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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事會議新制!「合理管教」可直接結案 全中教揭1大漏洞:廢除才是唯一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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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7日修正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8條、第9條之2,以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之1。其中,顯屬合理管教或依法不予處罰情形,學校應予結案,免進受理認定及調查程序。

(Excerpt from the original lead, not a rewr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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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ll English translation is in progress; the text below is the original.

教育部7日修正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8條、第9條之2,以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之1。 其中,顯屬合理管教或依法不予處罰情形,學校應予結案,免進受理認定及調查程序。 不過,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認為,教育部未同步列出明確判斷標準,在擔心被安上「吃案」罪名的壓力下,最終恐仍被迫走向耗時傷神的調查程序;全中教強調,現場教師依然期待能徹底廢止校事會議,回歸專業教育本質。

教育部精進校事會議方案 「合理管教案件」可直接結案 教育部說明條文修正重點包含,學校接獲檢舉後,如教師行為顯屬解聘辦法第4條所定不予處罰之情形,或符合學校依教師法第32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輔導或管教學生辦法者,學校應予結案,無須再召開第9條會議審議;學校得以親師生溝通、行政晤談或其他合理有效之方式,設法化解衝突。 教育部續指,學校主管機關接獲檢舉或知悉之事件,若教師行為顯屬解聘辦法第4條所定不予處罰之情形,應通知檢舉人檢舉事件結案,且不通知學校處理。

另外,為落實解聘辦法(不適任解聘)與考核辦法(一般懲處)之案件分流,並考量涉及教師一般成績考核之事件性質相對單純,學校應派校內人員調查為原則;僅在學校因員額編制、為偏遠地區學校或有其他特殊情形,派校內人員調查有困難者,始得例外派校外人員調查。

教育部推四大支持配套措施 建構完整教師支持網絡 教育部說,除制度修正外,亦積極推動並深化各項支持配套措施,建構更完整之教師支持網絡,展現具體作為,四大配套措施推動重點分別為,強化教師合理管教權、建構心理與法律雙軌支持機制、健全校園職安機制,以及落實家長管教責任,建構完善親職與校園合作網絡 此外,教育部為建構完善之校事會議調查人才庫機制,確保調查程序之專業及妥適,除持續辦理調查專業人員新進訓練,充實人才庫。 同時,因應教育法規及相關制度之修正,並為持續強化調查人員之專業知能,每年亦辦理回流訓練,針對法令新知、調查實務及案例進行研析,協助調查人員精進調查技巧,持續提升校事會議調查品質。

另解聘辦法亦明定調查人才庫移除機制,確保調查專業人員進行調查時之公信力,維護調查過程嚴謹與公正。 教育部7日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 本次修正看似讓「合理管教案件」得直接結案,一般懲處原則上由校內人員調查,並對向教育局提出的檢舉增設直接結案機制。 然而,全中教認為,基層教師與校園現最殷切期盼的「明確案件分流」、「有效制止濫訴」、「提升調查人員專業能力」、「受冤教師之名譽恢復及補償機制」等核心問題,未獲得根本解決。 現場教師依然期待能徹底廢止校事會議,回歸專業教育本質。

全中教:唯有廢止校事會議才能還給校園正向教育環境 全中教指出,教育部雖提出合理管教得直接結案,卻未同步列出明確判斷標準。 若缺乏客觀具體的執行準則,校事會議受理委員將無所適從;在擔心被安上「吃案」罪名的壓力下,最終恐仍被迫走向耗時傷神的調查程序,使案件分流機制形同虛設。 全中教說,由於投訴機制完全缺乏合理門檻與過濾機制,導致「先投訴再說」、「有投訴才會被重視」的畸形現象氾濫,嚴重破壞「溝通協調為先」的親師合作基礎。 過往調查報告品質參差不齊,卻不見調查委員承擔任何責任;受懲處人更無法要求即時更正,必須耗費大量心力走完漫長申訴或訴願程序,缺乏即時有效的救濟與校正管道。

全中教表示,過去教師因不實投訴或瑕疵調查而承受心靈煎熬、名譽受損,甚至面臨停職或減薪等處分,即使後續查明清白,目前制度對其「名譽恢復」、「回復職務」及「薪資實質補償」等權益保障仍嚴重不足,無異對無辜教師造成二次傷害。 主管機關應提供實質且即時的心理諮商協助與專業法律諮詢,不能讓恪盡職守的教師在面對調查時單打獨鬥。 全中教強調,唯有廢除校事會議,才能改善校園濫訴歪風,進而留住優秀教師人才並吸引新血加入。 拯救基層教師的教學環境,就是在維護台灣教育的未來,為國家培養具備健全人格與紮實素養的下一代,這才是學校教育該真正追求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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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7日修正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8條、第9條之2,以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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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精進校事會議方案 「合理管教案件」可直接結案 教育部說明條文修正重點包含,學校接獲檢舉後,如教師行為顯屬解聘辦法第4條所定不予處罰之情形,或符合學校依教師法第32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輔導或管教學生辦法者,學校應予結案,無須再召開第9條會議審議;學校得以親師生溝通、行政晤談或其他合理有效之方式,設法化解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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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續指,學校主管機關接獲檢舉或知悉之事件,若教師行為顯屬解聘辦法第4條所定不予處罰之情形,應通知檢舉人檢舉事件結案,且不通知學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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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7日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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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FAQ)

這則新聞的重點是什麼?

教育部7日修正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8條、第9條之2,以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之1。其中,顯屬合理管教或依法不予處罰情形,學校應予結案,免進受理認定及調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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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精進校事會議方案 「合理管教案件」可直接結案 教育部說明條文修正重點包含,學校接獲檢舉後,如教師行為顯屬解聘辦法第4條所定不予處罰之情形,或符合學校依教師法第32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輔導或管教學生辦法者,學校應予結案,無須再召開第9條會議審議;學校得以親師生溝通、行政晤談或其他合理有效之方式,設法化解衝突。 教育部續指,學校主管機關接獲檢舉或知悉之事件,若教師行為顯屬解聘辦法第4條所定不予處罰之情形,應通知檢舉人檢舉事件結案,且不通知學校處理。

這則新聞的原始出處與發布時間?

原始出處:風傳媒(https://www.storm.mg/article/11170842)。原文發布時間:202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