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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發生後,如果對方當場說「沒事」,是不是就能直接離開? 台南一名黃姓男子開車與機車發生碰撞,騎士人車倒地後,黃男人在車內搖下車窗詢問狀況,對方前後兩次回答「沒事沒事」,黃男因此駕車離開。 其後確認騎士右手臂外側有擦傷,黃男不只因涉嫌肇事逃逸遭檢方緩起訴,還被交通局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 黃男不服提告,法院最後卻撤銷處分,關鍵就在於法律上的「駛離事故現場」,不一定等同「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
騎士倒地後連說兩次「沒事」,駕駛隨後離開 根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交上字第157號判決,事故發生於2024年5月27日下午,黃男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台南市道路時,與陳姓男子騎乘的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機車之後再撞上前方停放車輛,陳男人車倒地,後來確認右手臂外側受到擦傷。 法院勘驗事故影像發現,黃男發生碰撞後並沒有立刻離開,也沒有下車,而是留在車內搖下駕駛座車窗,與陳男談論事故發生經過。 黃男接著詢問「沒事吧? 」陳男回答「沒事沒事」;黃男再問車子狀況,陳男沒有回答,並自行將機車扶起。 兩人繼續短暫交談後,陳男又一次表示「沒事沒事」,黃男回了一聲「OK」,才緩慢駛離現場。
陳男後續確認身上有擦傷,警方也以黃男涉嫌「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舉發。 男子遭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 台南市政府交通局之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4項,認定黃男屬於「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開出裁決書,吊銷他的駕駛執照,並依相關規定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照。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採取救護措施、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如果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則會遭吊銷駕照。 黃男不服裁罰提起行政訴訟,原審撤銷交通局處分。 交通局再提起上訴,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於2026年1月30日駁回上訴,維持撤銷原處分的結果,而且判決不得再上訴。 法院為何撤罰?
關鍵在駕駛是否知道對方受傷 法院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項與第4項規範的是不同情況。 依第3項規定,只要事故客觀上造成他人受傷或死亡,駕駛就有依規定處理事故的義務;即使駕駛當下沒有發現對方受傷,沒有完成相關處置仍可能違規。 但若要進一步依第4項認定「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法院認為,還必須證明駕駛知道事故已造成他人受傷,卻仍故意離開現場,規避事故後應負的法定義務。 換句話說,「離開事故現場」與法律所稱的「逃逸」,並不能完全畫上等號。 法院進一步檢視事故影像發現,黃男雖然沒有下車察看,但有搖下車窗詢問陳男「沒事吧? 」陳男則前後兩次回答「沒事沒事」;當時黃男也沒有看到對方身上有明顯傷勢,陳男還能自行將倒地機車扶起。
法院因此認為,綜合現場情況與雙方對話,黃男判斷陳男沒有受傷,符合一般經驗。 他是在進行一定程度查證,並確信對方沒有受傷後才離開,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他具有「明知肇事致人受傷仍故意逃逸」的主觀故意。 法院也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修法沿革說明,「駛離」與「逃逸」不能直接視為相同概念,最終維持原審撤銷吊銷駕照處分的判決。 吊銷駕照撤了,但事故處理義務仍未完成 不過,法院並沒有認定黃男完全沒有違規。 判決指出,黃男離開前沒有依規定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也沒有通知警方到場處理,因此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項所規定的事故處理義務。
差別在於,法院認為黃男曾詢問對方傷勢,並因對方兩次表示「沒事」而確信沒有受傷,因此不能再進一步適用第4項「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的規定,對他處以吊銷駕照的重罰。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發生交通事故後,如果有人受傷,應迅速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原則上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並應通知警方、配合必要調查。 若有人受傷但雙方都同意移車,也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再將車輛移到不妨礙交通的位置。 因此,即使事故後對方當下表示「沒事」,仍不代表可以直接把事故處理程序省略。 這起案件之所以撤銷吊銷駕照處分,是因為法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黃男「明知有人受傷仍逃逸」,並不是認定離開現場本身完全沒有問題。
檢方都認定涉嫌肇事逃逸,行政法院為何仍能撤罰? 黃男因同一起事故遭台南地檢署調查後,檢察官認為他涉嫌《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肇事逃逸罪,並對他作成緩起訴處分。 不過法院指出,刑事案件與行政爭訟對違法事實的認定,以及因此產生的行政制裁,本質上並不相同,因此行政法院不受檢察官偵查認定事實所拘束。 也就是說,不能只因檢方曾對黃男作出緩起訴處分,就直接推論交通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作出的吊銷駕照處分一定合法。 這起案件最後出現「刑事緩起訴、行政吊照卻遭撤銷」的不同結果,也顯示刑事程序與行政裁罰,仍須分別依各自法律規定判斷是否成立。 參考資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交上字第157號交通裁決判決,2026年1月30日。
交通部交通法規查詢系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67條。 交通部交通法規查詢系統,《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 我的E政府,「遇到道路交通事故別慌張,處理流程報您知! 」。 ※本文內容依公開判決書及現行法規整理,僅供一般資訊參考;個案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情形可能不同,如涉及實際交通事故或法律爭議,仍應以主管機關、法院判決及專業法律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