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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駕駛在路口左轉被撞後,收到肇事責任鑑定結果都難以接受,常見的疑問是「我已經通過路口中間」甚至「整個路口都過了四分之三還被撞」。 但依現行規定,轉彎車先到達路口中心處並不會取得優先權,交岔路口的原則是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這起案例怎麼認定? 左轉過中央仍負主要肇因 實際案例中,一名張姓計程車司機沿民族西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承德路口,已左轉通過路口中央,見對向有蔡姓機車騎士直行駛來,仍未讓機車先行、持續左轉,雙方因而擦撞。 本案經交通事故鑑定,張姓司機必須負主要肇事因素。 這類案件中,左轉駕駛常認為自己先進入路口、又已經過了中央,是對方來撞自己。
不過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為何很多人誤會? 95年前後規定不同 交通局指出,這項規定在民國95年以前的條文是「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不少民眾仍停留在修法前的觀念,才會主張自己先到中心處就該有優先權。 從事故統計也看得出問題所在。 交通局分析事故肇因發現,駕駛人有疏失者占98.4%,其中未依規定讓車占20%,是比例最高的一項。 交通局強調,現行法規並沒有轉彎車先到中心處就優先於直行車的規定。 怎麼做才算讓?
停等位置也有講究 除了依號誌指示行止,實務上判斷有沒有「讓」,有一個簡要原則:轉彎車應等到對向無來車,或對向來車距離尚遠時才可通過。 停等位置同樣重要。 若路口繪有左彎待轉區標線,應在其範圍內等待左轉;若沒有待轉區,則應在本身行駛車道延伸線的中線位置停等,不可停在路口內對向來車車道的延伸處,以免遭對向直行車撞及。 交通局並表示,行車禮讓是確保交通安全的原則,為他人留下足夠的反應時間與空間,也能避免後續的刑責與賠償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