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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6838 台新藥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5/10/02 發言時間 16:54:12
發言人 魏景成 發言人職稱 商務暨策略長 發言人電話 (02)27557659
主旨 公告本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時所出具之承諾事項執行 情形
符合條款 第 51 款 事實發生日 115/10/02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5/10/02
2.公司名稱:台新藥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6月24日臺證上一字
第1131802997號函辦理公告本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時所出具之承諾事項
截至115年度第3季執行情形。本公司出具承諾事項如下:
一、上市後三年內應就與AimMax Therapeutics, Inc.、台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台耀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及關係人交易合約辦理下列事項:
1.納入年度內部稽核查核項目,並向審計委員會報告。
2.每季交易金額、比率、條件及相關資訊,向審計委員會報告。
3.交易合約均應由審計委員會通過或追認。
4.董事會通過之全年度交易金額上限、實際交易金額及條件,提報股東會報告。
二、對子公司Activus Pharma Co., Ltd.之監督及管理:
1.定期向審計委員會與董事會報告子公司Activus Pharma Co., Ltd.資金運用情形
、專利權之規劃及後續營運計畫。
2.於公司章程增訂:「子公司Activus Pharma Co., Ltd.未將其所有之專利權全數
讓與本公司前,若欲降低對子公司Activus Pharma Co., Ltd.持股比率者,須經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並提報股東會同意通過後,始得為之。」。
三、所有合約簽訂不得委由母公司台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