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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消息
(中央社记者 吴睿骐 桃园12日电)桃园地方检察署今天表示,锦明实业公司及子公司涉将陆制芯片及镜头装入军用无人机,并以不实产地证明供国军验收,经搜索约谈简姓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姓业务总监等人,依法将2人羁押禁见。
桃园地检署今天发布新闻稿表示,检方获悉上柜公司锦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承接国军多项无人机采购案,疑未依采购合约规定,将禁用的陆制芯片及镜头组装至无人机后,提出不实产地证明书供国军办理验收情资,检察长张春晖随即指派国安专组检察官林奕玮指挥侦办。
桃检指出,经搜证后于8日上午指挥法务部调查局新竹县调查站,持桃园地方法院核发搜索票,前往锦明实业与其子公司、供应商及相关人员住处等6处运行搜索,并约谈锦明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简豪廷、业务总监陈扬澄及相关员工7人及证人1人到案说明,并查扣相关物品厘清案情。
桃检说,经检察官漏夜讯问认为简、陈2人均涉嫌违反国家安全法之对用于军事采购的产制品,知悉原产地来自大陆地区而为交付,另涉刑法之行使业务上登载不实文书,以及三人以上加重诈欺取财等罪嫌,认为2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羁押必要,于9日凌晨3时当庭逮捕向法院声请羁押禁见获准,其余被告均请回。
地院裁定理由说明,简豪廷经讯问后坦承羁押声请书所载犯行,法官认为,简某在案中为犯罪结构上层角色,讯问前否认犯行,且案件尚在侦查中,可能有潜在共犯待调查,简某所述与其他证人证述部分内容不符,审酌所为与国安相关,具高度敏感性且可能有犯罪事实尚未厘清,有事实足认有勾串共犯和证人之虞。
另外,审酌羁押声请书所示,简某公司与国军交易次数、销货数量,有事实足认有反复实施同一犯罪之虞。法院衡量卷内证据、被告防御权及人身自由行使,认为无法以具保责付、限制出境出海等替代方式,防止勾串共犯或证人,认定有羁押必要,应自9日起予以羁押2个月,禁止接见通信。若不服裁定可于收受裁定后10日内提起抗告。
至于陈扬澄部分,裁定指出,陈扬澄经讯问后否认羁押声请书所载犯行,但依卷内证据数据,仍可认涉犯相关罪犯嫌疑重大。法官指出,陈扬澄在警询及侦讯时部分供述前后不一,讯问时说法也与其他证人所述不符,由于案件仍在侦查中,尚有共犯或证人未经调查,有事实足认其有勾串共犯及灭证之虞。
法官审酌羁押声请书所示,陈扬澄与国军交易次数、销货数量,有事实足认有反复实施同一犯罪之虞。审酌陈扬澄供述内容以及人身自由行使,依比例原则权衡后认为有羁押必要。同样裁定自9 日起羁押2个月,并禁止接见通信,得于收裁定后10日内提起抗告。(编辑:张铭坤)11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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