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正文
台北市一名韩姓男子开车行经仰德大道下坡路段时,短短数十秒内数度踩煞车,遭后方驾驶检举有「非遇突发状况,在行驶途中任意骤然减速、煞车」的违规行为,最后不只被开罚2.4万元,还要参加道路交通安全讲习,连公司车的牌照也遭吊扣6个月。 韩男不服提告,法院之后实际前往事发路段勘验,最后认定他的煞车行为不足以构成「任意」、「骤然」煞车,撤销原处分。 下仰德大道数度踩煞车 驾驶遭罚2.4万元 根据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交字第3005号判决,韩男于2024年7月6日下午4时51分左右,驾驶公司所有的自用小客车行经台北市士林区仰德大道三段250巷附近,过程中遭后方车辆拍下数次煞车。
法院勘验采证视频发现,视频从下午4时50分51秒开始,韩男驾驶的车辆位在前方,约在4时50分52秒至57秒第一次煞车;4时51分01秒再次煞车;到了4时51分16秒左右又煞车一次。 3次煞车过程中,煞车灯虽然亮起,但车辆都没有完全停下来。 警方事后以韩男有「非遇突发状况,在行驶途中任意骤然减速、煞车」的违规行为举发。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决所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43条第1项第4款等规定,裁处韩男2万4000元罚锾,并要求参加道路交通安全讲习;由于车辆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另遭吊扣汽车牌照6个月。 驾驶喊冤:下坡不踩煞车反而可能超速 韩男不服处分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自己并非在行驶途中「任意骤然煞车」,而是因事发路段本身属于下坡。
他指出,当时行驶的仰德大道路段设有速限40公里及测速照相警告标志,车辆即使没有踩油门,只靠滑行也会因下坡而逐渐加速,如果完全不煞车,到了事发地点附近反而可能超速。 此外,事发路段附近还设有「下坡路段用低速档」及「险降坡试踩煞车」等告示,因此他主张,自己踩煞车是为了控制车速及行车安全,而不是毫无理由地突然煞车。 不过,台北市交通事件裁决所认为,韩男前几次煞车时还没有行经「试踩煞车」提示牌,且即使依照标志测试煞车,也应以轻踩方式进行,因此主张原本裁罚并没有问题。 法院到仰德大道现场勘验 司机行经同处也踩了煞车 为了厘清韩男的煞车行为是否具有合理原因,法院除了查看检举视频,也实际前往仰德大道现场勘验。
法院发现,从格致中学一路到仰德大道三段250巷都是下坡路段,其中韩男第一次踩煞车的位置坡度较陡,车辆行驶到这里会有明显加速情形。 法院现场勘验时,负责驾车的司机行经相同路段,也稍微踩了一下煞车。 法院因此认为,该处下坡确实可能使车速自然增加,驾驶采取煞车动作具有客观原因。 至于韩男后来再次煞车的位置,法院也注意到,车辆当时已经通过速限40公里、「下坡路段用低速档」以及「险降坡试踩煞车」的告示牌,因此依照道路标示控制车速或试踩煞车,同样具有合理性。 法院认为,一般驾驶行驶在山路下坡时,基于控制车速及确保安全而稍微煞车减速,属于常见的驾驶行为,不能只因为煞车灯亮起,就直接推论驾驶是在任意急煞。
后车距离不到一个车身 法院认难以证明前车任意急煞 法院另外注意到,后方检举车辆与韩男车辆之间的距离也相当接近。 从采证视频来看,两车之间多数时间大约只有一个小客车车身的距离,部分时间甚至不到一个车身。 法院指出,事发地点是山路下坡路段,后方驾驶本来就应该与前车保持较长的安全距离。 不能因为韩男踩煞车时,后方车辆也必须跟着煞车,就直接认定韩男是在「重踩煞车」。 综合现场坡度、道路标志、车速变化及前后车距离后,法院认定韩男的行为尚不足以证明具有「任意」、「骤然」煞车的情形,因此不符合《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43条第1项第4款的构成要件,最后撤销2万4000元罚锾及公司车牌吊扣6个月的处分,300元诉讼费用也由台北市交通事件裁决所负担。
开车踩煞车什么情况会被罚? 法院判决曝认定关键 依现行《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43条规定,汽车驾驶人若「非遇突发状况,在行驶途中任意骤然减速、煞车或于车道中暂停」,可处6000元以上、3万6000元以下罚锾,并当场禁止其驾驶;依同条第4项规定,有第1项行为者,并吊扣该汽车牌照6个月。 法院在本案判决中指出,是否构成第43条第1项第4款违规,仍须查看驾驶当时是否具有「任意」、「骤然」煞车等情形,并综合道路坡度、交通标志、车速变化及前后车距离等客观事证判断。
本案中,法院综合下坡路况、道路标志、采证视频及前后车距离等事证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韩男的煞车行为具有「任意」、「骤然」情形,因此与第43条第1项第4款的违规要件不符,撤销原本裁罚。 参考数据: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交字第3005号判决(裁判日期:2025年4月30日);法务部全国法规数据库《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43条;TVBS新闻网相关报导。 本文内容依公开判决书及现行法规整理,个案事实与裁判结果可能因具体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相关法律适用仍应以主管机关、法院及最新法规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