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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消息
(中央社记者 刘世怡 台北8日电)台中火力发电厂燃气二期计划环评遭居民提告。法院今天判决,环评审查对施工污染适用法规及判断标准有误,且未审查燃煤、燃气机组并同运作的环境影响,撤销原处分及诉愿决定。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傍晚公布判决主文及理由指出,本案原告请求撤销环评审查结论及诉愿决定部分有理由,判决撤销;至于原告另请求环境部应续行第二阶段环境影响评估(二阶环评)部分,则予以驳回。全案仍可上诉。
法院指出,环境部原环评审查结论有两项违误。首先,针对开发计划施工期间产生的污染物,适用法规及评估环境影响的判断标准有误。
其次,本件是新建燃气机组,有关现有燃煤机组与新建燃气机组并同运作或燃煤减量规划,对环境是否有重大影响,有未予审查的违误。
全案起于台电公司规划推动台中电厂第二期新建燃气机组计划,预计添加4部燃气发电机组及4座天然气储槽,并将部分既有燃煤机组转为紧急备用设施。
环境部于民国113年8月30日召开环评项目小组初审会议,同年10月30日经环评大会审查,认定开发计划对环境无重大影响之虞,通过环评审查,无须进入二阶环评,并于同年11月18日公告审查结论。
不过,当地居民质疑,台电添加燃气机组后,仍保留6部燃煤机组作为紧急备用,未确实落实燃煤机组汰除,可能增加空气污染及温室气体排放风险,且环评未完整评估燃煤与燃气机组同时运作的影响,因此循序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
居民主张,中火燃气二期开发规模庞大,添加燃气机组涉及氮氧化物排放、天然气储槽安全及温室气体排放等问题,应通过较完整的二阶环评进程审查,不应仅以第一阶段环评认定无重大环境影响。
行政院先前认为,环评审查涉及高度专业及科技判断,应尊重环评委员会的判断余地,认定环境部审查进程及结论并无违法,于114年5月15日驳回诉愿。居民不服,续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今天撤销原处分及诉愿决定,但未判命环境部直接续行二阶环评。全案可上诉。(编辑:张雅净)115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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