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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人住在同一个屋檐下,信件通常也都寄到同一个地址,如果看到家人的银行通知、信用卡帐单,顺手拆开来看,许多人可能不觉得有什么问题。 不过,信件寄到自己家,不代表屋内每个人都有权拆阅。 依现行《刑法》规定,无正当理由开拆、隐匿他人的封缄信件,甚至没有拆开信封、改用其他方法偷看内容,都可能涉及妨害书信秘密罪;父母、夫妻等亲属关系,也不是法条明定的当然例外。 家人的信可以帮忙拆吗? 刑法第315条这样规定 《刑法》第315条规定,无故开拆或隐匿他人的封缄信函、文书或图画,可处拘役或9000元以下罚金;如果没有拆开,却以其他方法窥视内容,处罚相同。 这项规定背后保护的并不是信封本身,而是通信秘密。
《宪法》第12条明定人民有秘密通信自由,司法院过去也曾解释,秘密通信自由保障人民就通信的对象、时间、方式及内容等事项,不受任意侵扰。 因此,一封信即使寄到全家共同居住的地址,重点仍在于它是不是「他人的封缄信件」,以及拆阅者有没有正当理由,而不是信箱或房屋属于谁。 爸妈可以拆成年子女的信用卡帐单吗? 「家人」不是当然例外 以常见情况来说,已经成年的子女与父母同住,信用卡帐单仍寄回家中,父母看到后自行拆阅;又或者夫妻共同生活,其中一方收到银行、保险公司寄来的密封文档,另一方因为好奇而拆开。 《刑法》第315条并没有规定,只要具有父母子女或夫妻关系,就可以任意开拆对方的封缄信件。
因此,如果是成年家人的私人信件,不能只因为「大家都是一家人」或「信寄到我家」,就认为当然拥有拆阅权。 不过,条文中特别使用「无故」二字,是否具有正当理由,是其中一项重要判断标准。 曾任最高法院检察署主任检察官叶雪鹏在法务部所属网站刊载的法律文章中解释,「无故」是指没有正当理由;如果开拆行为已取得收件人的授权,就不属于无故。 换句话说,如果本人平常已明确请家人代为处理信件,和背着本人偷偷拆阅,是不同情况。 夫妻结婚后,也不是对方所有信件都能随意拆 夫妻之间同样如此。 结婚、共同居住、共同使用一个信箱,本身不会让其中一方取得对方所有私人信件的全面拆阅权。
例如,配偶收到密封的信用卡帐单、银行通知或其他私人文书,如果平常没有授权另一半代收、代拆,另一方只是想知道「最近刷了多少钱」、「帐户里有多少钱」,仍可能碰到《刑法》第315条的问题。 是否涉及第315条,关键仍在信件是否属于他人的封缄文书、拆阅者是否取得授权,以及是否具有正当理由。 信封没有撕开就没事? 拿灯照内容也可能碰到刑责 更容易被忽略的是,《刑法》第315条并不是只有「把信封撕开」才管。 叶雪鹏的法律文章就曾以信用卡帐单为例:有人没有拆开住户的信用卡帐单信件,而是用手电筒照射信封,借由光线透视其中内容。 文章指出,第315条后段另规范以开拆以外的方法窥视内容,因此,即使信封保持完整,也不代表一定没有法律问题。
同样地,如果故意把别人的密封信件藏起来,让收件人找不到,即使完全没有查看内容,第315条也明文规范「隐匿」他人封缄信函的行为。 也就是说,法律关注的是他人的书信秘密是否遭到侵害,不是只看信封最后有没有被撕破。 爸妈拆未成年子女的信,也一定犯法吗? 未成年子女的情况则和成年子女有所不同。 《民法》第1084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保护及教养的权利义务。 父母若基于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等具体理由处理其信件,是否属于《刑法》第315条所称的「无故」,会涉及行为目的及实际情况。 至于父母处理未成年子女的私人信件,也不能单纯用「父母身分」判断是否具有拆阅权,仍要回到保护、教养目的及具体情况来看。 擅自拆家人的信会被追究吗?
第315条属告诉乃论 另外,《刑法》第319条规定,第315条属于告诉乃论之罪,也就是必须由有告诉权的人提出合法告诉,才能依法追诉、处罚。 法务部所属网站刊载的相关法律文章也说明,妨害书信秘密保护的是通信秘密,寄件者与收件者的秘密都可能受到侵害,因此在具体案件中,也可能涉及不同被害人的告诉权。 即使住在同一个地址,写着家人姓名的密封帐单仍可能受到书信秘密保障。 若只是因好奇而擅自拆阅信用卡帐单、银行通知等私人文档,就可能从家庭中的小习惯,变成刑事法律问题。 参考数据: 法务部主管法规查找系统,《中华民国刑法》第315条、第319条。 法务部所属网站刊载,叶雪鹏〈他人封缄信件,怎可窥视〉。
(文章刊载时适用旧法罚金额度,本文刑度依现行《刑法》第315条更新。 ) 法务部主管法规查找系统,《民法》第1084条。 中华民国总统府,《中华民国宪法》第12条;司法院释字第631号解释。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法律信息参考,实际法律责任仍应依个案事实、证据及司法机关认定为准,如有具体法律争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主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