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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驾驶在路口左转被撞后,收到肇事责任鉴定结果都难以接受,常见的疑问是「我已经通过路口中间」甚至「整个路口都过了四分之三还被撞」。 但依现行规定,转弯车先到达路口中心处并不会取得优先权,交岔路口的原则是转弯车应让直行车先行。 这起案例怎么认定? 左转过中央仍负主要肇因 实际案例中,一名张姓出租车司机沿民族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承德路口,已左转通过路口中央,见对向有蔡姓机车骑士直行驶来,仍未让机车先行、持续左转,双方因而擦撞。 本案经交通事故鉴定,张姓司机必须负主要肇事因素。 这类案件中,左转驾驶常认为自己先进入路口、又已经过了中央,是对方来撞自己。
不过依《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102条第1项第7款规定,汽车行驶至交岔路口,转弯车应让直行车先行。 为何很多人误会? 95年前后规定不同 交通局指出,这项规定在民国95年以前的条文是「转弯车应让直行车先行。 但直行车尚未进入交岔路口,而转弯车已达中心处开始转弯,直行车应让转弯车先行」,不少民众仍停留在修法前的观念,才会主张自己先到中心处就该有优先权。 从事故统计也看得出问题所在。 交通局分析事故肇因发现,驾驶人有疏失者占98.4%,其中未依规定让车占20%,是比例最高的一项。 交通局强调,现行法规并没有转弯车先到中心处就优先于直行车的规定。 怎么做才算让?
停等位置也有讲究 除了依号志指示行止,实务上判断有没有「让」,有一个简要原则:转弯车应等到对向无来车,或对向来车距离尚远时才可通过。 停等位置同样重要。 若路口绘有左弯待转区标线,应在其范围内等待左转;若没有待转区,则应在本身行驶车道延伸线的中线位置停等,不可停在路口内对向来车车道的延伸处,以免遭对向直行车撞及。 交通局并表示,行车礼让是确保交通安全的原则,为他人留下足够的反应时间与空间,也能避免后续的刑责与赔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