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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消息
(中央社记者 陈至中 台北9日电)救国团遭党产会认定为国民党附随组织,最高行政法院驳回上诉,全案确定。救国团表示,无法认同判决,并严正反对法院将70余年累积的公益服务成果,概括污名化为不当党产。
党产会民国107年间认定社团法人中国青年救国团为国民党附随组织,并冻结资产新台币56.1亿元。救国团不服,一审败诉后,提上诉,最高行政法院8日驳回上诉,全案确定。
救国团8日深夜发布声明,法院判决对救国团历史沿革及组织性质的认定,与客观史实有所出入。民国41年救国团成立时,是由行政院、国防部等相关政府机关负责筹组及管理;早期主任及重要职务的任命,也通过当时政府体制办理,而非由国民党中央依党务系统任命。
声明指出,民国58年救国团解除与国防部的隶属关系,转型为社会运动机构,78年人民团体法制创建后,完成社团法人登记,在人事、财务及业务运作上更是完全自主,主任人选也是依组织内部进程产生。
财产来源部分,救国团解释,早期作为政府机构,主要依政府交付的青年工作任务办理各项活动;转型为民间机构及社团法人后,则依法接受政府委托及补助,并通过活动收入、服务收入、员工劳务所得及社会各界捐款等方式,维持团务运作。不能仅因早期具有政府组织背景,就将历年累积财产一概与「不当党产」画上等号。
救国团主任葛永光并指出,立法院已于今年1月30日通过党产条例修正案,救国团成立时是政府组织,应排除党产条例适用,政府组织当然不会是国民党附随组织。
葛永光说,上述修正案经立法院三读通过,但行政院阻挡修正案完成公布及施行,是明显违宪、违法的作为。依宪法规定,总统应于收到法律案后10天内公布,这是总统必须履行的义务。而法院应根据最新法律裁判,显有瑕疵,救国团将寻求各种途径,澄清事实,争取清白。(编辑:陈清芳)11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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