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正文
本数据由 (上市公司) 6838 台新药 公司提供
序号 1 发言日期 115/10/02 发言时间 16:54:12
发言人 魏景成 发言人职称 商务暨策略长 发言人电话 (02)27557659
主旨 公告本公司初次申请股票上市时所出具之承诺事项运行 情形
符合条款 第 51 款 事实发生日 115/10/02
说明
1.事实发生日:115/10/02
2.公司名称:台新药股份有限公司
3.与公司关系(请输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适用
5.发生缘由:依据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6月24日台证上一字
第1131802997号函办理公告本公司初次申请股票上市时所出具之承诺事项
截至115年度第3季运行情形。本公司出具承诺事项如下:
一、上市后三年内应就与AimMax Therapeutics, Inc.、台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台耀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及关系人交易合约办理下列事项:
1.纳入年度内部稽核查核项目,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2.每季交易金额、比率、条件及相关信息,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3.交易合约均应由审计委员会通过或追认。
4.董事会通过之全年度交易金额上限、实际交易金额及条件,提报股东会报告。
二、对子公司Activus Pharma Co., Ltd.之监督及管理:
1.定期向审计委员会与董事会报告子公司Activus Pharma Co., Ltd.资金运用情形
、专利权之规划及后续营运计划。
2.于公司章程增订:「子公司Activus Pharma Co., Ltd.未将其所有之专利权全数
让与本公司前,若欲降低对子公司Activus Pharma Co., Ltd.持股比率者,须经
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并提报股东会同意通过后,始得为之。」。
三、所有合约签订不得委由母公司台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