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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明明画着红线,但如果把车开到红线另一侧的空地,整辆车既没有压到红线,看起来也没有停在车道上,这样还算违停吗? 基隆一名男子就因为把车停在红线外侧的柏油空地,收到900元罚单,他认为自己的停车位置距离红线超过30公分,已经不属于道路范围,因此提起行政诉讼。 不过法院并未接受这项说法,关键就在于红线究竟是在标示「道路边界」,还是在管制整个「禁止临时停车路段」。 车停红线外空地仍收900元罚单,男子不服提告 根据《联合报》报导,黄姓男子2024年7月21日上午将汽车停放在基隆市东信路与田寮河回船池之间的空地。 警方认定车辆涉及「在禁止临时停车处所停车」,后续开单举发,台北市区监理所裁处900元罚锾。
黄男收到罚单后不服,认为自己停的地方根本不在道路上。 他的理由来自《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其中第168条规范黄色禁止停车线,第169条则规范红色禁止临时停车线。 以本案涉及的红线来说,依第169条规定,禁止临时停车线原则上划设于道路缘石正面或顶面;如果道路没有缘石,也可以标绘在路面上,距路面边缘以30公分为度。 红色实线原则上代表全日24小时禁止临时停车,如有缩短禁止时间,则应以标志及附牌标示。 黄男因此主张,自己的车停在红线外侧,而且距离红线已超过30公分,照他的理解,红线外30公分以外就不是道路,警方自然不能再用道路交通法规处罚他。 问题是,法院对这个「30公分」有不同解读。
红线距道路边缘30公分,不代表30公分外就不是道路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诉讼庭审理后认为,《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所称「距路面边缘以30公分为度」,规范的是禁止临时停车标线应该画在什么位置,并不是拿来界定「道路到哪里为止」。 换句话说,红线并不是道路的土地界线,也不能直接推论「线外超过30公分就一定可以停车」。 法院从采证照片发现,黄男的车停在东信路316号对面、田寮河堤岸人行道旁的柏油铺面,当时车内没有人,后照镜也已经收起,显示车辆并非保持可以立即驶离的状态;而车辆旁的道路则划有红色实线。 法院进一步认为,是否构成违规,还要看黄男实际停车的位置,在法律上是否仍属道路范围。
法院查出是国有「道路用地」,空地仍供公众通行 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条,「道路」除了公路、街道、巷弄之外,也包括广场、骑楼、走廊,以及「其他供公众通行之地方」。 因此,一个地方即使看起来不像一般车道,甚至位在红线外侧,也不代表法律上就一定不是道路。 法院调查后发现,黄男停车的位置属于国有土地,土地使用分区为「道路用地」;从现场状况来看,该处又位于田寮河堤岸人行道与东信路车道之间,铺有柏油,可以衔接人行道与车道。 法院因此认定,这块空地仍属供公众通行的道路范围,黄男不能因为车停在红线外面,就主张完全不受道路交通法规管制,判决驳回黄男之诉;依当时媒体报导,全案仍可上诉。 红线禁停不只看「线内、线外」 类似争议过去也曾出现。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队曾针对「车停在禁止临时停车标线外,是否违规」公开说明,依法划设的禁止停车或禁止临时停车标线,管制的是「禁停路段」,原则上并没有左边、右边、线内或线外之分。 不过,红线外侧是否仍属道路范围,仍是判断重点。 若该处本身仍属道路范围,就不能单凭车辆没有压到红线,认定一定可以停车;如果实际属于人行道、骑楼等空间,也可能另有其他停车限制。 反过来说,如果红线外侧已经是道路范围以外的私人土地,情况就不同。 新北市交警大队也指出,如果该处属道路范围以外的私有土地,在该处停车,并不会单纯因为旁边画有红线,就直接构成这类违规停车。
红线违停最高可罚1200元 依现行《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56条,汽车驾驶人在禁止临时停车处所停车,可处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锾。 这起案件也点出红线违停常见的误解:红线标示的是禁停路段,并不是道路的土地界线;车辆即使停在线外,是否违规仍要回到该处究竟是不是道路范围来判断,而不能只看车身有没有压到红线。 参考数据 《联合报》〈车停空地收罚单 他辩距红线超过30公分已非道路…诉请撤销碰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队〈有关在划设有禁止临时停车线之路段,车辆停放在禁制标线外,是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疑义?
〉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条、第56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68条、第169条 本文内容依公开判决、政府法规及相关官方数据整理,实际违规认定仍须依个案事实、现场状况及主管机关或法院最终判断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