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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除罪化」就是吸毒合法吗?其实和合法化差很远,很多人一直搞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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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DR · 这代表什么

「毒品除罪化」几个字一出现,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可能是:「所以吸毒就不犯法了?」、「毒品以后可以公开买?」但在毒品政策里,「除罪化」和「合法化」其实是两个不同概念。除罪化主要处理的是,国家要不要继续用刑事犯罪处理个人施用、持有供自己使用等行为;合法化则涉及某项原本禁止的行为,是否改成在法律规范下被允许。

(摘自原文导言,非改写)

新闻正文

完整中文翻译制作中,以下为原文。

「毒品除罪化」几个字一出现,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可能是:「所以吸毒就不犯法了? 」、「毒品以后可以公开买? 」但在毒品政策里,「除罪化」和「合法化」其实是两个不同概念。 除罪化主要处理的是,国家要不要继续用刑事犯罪处理个人施用、持有供自己使用等行为;合法化则涉及某项原本禁止的行为,是否改成在法律规范下被允许。 葡萄牙就是最常被拿来讨论的案例,2001年起将部分个人施用及持有供自己使用的行为移出刑事处罚体系,但这不代表毒品可以自由买卖。 反过来看台湾,第一、二级毒品的施用目前仍是犯罪,只是法律同时设有观察勒戒、强制戒治与附条件缓起诉等制度。 毒品「除罪化」是什么?

不是把毒品全部变合法 「除罪化」(decriminalization)最容易被误解的地方,就在中文的「除罪」两个字,看起来很像「从此合法」。 实际上,它通常是指某些原本可能由刑事司法处理的行为,不再作为刑事犯罪处理。 放在毒品政策里,最常讨论的是个人施用,以及持有一定数量、供自己使用的毒品。 但这不代表制造、贩卖、运输、供应毒品也跟着合法。 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2025年发布的政策文档指出,各国被称作「除罪化」的制度差异很大,有些是取消刑事处罚,有些改采行政处分,也有制度通过治疗、辅导或其他措施降低刑事司法介入。 除罪化和合法化差在哪?

关键不是只有「会不会被关」 「合法化」(legalization)和除罪化最大的差异,在于法律是否进一步承认某项原本禁止的行为,可以在特定条件下合法进行。 以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大麻政策为例,如果创建合法市场,政府通常还要规定谁可以生产、谁可以贩售、几岁能购买、一次可以买多少,以及可以在哪些地方使用。 比较白话地说,除罪化可能只是决定「这类行为不再用刑事犯罪处理」;合法化则进一步涉及「这项行为在什么条件下是法律允许的」。 因此,「个人吸毒不再被判刑」与「毒品可以合法贩售」,并不是同一件事。 葡萄牙毒品除罪化超过20年,毒品没有因此变成自由买卖商品 谈到毒品除罪化,最常被拿来讨论的国家就是葡萄牙。

葡萄牙在2000年通过第30/2000号法律,并于2001年实施。 依现行制度,个人施用、取得及持有毒品供自己使用,原则上属于行政违规,而不是直接作为刑事犯罪处理;案件可进一步由毒瘾劝阻委员会等行政体系处理。 毒品贩运仍然受到刑事法律规范,葡萄牙也没有因为除罪化,就让毒品成为可以自由在市场上买卖的合法商品。 甚至连「自己使用」也不是所有相关行为都一律除罪。 葡萄牙现行《反毒法》第40条仍规定,为自己使用而栽种列管植物,仍可能处3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也就是说,自用栽种并没有跟着一般的施用、取得、持有一起全面移出刑事处罚。 葡萄牙「10天用量」超过就算犯罪?

2023年其实又修法了 葡萄牙制度还有一个很容易被旧数据误导的地方,就是所谓「10天平均个人使用量」。 过去常有人把这条规定简化成「10天用量以下除罪、超过就是犯罪」,但葡萄牙2023年已修法进一步厘清。 依第55/2023号法律,取得或持有超过个人10天平均使用所需数量时,这项数量现在是判断「可能并非供自己使用」的指针,而不是单凭超过数量就自动认定犯罪。 如果最后能证明这些毒品确实只供个人使用,司法机关仍可依案件阶段予以结案、不起诉或判决无罪,再将案件转交毒瘾劝阻委员会处理。 台湾现在有毒品除罪化吗? 第一、二级毒品施用仍是犯罪 回到台湾,目前不能说已经实施一般所称的毒品除罪化。

