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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人住在同一個屋簷下,信件通常也都寄到同一個地址,如果看到家人的銀行通知、信用卡帳單,順手拆開來看,許多人可能不覺得有什麼問題。 不過,信件寄到自己家,不代表屋內每個人都有權拆閱。 依現行《刑法》規定,無正當理由開拆、隱匿他人的封緘信件,甚至沒有拆開信封、改用其他方法偷看內容,都可能涉及妨害書信秘密罪;父母、夫妻等親屬關係,也不是法條明定的當然例外。 家人的信可以幫忙拆嗎? 刑法第315條這樣規定 《刑法》第315條規定,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的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可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如果沒有拆開,卻以其他方法窺視內容,處罰相同。 這項規定背後保護的並不是信封本身,而是通訊秘密。
《憲法》第12條明定人民有秘密通訊自由,司法院過去也曾解釋,秘密通訊自由保障人民就通訊的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不受任意侵擾。 因此,一封信即使寄到全家共同居住的地址,重點仍在於它是不是「他人的封緘信件」,以及拆閱者有沒有正當理由,而不是信箱或房屋屬於誰。 爸媽可以拆成年子女的信用卡帳單嗎? 「家人」不是當然例外 以常見情況來說,已經成年的子女與父母同住,信用卡帳單仍寄回家中,父母看到後自行拆閱;又或者夫妻共同生活,其中一方收到銀行、保險公司寄來的密封文件,另一方因為好奇而拆開。 《刑法》第315條並沒有規定,只要具有父母子女或夫妻關係,就可以任意開拆對方的封緘信件。
因此,如果是成年家人的私人信件,不能只因為「大家都是一家人」或「信寄到我家」,就認為當然擁有拆閱權。 不過,條文中特別使用「無故」二字,是否具有正當理由,是其中一項重要判斷標準。 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葉雪鵬在法務部所屬網站刊載的法律文章中解釋,「無故」是指沒有正當理由;如果開拆行為已取得收件人的授權,就不屬於無故。 換句話說,如果本人平常已明確請家人代為處理信件,和背著本人偷偷拆閱,是不同情況。 夫妻結婚後,也不是對方所有信件都能隨意拆 夫妻之間同樣如此。 結婚、共同居住、共同使用一個信箱,本身不會讓其中一方取得對方所有私人信件的全面拆閱權。
例如,配偶收到密封的信用卡帳單、銀行通知或其他私人文書,如果平常沒有授權另一半代收、代拆,另一方只是想知道「最近刷了多少錢」、「帳戶裡有多少錢」,仍可能碰到《刑法》第315條的問題。 是否涉及第315條,關鍵仍在信件是否屬於他人的封緘文書、拆閱者是否取得授權,以及是否具有正當理由。 信封沒有撕開就沒事? 拿燈照內容也可能碰到刑責 更容易被忽略的是,《刑法》第315條並不是只有「把信封撕開」才管。 葉雪鵬的法律文章就曾以信用卡帳單為例:有人沒有拆開住戶的信用卡帳單信件,而是用手電筒照射信封,藉由光線透視其中內容。 文章指出,第315條後段另規範以開拆以外的方法窺視內容,因此,即使信封保持完整,也不代表一定沒有法律問題。
同樣地,如果故意把別人的密封信件藏起來,讓收件人找不到,即使完全沒有查看內容,第315條也明文規範「隱匿」他人封緘信函的行為。 也就是說,法律關注的是他人的書信秘密是否遭到侵害,不是只看信封最後有沒有被撕破。 爸媽拆未成年子女的信,也一定犯法嗎? 未成年子女的情況則和成年子女有所不同。 《民法》第1084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義務。 父母若基於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等具體理由處理其信件,是否屬於《刑法》第315條所稱的「無故」,會涉及行為目的及實際情況。 至於父母處理未成年子女的私人信件,也不能單純用「父母身分」判斷是否具有拆閱權,仍要回到保護、教養目的及具體情況來看。 擅自拆家人的信會被追究嗎?
第315條屬告訴乃論 另外,《刑法》第319條規定,第315條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必須由有告訴權的人提出合法告訴,才能依法追訴、處罰。 法務部所屬網站刊載的相關法律文章也說明,妨害書信秘密保護的是通訊秘密,寄件者與收件者的秘密都可能受到侵害,因此在具體案件中,也可能涉及不同被害人的告訴權。 即使住在同一個地址,寫著家人姓名的密封帳單仍可能受到書信秘密保障。 若只是因好奇而擅自拆閱信用卡帳單、銀行通知等私人文件,就可能從家庭中的小習慣,變成刑事法律問題。 參考資料: 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第319條。 法務部所屬網站刊載,葉雪鵬〈他人封緘信件,怎可窺視〉。
(文章刊載時適用舊法罰金額度,本文刑度依現行《刑法》第315條更新。 ) 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民法》第1084條。 中華民國總統府,《中華民國憲法》第12條;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實際法律責任仍應依個案事實、證據及司法機關認定為準,如有具體法律爭議,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相關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