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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事会议新制!「合理管教」可直接结案 全中教揭1大漏洞:废除才是唯一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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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DR · 这代表什么

教育部7日修正发布「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解聘不续聘停聘或资遣办法」第8条、第9条之2,以及「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成绩考核办法」第6条之1。其中,显属合理管教或依法不予处罚情形,学校应予结案,免进受理认定及调查进程。

(摘自原文导言,非改写)

新闻正文

完整中文翻译制作中,以下为原文。

教育部7日修正发布「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解聘不续聘停聘或资遣办法」第8条、第9条之2,以及「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成绩考核办法」第6条之1。 其中,显属合理管教或依法不予处罚情形,学校应予结案,免进受理认定及调查进程。 不过,全国高级中等学校教育产业工会认为,教育部未同步列出明确判断标准,在担心被安上「吃案」罪名的压力下,最终恐仍被迫走向耗时伤神的调查进程;全中教强调,现场教师依然期待能彻底废止校事会议,回归专业教育本质。

教育部精进校事会议方案 「合理管教案件」可直接结案 教育部说明条文修正重点包含,学校接获检举后,如教师行为显属解聘办法第4条所定不予处罚之情形,或符合学校依教师法第32条第2项规定订定之辅导或管教学生办法者,学校应予结案,无须再召开第9条会议审议;学校得以亲师生沟通、行政晤谈或其他合理有效之方式,设法化解冲突。 教育部续指,学校主管机关接获检举或知悉之事件,若教师行为显属解聘办法第4条所定不予处罚之情形,应通知检举人检举事件结案,且不通知学校处理。

另外,为落实解聘办法(不适任解聘)与考核办法(一般惩处)之案件分流,并考量涉及教师一般成绩考核之事件性质相对单纯,学校应派校内人员调查为原则;仅在学校因员额编制、为偏远地区学校或有其他特殊情形,派校内人员调查有困难者,始得例外派校外人员调查。

教育部推四大支持配套措施 建构完整教师支持网络 教育部说,除制度修正外,亦积极推动并深化各项支持配套措施,建构更完整之教师支持网络,展现具体作为,四大配套措施推动重点分别为,强化教师合理管教权、建构心理与法律双轨支持机制、健全校园职安机制,以及落实家长管教责任,建构完善亲职与校园合作网络 此外,教育部为建构完善之校事会议调查人才库机制,确保调查进程之专业及妥适,除持续办理调查专业人员新进训练,充实人才库。 同时,因应教育法规及相关制度之修正,并为持续强化调查人员之专业知能,每年亦办理回流训练,针对法令新知、调查实务及案例进行研析,协助调查人员精进调查技巧,持续提升校事会议调查品质。

另解聘办法亦明定调查人才库移除机制,确保调查专业人员进行调查时之公信力,维护调查过程严谨与公正。 教育部7日修正《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解聘不续聘停聘资遣办法》(以下简称解聘办法)。 本次修正看似让「合理管教案件」得直接结案,一般惩处原则上由校内人员调查,并对向教育局提出的检举增设直接结案机制。 然而,全中教认为,基层教师与校园现最殷切期盼的「明确案件分流」、「有效制止滥诉」、「提升调查人员专业能力」、「受冤教师之名誉恢复及补偿机制」等内核问题,未获得根本解决。 现场教师依然期待能彻底废止校事会议,回归专业教育本质。

全中教:唯有废止校事会议才能还给校园正向教育环境 全中教指出,教育部虽提出合理管教得直接结案,却未同步列出明确判断标准。 若缺乏客观具体的运行准则,校事会议受理委员将无所适从;在担心被安上「吃案」罪名的压力下,最终恐仍被迫走向耗时伤神的调查进程,使案件分流机制形同虚设。 全中教说,由于投诉机制完全缺乏合理门槛与过滤机制,导致「先投诉再说」、「有投诉才会被重视」的畸形现象泛滥,严重破坏「沟通协调为先」的亲师合作基础。 过往调查报告品质参差不齐,却不见调查委员承担任何责任;受惩处人更无法要求即时更正,必须耗费大量心力走完漫长申诉或诉愿进程,缺乏即时有效的救济与校正管道。

全中教表示,过去教师因不实投诉或瑕疵调查而承受心灵煎熬、名誉受损,甚至面临停职或减薪等处分,即使后续查明清白,目前制度对其「名誉恢复」、「回复职务」及「薪资实质补偿」等权益保障仍严重不足,无异对无辜教师造成二次伤害。 主管机关应提供实质且即时的心理咨商协助与专业法律咨询,不能让恪尽职守的教师在面对调查时单打独斗。 全中教强调,唯有废除校事会议,才能改善校园滥诉歪风,进而留住优秀教师人才并吸引新血加入。 拯救基层教师的教学环境,就是在维护台湾教育的未来,为国家培养具备健全人格与扎实素养的下一代,这才是学校教育该真正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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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7日修正发布「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解聘不续聘停聘或资遣办法」第8条、第9条之2,以及「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成绩考核办法」第6条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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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精进校事会议方案 「合理管教案件」可直接结案 教育部说明条文修正重点包含,学校接获检举后,如教师行为显属解聘办法第4条所定不予处罚之情形,或符合学校依教师法第32条第2项规定订定之辅导或管教学生办法者,学校应予结案,无须再召开第9条会议审议;学校得以亲师生沟通、行政晤谈或其他合理有效之方式,设法化解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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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续指,学校主管机关接获检举或知悉之事件,若教师行为显属解聘办法第4条所定不予处罚之情形,应通知检举人检举事件结案,且不通知学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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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7日修正《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解聘不续聘停聘资遣办法》(以下简称解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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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7日修正发布「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解聘不续聘停聘或资遣办法」第8条、第9条之2,以及「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成绩考核办法」第6条之1。其中,显属合理管教或依法不予处罚情形,学校应予结案,免进受理认定及调查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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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出處:風傳媒(https://www.storm.mg/article/11170842)。原文發布時間:202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