依现行《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10条,施用第一级毒品者,可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级毒品者,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括海洛因等第一级毒品,以及大麻、安非他命等第二级毒品,施用行为目前仍有刑事责任。 持有也另外受到规范。 现行第11条规定,持有第一级、第二级毒品本身即可能构成犯罪;持有第三级毒品纯质净重5公克以上,或第四级毒品纯质净重5公克以上,也进入刑事处罚范围。 至于第三、四级毒品,持有未达上述刑事处罚数量,以及施用行为,法律处理方式又不同。

依第11条之1,无正当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级、第四级毒品者,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锾,并接受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毒品危害讲习;其中少年施用第三级、第四级毒品者,则依《少年事件处理法》处理。 第一、二级毒品施用是犯罪,为什么有人最后没有被判刑? 「法律规定有刑责」不代表每一名被查获的第一、二级毒品施用者最后都一定直接被判刑入监。 《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20条针对符合该条进程的第一、二级毒品施用案件,设有观察、勒戒与强制戒治制度。 经观察、勒戒后,如果认定没有继续施用毒品倾向,依法可予释放并作成不起诉处分;如果认定有继续施用倾向,则可能进一步进入强制戒治进程。

依现行第24条,检察官也可以在符合条件时,依《刑事诉讼法》先作成附条件缓起诉处分,其中可能包括戒瘾治疗等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就不适用第20条第一项的观察勒戒进程。 台湾目前仍保留第一、二级毒品施用罪,只是在刑事司法制度中,同时加入戒瘾与治疗的处遇方式。 除罪化、戒瘾治疗、减害,其实处理的是不同问题 毒品政策不只有刑事处罚一种工具。 除了是否把个人施用或持有作为刑事犯罪处理之外,还有戒瘾治疗,以及美沙冬替代治疗、针具交换等减害措施,目的是降低感染、过量死亡与其他公共卫生风险。 一个国家可以维持毒品非法,同时提供美沙冬治疗;也可以把部分个人施用行为除罪化,却继续严格处罚贩毒。 这些政策并不必然绑在一起。

毒品除罪化不是「吸毒全面合法」 葡萄牙把部分个人毒品使用行为从刑事司法转向行政与健康体系,但贩毒没有因此成为合法生意,自用栽种也仍可能涉及刑责;台湾则仍保留第一、二级毒品施用罪,同时设有观察勒戒、戒治与戒瘾治疗等机制。 两者制度不同,也显示毒品政策并不是只有「禁止」或「合法」两个选项。 除罪化、治疗、减害与合法化,各自处理的是不同问题,把它们混成同一件事,反而容易让讨论失焦。 参考数据 法务部主管法规查找系统,《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10条、第11条、第11条之1、第20条、第24条。

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s and Crime(UNODC), Legal and Policy Considerations on Decriminalization of Drug Use and Possession for Personal Use, 2025。 葡萄牙《第30/2000号法律》(Lei n.º 30/2000)。 葡萄牙《第55/2023号法律》(Lei n.º 55/2023)。 葡萄牙《反毒法》(Decreto-Lei n.º 15/93)第40条。

本文内容仅就现行法规、官方数据及相关制度进行整理与说明,不代表鼓励、支持或合理化任何非法毒品之施用、持有、制造、运输或贩售行为;实际法律责任仍应依个案事实及主管机关、司法机关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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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就是最常被拿来讨论的案例,2001年起将部分个人施用及持有供自己使用的行为移出刑事处罚体系,但这不代表毒品可以自由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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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2025年发布的政策文档指出,各国被称作「除罪化」的制度差异很大,有些是取消刑事处罚,有些改采行政处分,也有制度通过治疗、辅导或其他措施降低刑事司法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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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毒品除罪化超过20年,毒品没有因此变成自由买卖商品 谈到毒品除罪化,最常被拿来讨论的国家就是葡萄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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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在2000年通过第30/2000号法律,并于2001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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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除罪化」几个字一出现,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可能是:「所以吸毒就不犯法了?」、「毒品以后可以公开买?」但在毒品政策里,「除罪化」和「合法化」其实是两个不同概念。除罪化主要处理的是,国家要不要继续用刑事犯罪处理个人施用、持有供自己使用等行为;合法化则涉及某项原本禁止的行为,是否改成在法律规范下被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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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就是最常被拿来讨论的案例,2001年起将部分个人施用及持有供自己使用的行为移出刑事处罚体系,但这不代表毒品可以自由买卖。 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2025年发布的政策文档指出,各国被称作「除罪化」的制度差异很大,有些是取消刑事处罚,有些改采行政处分,也有制度通过治疗、辅导或其他措施降低刑事司法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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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出處:風傳媒(https://www.storm.mg/lifestyle/11170538)。原文發布時間:202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