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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发生后,如果对方当场说「没事」,是不是就能直接离开? 台南一名黄姓男子开车与机车发生碰撞,骑士人车倒地后,黄男人在车内摇下车窗询问状况,对方前后两次回答「没事没事」,黄男因此驾车离开。 其后确认骑士右手臂外侧有擦伤,黄男不只因涉嫌肇事逃逸遭检方缓起诉,还被交通局吊销驾照、3年内不得重新考领。 黄男不服提告,法院最后却撤销处分,关键就在于法律上的「驶离事故现场」,不一定等同「肇事致人受伤而逃逸」。
骑士倒地后连说两次「没事」,驾驶随后离开 根据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交上字第157号判决,事故发生于2024年5月27日下午,黄男驾驶自用小客车行经台南市道路时,与陈姓男子骑乘的普通重型机车发生碰撞,机车之后再撞上前方停放车辆,陈男人车倒地,后来确认右手臂外侧受到擦伤。 法院勘验事故影像发现,黄男发生碰撞后并没有立刻离开,也没有下车,而是留在车内摇下驾驶座车窗,与陈男谈论事故发生经过。 黄男接着询问「没事吧? 」陈男回答「没事没事」;黄男再问车子状况,陈男没有回答,并自行将机车扶起。 两人继续短暂交谈后,陈男又一次表示「没事没事」,黄男回了一声「OK」,才缓慢驶离现场。
陈男后续确认身上有擦伤,警方也以黄男涉嫌「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肇事致人受伤而逃逸」举发。 男子遭吊销驾照,3年内不得重新考领 台南市政府交通局之后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62条第4项,认定黄男属于「肇事致人受伤而逃逸」,开出裁决书,吊销他的驾驶执照,并依相关规定3年内不得重新考领驾照。 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62条,驾驶汽车肇事致人受伤或死亡,应采取救护措施、依规定处置并通知警察机关;如果驾驶人肇事致人受伤而逃逸,则会遭吊销驾照。 黄男不服裁罚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撤销交通局处分。 交通局再提起上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于2026年1月30日驳回上诉,维持撤销原处分的结果,而且判决不得再上诉。 法院为何撤罚?
关键在驾驶是否知道对方受伤 法院指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62条第3项与第4项规范的是不同情况。 依第3项规定,只要事故客观上造成他人受伤或死亡,驾驶就有依规定处理事故的义务;即使驾驶当下没有发现对方受伤,没有完成相关处置仍可能违规。 但若要进一步依第4项认定「肇事致人受伤而逃逸」,法院认为,还必须证明驾驶知道事故已造成他人受伤,却仍故意离开现场,规避事故后应负的法定义务。 换句话说,「离开事故现场」与法律所称的「逃逸」,并不能完全画上等号。 法院进一步查看事故影像发现,黄男虽然没有下车察看,但有摇下车窗询问陈男「没事吧? 」陈男则前后两次回答「没事没事」;当时黄男也没有看到对方身上有明显伤势,陈男还能自行将倒地机车扶起。
法院因此认为,综合现场情况与双方对话,黄男判断陈男没有受伤,符合一般经验。 他是在进行一定程度查证,并确信对方没有受伤后才离开,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他具有「明知肇事致人受伤仍故意逃逸」的主观故意。 法院也从《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修法沿革说明,「驶离」与「逃逸」不能直接视为相同概念,最终维持原审撤销吊销驾照处分的判决。 吊销驾照撤了,但事故处理义务仍未完成 不过,法院并没有认定黄男完全没有违规。 判决指出,黄男离开前没有依规定标绘车辆位置及现场痕迹,也没有通知警方到场处理,因此仍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62条第3项所规定的事故处理义务。
差别在于,法院认为黄男曾询问对方伤势,并因对方两次表示「没事」而确信没有受伤,因此不能再进一步适用第4项「肇事致人受伤而逃逸」的规定,对他处以吊销驾照的重罚。 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有人受伤,应迅速救护并尽速通知消防机关;原则上不得任意移动肇事车辆及现场痕迹证据,并应通知警方、配合必要调查。 若有人受伤但双方都同意移车,也应先标绘车辆位置及现场痕迹证据,再将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位置。 因此,即使事故后对方当下表示「没事」,仍不代表可以直接把事故处理进程省略。 这起案件之所以撤销吊销驾照处分,是因为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黄男「明知有人受伤仍逃逸」,并不是认定离开现场本身完全没有问题。
检方都认定涉嫌肇事逃逸,行政法院为何仍能撤罚? 黄男因同一起事故遭台南地检署调查后,检察官认为他涉嫌《刑法》第185条之4第1项前段肇事逃逸罪,并对他作成缓起诉处分。 不过法院指出,刑事案件与行政争讼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以及因此产生的行政制裁,本质上并不相同,因此行政法院不受检察官侦查认定事实所拘束。 也就是说,不能只因检方曾对黄男作出缓起诉处分,就直接推论交通局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作出的吊销驾照处分一定合法。 这起案件最后出现「刑事缓起诉、行政吊照却遭撤销」的不同结果,也显示刑事进程与行政裁罚,仍须分别依各自法律规定判断是否成立。 参考数据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交上字第157号交通裁决判决,2026年1月30日。
交通部交通法规查找系统,《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62条、第67条。 交通部交通法规查找系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条。 我的E政府,「遇到道路交通事故别慌张,处理流程报您知! 」。 ※本文内容依公开判决书及现行法规整理,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个案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情形可能不同,如涉及实际交通事故或法律争议,仍应以主管机关、法院判决及专业法律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