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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做公益时,除了固定小额捐款,也可能一次捐出数百万元,甚至把土地、房产捐给宗教或公益团体。 假设爸爸想做善事,一口气捐出1000万元给宫庙或公益协会,既然钱不是送给家人,而是拿去做公益,赠与税是不是一定0元? 答案其实不一定。 依现行《遗产及赠与税法》,部分公益、慈善、宗教捐赠确实可以「不计入赠与总额」,但关键并不是团体名称里有没有「公益」、「慈善」或「宗教」,而是实际受赠单位的组织型态及资格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捐1000万元给公益协会,赠与税一定不用缴吗?
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捐赠给各级政府,以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的财产,可以不计入赠与总额;至于捐赠给民间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团体等,则另有法定条件。 财政部说明,这类民间团体必须是依法登记为财团法人组织,并符合行政院规定标准,受赠财产才能适用不计入赠与总额规定。 因此,团体平常是否从事公益活动,和捐给它的财产能不能不计入赠与总额,是两件不同的事情。 换句话说,「某某公益协会」即使依法成立,也不能只看名称或活动内容,就认定捐款一定不必计入赠与总额,仍须进一步确认它实际属于何种组织,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捐500万元土地给协会,国税局仍课25.6万元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就曾公布实际案例。
甲君在2024年将公告现值500万元的土地捐给某协会,并申报该笔土地不计入赠与总额,但国税局审查后发现,受赠协会并非依法登记的财团法人组织,因此无法适用《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的不计入规定。 最后,这500万元仍被计入甲君当年度赠与总额。 扣除当年度244万元赠与税免税额后,课税赠与净额为256万元,以10%税率计算,应纳赠与税为25.6万元。 也就是说,「捐给公益协会」和「这笔财产不计入赠与总额」不能直接画上等号。 真正影响税负结果的,是受赠组织是否符合《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 捐给宫庙也不一定0元! 宗教团体仍要看组织资格 同样的情况也可能出现在寺庙、宫庙等宗教团体。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2026年9月1日提醒,个人将财产移转给宗教团体相关人士,若要主张适用不计入赠与总额规定,仍须确认实际受赠人及受赠单位是否符合《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的条件,不能因为财产最终用途与宗教活动有关,就直接认定可以排除于赠与总额之外。 该局公布的案例中,一名男子生前将公告现值600万元的土地,以买卖名义移转给某宗教团体管理人。 男子死亡后,继承人主张该土地原本是由宗教团体借名登记,但因无法提出相关金流及证明数据,且实际受赠的管理人并不是依法登记的财团法人组织,因此无法适用《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3款的不计入赠与总额规定。 因此,「宫庙」只是一般生活中的称呼,本身并不是赠与税上的法定资格。
若财产移转对象是寺庙、宫庙或其他宗教团体,仍须依实际受赠人、组织型态及法定资格判断能否适用相关规定。 爸爸捐1000万元给不符合资格的协会,要缴多少赠与税? 如果把情境换成爸爸在2026年一次捐出1000万元,而且受赠的协会或宗教团体不符合不计入赠与总额的条件,这1000万元原则上就必须纳入爸爸当年度赠与总额计算。 依现行规定,每名赠与人每年享有244万元赠与税免税额;2025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赠与,课税赠与净额在2811万元以下,适用10%税率。
假设爸爸当年度没有其他赠与,也没有其他可扣除项目: 1000万元-244万元免税额=756万元课税赠与净额 756万元×10%=75.6万元赠与税 也就是说,同样都是捐出1000万元,如果受赠单位符合《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规定,这笔财产可以不计入赠与总额;如果受赠单位不符合资格,在上述假设下,赠与税可能达75.6万元。 两者在税制上的计算方式并不相同。 符合规定的不计入赠与总额财产,是直接排除在当年度赠与总额之外;每年244万元免税额,则是一般赠与财产计入赠与总额后,再依规定扣除。 已登记为财团法人,仍须符合相关标准 即使受赠单位已经登记为财团法人,也不代表任何捐赠都必然可以不计入赠与总额。
依财政部公布的「捐赠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团体祭祀公业财团法人财产不计入遗产总额或赠与总额适用标准」,受赠单位还必须符合相关条件,包括不得通过组织对特定人士给予特殊利益、解散后賸余财产的归属须符合规定、捐赠人及其亲属担任董事或监事的人数受到限制,也不能经营与创设目的无关的业务等。 是否能适用不计入赠与总额规定,仍取决于受赠单位的法律组织型态,以及受赠当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所得税可以列捐赠扣除,不代表赠与税也能排除 综合所得税与赠与税对公益捐赠的适用规定并不相同。
依财政部现行综所税规定,个人捐赠给符合民法公益社团、财团法人组织,或依其他法令登记、立案成立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或团体,在符合相关条件下,可以列报捐赠枚举扣除额,一般以不超过综合所得总额20%为限。 但《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针对民间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团体的不计入赠与总额规定,另有「依法登记为财团法人组织」等条件。 因此,有些捐款可能在申报综合所得税时符合捐赠枚举扣除规定,却不代表同一笔财产在赠与税上也当然可以不计入赠与总额。 大额捐赠超过免税额,何时需要申报?
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4条,赠与人在一年内赠与他人的财产超过赠与税免税额,而又不属于依法不计入赠与总额的财产,原则上应在超过免税额的赠与行为发生后30日内办理赠与税申报。 至于符合规定、不计入赠与总额的财产,纳税义务人也可依规定向国税局申请核发「不计入赠与总额证明书」。 实务上,大额捐赠是否适用不计入赠与总额规定,仍须依实际受赠人、组织登记型态及相关资格判断。 名称看起来都是做公益,赠与税结果却可能差上数十万元。
参考数据 财政部主管法规共用系统:《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24条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捐赠公益团体财产不计入赠与总额应符合相关要件〉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个人捐赠财产予宗教团体,不计入赠与总额课税之要件〉,2026年9月1日 财政部主管法规共用系统:《捐赠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团体祭祀公业财团法人财产不计入遗产总额或赠与总额适用标准》 财政部税务入口网:赠与税免税额、税率及相关申报规定 财政部税务入口网:综合所得税捐赠枚举扣除相关规定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税务信息参考,实际是否适用不计入赠与总额规定、应纳税额及申报方式,仍须依个案事实、受赠单位资格及最新法令认定,如有疑义可向国税局或专业税务人员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