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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邊明明畫著紅線,但如果把車開到紅線另一側的空地,整輛車既沒有壓到紅線,看起來也沒有停在車道上,這樣還算違停嗎? 基隆一名男子就因為把車停在紅線外側的柏油空地,收到900元罰單,他認為自己的停車位置距離紅線超過30公分,已經不屬於道路範圍,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不過法院並未接受這項說法,關鍵就在於紅線究竟是在標示「道路邊界」,還是在管制整個「禁止臨時停車路段」。 車停紅線外空地仍收900元罰單,男子不服提告 根據《聯合報》報導,黃姓男子2024年7月21日上午將汽車停放在基隆市東信路與田寮河迴船池之間的空地。 警方認定車輛涉及「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後續開單舉發,台北市區監理所裁處900元罰鍰。
黃男收到罰單後不服,認為自己停的地方根本不在道路上。 他的理由來自《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其中第168條規範黃色禁止停車線,第169條則規範紅色禁止臨時停車線。 以本案涉及的紅線來說,依第169條規定,禁止臨時停車線原則上劃設於道路緣石正面或頂面;如果道路沒有緣石,也可以標繪在路面上,距路面邊緣以30公分為度。 紅色實線原則上代表全日24小時禁止臨時停車,如有縮短禁止時間,則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 黃男因此主張,自己的車停在紅線外側,而且距離紅線已超過30公分,照他的理解,紅線外30公分以外就不是道路,警方自然不能再用道路交通法規處罰他。 問題是,法院對這個「30公分」有不同解讀。
紅線距道路邊緣30公分,不代表30公分外就不是道路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後認為,《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所稱「距路面邊緣以30公分為度」,規範的是禁止臨時停車標線應該畫在什麼位置,並不是拿來界定「道路到哪裡為止」。 換句話說,紅線並不是道路的土地界線,也不能直接推論「線外超過30公分就一定可以停車」。 法院從採證照片發現,黃男的車停在東信路316號對面、田寮河堤岸人行道旁的柏油鋪面,當時車內沒有人,後照鏡也已經收起,顯示車輛並非保持可以立即駛離的狀態;而車輛旁的道路則劃有紅色實線。 法院進一步認為,是否構成違規,還要看黃男實際停車的位置,在法律上是否仍屬道路範圍。
法院查出是國有「道路用地」,空地仍供公眾通行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道路」除了公路、街道、巷弄之外,也包括廣場、騎樓、走廊,以及「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因此,一個地方即使看起來不像一般車道,甚至位在紅線外側,也不代表法律上就一定不是道路。 法院調查後發現,黃男停車的位置屬於國有土地,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從現場狀況來看,該處又位於田寮河堤岸人行道與東信路車道之間,鋪有柏油,可以銜接人行道與車道。 法院因此認定,這塊空地仍屬供公眾通行的道路範圍,黃男不能因為車停在紅線外面,就主張完全不受道路交通法規管制,判決駁回黃男之訴;依當時媒體報導,全案仍可上訴。 紅線禁停不只看「線內、線外」 類似爭議過去也曾出現。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曾針對「車停在禁止臨時停車標線外,是否違規」公開說明,依法劃設的禁止停車或禁止臨時停車標線,管制的是「禁停路段」,原則上並沒有左邊、右邊、線內或線外之分。 不過,紅線外側是否仍屬道路範圍,仍是判斷重點。 若該處本身仍屬道路範圍,就不能單憑車輛沒有壓到紅線,認定一定可以停車;如果實際屬於人行道、騎樓等空間,也可能另有其他停車限制。 反過來說,如果紅線外側已經是道路範圍以外的私人土地,情況就不同。 新北市交警大隊也指出,如果該處屬道路範圍以外的私有土地,在該處停車,並不會單純因為旁邊畫有紅線,就直接構成這類違規停車。
紅線違停最高可罰1200元 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汽車駕駛人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可處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這起案件也點出紅線違停常見的誤解:紅線標示的是禁停路段,並不是道路的土地界線;車輛即使停在線外,是否違規仍要回到該處究竟是不是道路範圍來判斷,而不能只看車身有沒有壓到紅線。 參考資料 《聯合報》〈車停空地收罰單 他辯距紅線超過30公分已非道路…訴請撤銷碰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有關在劃設有禁止臨時停車線之路段,車輛停放在禁制標線外,是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疑義?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56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8條、第169條 本文內容依公開判決、政府法規及相關官方資料整理,實際違規認定仍須依個案事實、現場狀況及主管機關或法院最終判斷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