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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屋换约申报房地合一税,「成交价额」到底怎么认定?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提醒,预售屋权利转让时,应以受让人实际支付给让与人的价额作为成交价额,不包含接手后还要继续支付给建商或地主的款项;尤其民众若无法提出交易费用凭证,采成交价额3%计算费用,更要留意计算基础,以免申报错误遭调整补税。 预售屋换约房地合一税 交易30日内要申报 中区国税局指出,个人自2021年7月1日起,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视同房地交易,应于交易日次日起30日内,向户籍所在地国税局申报房地合一所得税。
由于预售屋尚未完成交屋,转让时应以「受让人实际支付给让与人的价额」作为成交价额,至于受让人接手合约后,后续支付给建商或地主的款项,则不计入让与人的成交价额。 1050万转让预售屋 成交价额只认定200万 国税局举例,A君以1000万元购买预售屋,已支付建商150万元,之后以1050万元转让,等于换约获利50万元。 此时受让人实际支付给A君的价额为200万元,包括A君先前已支付的150万元及50万元获利;其余尚未支付的款项则由受让人接手后支付给建商,因此不计入A君这笔预售屋权利交易的成交价额。 预售屋换约申报房地合一税时,成交价额以受让人实际支付给让与人的价额认定,不包含后续支付给建商或地主的款项。
(示意图/住展杂志提供) 无费用凭证采3%计算 税额19.8万元 若A君无法提出交易费用凭证,则以200万元成交价额的3%计算,可列报费用6万元;再以200万元收入扣除150万元成本及6万元费用,所得额为44万元,以45%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为19.8万元。 国税局提醒,申报预售屋交易所得时,应以实际收取价金列为收入,并以实际支出列报成本;若无法提出交易费用凭证,依成交价额3%列报费用时,也要特别注意成交价额的认定方式,以免因计算基础错误遭调整补税。 本文经授权转载自《住展杂志》(原文标题:预售屋1050万换约转手、房地合一税「成交价」认定200万? 国税局曝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