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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消息
(中央社记者 刘世怡 台北6日电)麻醉科医师林朝顺涉趁女病患肠胃镜检查后、麻醉药效未退时猥亵,被害女子提告求偿。高院今天判林朝顺应赔心理咨商费及精神慰抚金共新台币118万2000元,不得上诉,全案确定。
台湾高等法院发布新闻数据指出,被害女子主张,民国111年11月25日上午在台北医学大学附设医院进行无痛胃镜及大肠镜检查,由时任麻醉科医师林朝顺施以中深度镇静。
女子主张,检查结束后,她躺在恢复室病床,当时麻醉药效尚未消退、处于不知且不能抗拒状态,林男却以手指触碰她的下体,侵害性自主权,造成精神上极大痛苦。
女子因此提起民事诉讼,主张预计接受为期1年、每周1次的心理咨商,每次费用3500元,共需18万2000元,加计精神慰抚金100万元,向林朝顺求偿共118万2000元。
高院合议庭认定,林朝顺于案发后接受北医相关人员访谈时,均曾承认在女子麻醉药效未退、不能抗拒之际有相关行为,北医之后召开说明会时,也曾向女子说明相关情形,足认女子主张有据。
合议庭指出,林朝顺的行为属故意不法侵害女子性自主权,造成女子精神上重大痛苦,因此女子请求心理咨商费18万2000元及精神慰抚金100万元,合计118万2000元,均属有据,驳回林朝顺上诉。全案不得上诉而确定。
刑事部分,一审认定林朝顺趁女子接受肠胃镜检查后,麻醉药效未退、不能抗拒之际,以手指触碰女子私处,依乘机猥亵罪判刑1年2月。
案件上诉后,高院今年5月认为,林朝顺身为医师,利用病患意识不清之际犯案,侵害医病关系信赖基础,且否认犯行、未与被害人和解,因此驳回上诉,维持1年2月刑度。林朝顺不服提起上诉,目前刑事部分由最高法院审理中。(编辑:李锡璋)115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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