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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坡踩煞車竟被當危險駕駛!2.4萬元罰單差點定案,法院到現場才發現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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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DR · 這代表什麼

台北市一名韓姓男子開車行經仰德大道下坡路段時,短短數十秒內數度踩煞車,遭後方駕駛檢舉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的違規行為,最後不只被開罰2.4萬元,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連公司車的牌照也遭吊扣6個月。

(摘自原文導言,非改寫)

新聞正文

台北市一名韓姓男子開車行經仰德大道下坡路段時,短短數十秒內數度踩煞車,遭後方駕駛檢舉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的違規行為,最後不只被開罰2.4萬元,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連公司車的牌照也遭吊扣6個月。 韓男不服提告,法院之後實際前往事發路段勘驗,最後認定他的煞車行為不足以構成「任意」、「驟然」煞車,撤銷原處分。 下仰德大道數度踩煞車 駕駛遭罰2.4萬元 根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交字第3005號判決,韓男於2024年7月6日下午4時51分左右,駕駛公司所有的自用小客車行經台北市士林區仰德大道三段250巷附近,過程中遭後方車輛拍下數次煞車。

法院勘驗採證影片發現,影片從下午4時50分51秒開始,韓男駕駛的車輛位在前方,約在4時50分52秒至57秒第一次煞車;4時51分01秒再次煞車;到了4時51分16秒左右又煞車一次。 3次煞車過程中,煞車燈雖然亮起,但車輛都沒有完全停下來。 警方事後以韓男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的違規行為舉發。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等規定,裁處韓男2萬4000元罰鍰,並要求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由於車輛屬於公司所有,公司另遭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 駕駛喊冤:下坡不踩煞車反而可能超速 韓男不服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自己並非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煞車」,而是因事發路段本身屬於下坡。

他指出,當時行駛的仰德大道路段設有速限40公里及測速照相警告標誌,車輛即使沒有踩油門,只靠滑行也會因下坡而逐漸加速,如果完全不煞車,到了事發地點附近反而可能超速。 此外,事發路段附近還設有「下坡路段用低速檔」及「險降坡試踩煞車」等告示,因此他主張,自己踩煞車是為了控制車速及行車安全,而不是毫無理由地突然煞車。 不過,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認為,韓男前幾次煞車時還沒有行經「試踩煞車」提示牌,且即使依照標誌測試煞車,也應以輕踩方式進行,因此主張原本裁罰並沒有問題。 法院到仰德大道現場勘驗 司機行經同處也踩了煞車 為了釐清韓男的煞車行為是否具有合理原因,法院除了檢視檢舉影片,也實際前往仰德大道現場勘驗。

法院發現,從格致中學一路到仰德大道三段250巷都是下坡路段,其中韓男第一次踩煞車的位置坡度較陡,車輛行駛到這裡會有明顯加速情形。 法院現場勘驗時,負責駕車的司機行經相同路段,也稍微踩了一下煞車。 法院因此認為,該處下坡確實可能使車速自然增加,駕駛採取煞車動作具有客觀原因。 至於韓男後來再次煞車的位置,法院也注意到,車輛當時已經通過速限40公里、「下坡路段用低速檔」以及「險降坡試踩煞車」的告示牌,因此依照道路標示控制車速或試踩煞車,同樣具有合理性。 法院認為,一般駕駛行駛在山路下坡時,基於控制車速及確保安全而稍微煞車減速,屬於常見的駕駛行為,不能只因為煞車燈亮起,就直接推論駕駛是在任意急煞。

後車距離不到一個車身 法院認難以證明前車任意急煞 法院另外注意到,後方檢舉車輛與韓男車輛之間的距離也相當接近。 從採證影片來看,兩車之間多數時間大約只有一個小客車車身的距離,部分時間甚至不到一個車身。 法院指出,事發地點是山路下坡路段,後方駕駛本來就應該與前車保持較長的安全距離。 不能因為韓男踩煞車時,後方車輛也必須跟著煞車,就直接認定韓男是在「重踩煞車」。 綜合現場坡度、道路標誌、車速變化及前後車距離後,法院認定韓男的行為尚不足以證明具有「任意」、「驟然」煞車的情形,因此不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的構成要件,最後撤銷2萬4000元罰鍰及公司車牌吊扣6個月的處分,300元訴訟費用也由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負擔。

開車踩煞車什麼情況會被罰? 法院判決曝認定關鍵 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若「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可處6000元以上、3萬6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依同條第4項規定,有第1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6個月。 法院在本案判決中指出,是否構成第43條第1項第4款違規,仍須檢視駕駛當時是否具有「任意」、「驟然」煞車等情形,並綜合道路坡度、交通標誌、車速變化及前後車距離等客觀事證判斷。

本案中,法院綜合下坡路況、道路標誌、採證影片及前後車距離等事證後,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韓男的煞車行為具有「任意」、「驟然」情形,因此與第43條第1項第4款的違規要件不符,撤銷原本裁罰。 參考資料: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交字第3005號判決(裁判日期:2025年4月30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TVBS新聞網相關報導。 本文內容依公開判決書及現行法規整理,個案事實與裁判結果可能因具體情況不同而有所差異,相關法律適用仍應以主管機關、法院及最新法規公告為準。

引用級事實單元(F-Units)

台北市一名韓姓男子開車行經仰德大道下坡路段時,短短數十秒內數度踩煞車,遭後方駕駛檢舉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的違規行為,最後不只被開罰2.4萬元,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連公司車的牌照也遭吊扣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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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仰德大道數度踩煞車 駕駛遭罰2.4萬元 根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交字第3005號判決,韓男於2024年7月6日下午4時51分左右,駕駛公司所有的自用小客車行經台北市士林區仰德大道三段250巷附近,過程中遭後方車輛拍下數次煞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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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勘驗採證影片發現,影片從下午4時50分51秒開始,韓男駕駛的車輛位在前方,約在4時50分52秒至57秒第一次煞車;4時51分01秒再次煞車;到了4時51分16秒左右又煞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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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次煞車過程中,煞車燈雖然亮起,但車輛都沒有完全停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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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等規定,裁處韓男2萬4000元罰鍰,並要求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由於車輛屬於公司所有,公司另遭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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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FAQ)

這則新聞的重點是什麼?

台北市一名韓姓男子開車行經仰德大道下坡路段時,短短數十秒內數度踩煞車,遭後方駕駛檢舉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的違規行為,最後不只被開罰2.4萬元,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連公司車的牌照也遭吊扣6個月。韓男不服提告,法院之後實際前往事發路段勘驗,最後認定他的煞車行為不足以構成「任意」、「驟然」煞車,撤銷原處分。

原文提到哪些關鍵數字?

下仰德大道數度踩煞車 駕駛遭罰2.4萬元 根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交字第3005號判決,韓男於2024年7月6日下午4時51分左右,駕駛公司所有的自用小客車行經台北市士林區仰德大道三段250巷附近,過程中遭後方車輛拍下數次煞車。 法院勘驗採證影片發現,影片從下午4時50分51秒開始,韓男駕駛的車輛位在前方,約在4時50分52秒至57秒第一次煞車;4時51分01秒再次煞車;到了4時51分16秒左右又煞車一次。

這則新聞的原始出處與發布時間?

原始出處:風傳媒(https://www.storm.mg/lifestyle/11169221)。原文發布時間:2026-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