应继分与子女相同。
举例来说,假设先生过世,留下3000万元财产,继承人只有太太及两名子女,没有遗嘱、抛弃继承等其他影响分配的情况,如果单纯从法定应继分来看,3人的比例原则上各为三分之一。 不过,太太除了具有配偶的继承权,还可能拥有另一项法律上的财产权利,也就是《民法》第1030条之1规定的「夫妻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 财政部税务入口网说明,夫妻采法定财产制时,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后,应分别计算夫妻现存婚后财产,扣除婚姻关系存续中所负债务;如果双方剩余财产有差额,原则上应平均分配。 太太可以主张1300万元?
夫妻剩余财产差额这样计算 以一个假设家庭为例,夫妻采法定财产制,先生死亡时有3000万元现存婚后财产,太太则有400万元现存婚后财产,双方也没有其他需要扣除或调整的债务及财产。 先生的婚后剩余财产为3000万元,太太为400万元,两人相差2600万元。 依照差额原则上平均分配的计算方式为(3000万元-400万元)÷2=1300万元,因此,在上述条件下,太太可以主张的剩余财产差额为1300万元。 若以这1300万元请求权已完成清偿后的经济结果试算,先生原有3000万元财产扣除1300万元后,剩余1700万元再由太太与两名子女依各三分之一的法定应继分计算,若不另考虑遗产税、遗产管理费用等其他因素,每人的分配金额约为566.67万元。
如此一来,太太除了因剩余财产差额分配取得1300万元,另可因继承取得约566.67万元,合计约1866.67万元,而不是只看3000万元的三分之一、取得1000万元。 实际可主张多少,仍须依夫妻财产来源、负债及个案情况计算。 配偶主张1300万元,遗产税也可能跟着减少 夫妻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除了影响家人最终取得的财产,也可能影响遗产税。 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之1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依《民法》第1030条之1主张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时,纳税义务人可以向稽征机关申报,将符合规定的金额自遗产总额中扣除。 2026年遗产税免税额为1333万元;配偶扣除额553万元、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每人56万元、丧葬费扣除额138万元。
延续上述案例,假设先生这3000万元同时也是依遗产税法相关估价规定计算出的遗产总额,且先生死亡时父母均已过世,继承人只有太太与两名成年子女,也没有其他免税财产、债务或额外扣除项目。 如果没有申报扣除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 3000万元-1333万元免税额-553万元配偶扣除额-112万元两名成年子女扣除额-138万元丧葬费扣除额=864万元课税遗产净额。 现行遗产税级距中,课税遗产净额5621万元以下适用10%税率,因此这个案例试算遗产税为: 864万元×10%=86.4万元。
但如果太太依法主张的1300万元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全数符合规定,并经国税局核认可以自遗产总额扣除,原本864万元的课税遗产净额便会降至0元,原先试算的86.4万元遗产税,也可能因此没有应纳税额。 不同家庭即使遗产总额相同,因财产种类、继承人身分及可扣除项目不同,实际税额仍可能不同。 不是名下所有财产都能拿来对半分 剩余财产差额分配并不是把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加总后,直接一人一半。 依《民法》第1030条之1规定,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是以夫妻现存的婚后财产扣除婚姻关系存续中所负债务后,再计算双方剩余财产差额;其中因继承或其他无偿取得的财产,以及慰抚金,原则上不列入分配。
例如,先生名下虽然有3000万元,但其中大部分是婚前就已经拥有的财产,或是在婚后继承父母留下的财产,就不能直接把3000万元全部套入前面的公式。 不过,婚前财产本身与婚后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有不同认定。 《民法》第1017条规定,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中所生的孳息,视为婚后财产。 举例来说,婚前取得的房屋本身与婚后出租所取得的租金,在计算时就可能需要分开判断。 此外,如果夫妻一方对婚姻生活没有贡献或协力,或平均分配有显失公平的情况,法院依法可以调整或免除分配额,并综合考量家事劳动、子女照顾养育、共同生活情况、婚后财产取得时间及双方经济能力等因素。
剩余财产差额请求权有期限,申报扣除后仍须实际给付 财政部税务入口网指出,生存配偶在申报遗产税时,可以自行向国税局提出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扣除,不需要检附全体继承人同意书。 依《民法》第1030条之1规定,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自请求权人知道有剩余财产差额时起,2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自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起,超过5年未行使,同样会消灭。 遗产税本身也有申报期限。 依现行《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3条,纳税义务人原则上应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次日起算6个月内办理遗产税申报,具有正当理由不能如期申报时,可依规定申请延期。 另外,获准扣除后,这笔财产仍须在期限内实际给付给生存配偶。
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之1规定,纳税义务人若没有在国税局核发税款缴清证明书或免税证明书之日起算1年内,实际给付依《民法》第1030条之1所请求金额的财产给生存配偶,国税局应依法就未给付部分追缴相关税赋。 此外,《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之1已于2026年9月11日修正公布。 依新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配偶、依法并入遗产总额课税的财产,在计算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扣除额时,视为被继承人的现存财产;实际履行给付义务时,也不能拿该笔已赠与配偶、又依法并入遗产课税的财产充作应给付财产。 因此,先生过世后,太太可以取得多少财产,不能只看「配偶加两个孩子,一人三分之一」。
如果夫妻采法定财产制,又存在婚后剩余财产差额,配偶可能还有另一项财产请求权,并进一步影响最后的财产分配及遗产税负。 参考数据及法规出处 财政部税务入口网,「配偶主张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 财政部税务入口网,「生存之配偶于申报遗产税时,依民法第1030条之1规定,应如何主张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 」 法务部全国法规数据库,《民法》第1017条、第1030条之1、第1138条、第1144条、第1147条、第1148条。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115年度遗产税免税额及各项扣除额金额」,2026年5月21日。 法务部全国法规数据库,《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之1、第23条;2026年9月11日修正公布条文。
*注:本文3000万元、400万元、1300万元、1866.67万元及86.4万元,均为依2026年现行规定设计的假设试算;实际财产分配与税额仍依个案数据及主管机关核定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