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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過世後,留下的財產該怎麼分,往往是繼承人最關心的問題。 不少人以為,先生過世後,如果留下太太和兩名子女,遺產就應該由3人平均分配。 不過,實際情況可能和想像中不同。 依照《民法》規定,如果夫妻採用法定財產制,且先生的婚後剩餘財產比太太多,太太可能有權另外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同時,她仍具有配偶的繼承權。 以先生留下3000萬元、夫妻雙方婚後剩餘財產符合特定條件為例,太太可能有1300萬元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另外還能參與遺產繼承,遺產稅也可能因此減少。 先生過世留下3000萬元,太太和孩子不一定只能平均分遺產 依照《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4條規定,配偶與子女共同繼承遺產時,配偶的法定應繼分與子女相同。
舉例來說,假設先生過世,留下3000萬元財產,繼承人只有太太及兩名子女,沒有遺囑、拋棄繼承等其他影響分配的情況,如果單純從法定應繼分來看,3人的比例原則上各為三分之一。 不過,太太除了具有配偶的繼承權,還可能擁有另一項法律上的財產權利,也就是《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說明,夫妻採法定財產制時,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應分別計算夫妻現存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如果雙方剩餘財產有差額,原則上應平均分配。 太太可以主張1300萬元?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這樣計算 以一個假設家庭為例,夫妻採法定財產制,先生死亡時有3000萬元現存婚後財產,太太則有400萬元現存婚後財產,雙方也沒有其他需要扣除或調整的債務及財產。 先生的婚後剩餘財產為3000萬元,太太為400萬元,兩人相差2600萬元。 依照差額原則上平均分配的計算方式為(3000萬元-400萬元)÷2=1300萬元,因此,在上述條件下,太太可以主張的剩餘財產差額為1300萬元。 若以這1300萬元請求權已完成清償後的經濟結果試算,先生原有3000萬元財產扣除1300萬元後,剩餘1700萬元再由太太與兩名子女依各三分之一的法定應繼分計算,若不另考慮遺產稅、遺產管理費用等其他因素,每人的分配金額約為566.67萬元。
如此一來,太太除了因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取得1300萬元,另可因繼承取得約566.67萬元,合計約1866.67萬元,而不是只看3000萬元的三分之一、取得1000萬元。 實際可主張多少,仍須依夫妻財產來源、負債及個案情況計算。 配偶主張1300萬元,遺產稅也可能跟著減少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除了影響家人最終取得的財產,也可能影響遺產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定,被繼承人的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納稅義務人可以向稽徵機關申報,將符合規定的金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2026年遺產稅免稅額為1333萬元;配偶扣除額553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6萬元、喪葬費扣除額138萬元。
延續上述案例,假設先生這3000萬元同時也是依遺產稅法相關估價規定計算出的遺產總額,且先生死亡時父母均已過世,繼承人只有太太與兩名成年子女,也沒有其他免稅財產、債務或額外扣除項目。 如果沒有申報扣除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3000萬元-1333萬元免稅額-553萬元配偶扣除額-112萬元兩名成年子女扣除額-138萬元喪葬費扣除額=864萬元課稅遺產淨額。 現行遺產稅級距中,課稅遺產淨額5621萬元以下適用10%稅率,因此這個案例試算遺產稅為: 864萬元×10%=86.4萬元。
但如果太太依法主張的1300萬元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全數符合規定,並經國稅局核認可以自遺產總額扣除,原本864萬元的課稅遺產淨額便會降至0元,原先試算的86.4萬元遺產稅,也可能因此沒有應納稅額。 不同家庭即使遺產總額相同,因財產種類、繼承人身分及可扣除項目不同,實際稅額仍可能不同。 不是名下所有財產都能拿來對半分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並不是把夫妻名下所有財產加總後,直接一人一半。 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是以夫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再計算雙方剩餘財產差額;其中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原則上不列入分配。
例如,先生名下雖然有3000萬元,但其中大部分是婚前就已經擁有的財產,或是在婚後繼承父母留下的財產,就不能直接把3000萬元全部套入前面的公式。 不過,婚前財產本身與婚後產生的收益,也可能有不同認定。 《民法》第1017條規定,婚前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的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舉例來說,婚前取得的房屋本身與婚後出租所取得的租金,在計算時就可能需要分開判斷。 此外,如果夫妻一方對婚姻生活沒有貢獻或協力,或平均分配有顯失公平的情況,法院依法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並綜合考量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共同生活情況、婚後財產取得時間及雙方經濟能力等因素。
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有期限,申報扣除後仍須實際給付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指出,生存配偶在申報遺產稅時,可以自行向國稅局提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不需要檢附全體繼承人同意書。 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道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超過5年未行使,同樣會消滅。 遺產稅本身也有申報期限。 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納稅義務人原則上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時,可依規定申請延期。 另外,獲准扣除後,這筆財產仍須在期限內實際給付給生存配偶。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若沒有在國稅局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算1年內,實際給付依《民法》第1030條之1所請求金額的財產給生存配偶,國稅局應依法就未給付部分追繳相關稅賦。 此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已於2026年9月11日修正公布。 依新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依法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的財產,在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視為被繼承人的現存財產;實際履行給付義務時,也不能拿該筆已贈與配偶、又依法併入遺產課稅的財產充作應給付財產。 因此,先生過世後,太太可以取得多少財產,不能只看「配偶加兩個孩子,一人三分之一」。
如果夫妻採法定財產制,又存在婚後剩餘財產差額,配偶可能還有另一項財產請求權,並進一步影響最後的財產分配及遺產稅負。 參考資料及法規出處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生存之配偶於申報遺產稅時,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應如何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1017條、第1030條之1、第1138條、第1144條、第1147條、第1148條。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5年度遺產稅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金額」,2026年5月21日。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第23條;2026年9月11日修正公布條文。
*註:本文3000萬元、400萬元、1300萬元、1866.67萬元及86.4萬元,均為依2026年現行規定設計的假設試算;實際財產分配與稅額仍依個案資料及主管機關核定結果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