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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做公益時,除了固定小額捐款,也可能一次捐出數百萬元,甚至把土地、房產捐給宗教或公益團體。 假設爸爸想做善事,一口氣捐出1000萬元給宮廟或公益協會,既然錢不是送給家人,而是拿去做公益,贈與稅是不是一定0元? 答案其實不一定。 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公益、慈善、宗教捐贈確實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但關鍵並不是團體名稱裡有沒有「公益」、「慈善」或「宗教」,而是實際受贈單位的組織型態及資格是否符合法定條件。 捐1000萬元給公益協會,贈與稅一定不用繳嗎?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捐贈給各級政府,以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的財產,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至於捐贈給民間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等,則另有法定條件。 財政部說明,這類民間團體必須是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並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受贈財產才能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 因此,團體平常是否從事公益活動,和捐給它的財產能不能不計入贈與總額,是兩件不同的事情。 換句話說,「某某公益協會」即使依法成立,也不能只看名稱或活動內容,就認定捐款一定不必計入贈與總額,仍須進一步確認它實際屬於何種組織,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捐500萬元土地給協會,國稅局仍課25.6萬元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就曾公布實際案例。
甲君在2024年將公告現值500萬元的土地捐給某協會,並申報該筆土地不計入贈與總額,但國稅局審查後發現,受贈協會並非依法登記的財團法人組織,因此無法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的不計入規定。 最後,這500萬元仍被計入甲君當年度贈與總額。 扣除當年度244萬元贈與稅免稅額後,課稅贈與淨額為256萬元,以10%稅率計算,應納贈與稅為25.6萬元。 也就是說,「捐給公益協會」和「這筆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不能直接畫上等號。 真正影響稅負結果的,是受贈組織是否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 捐給宮廟也不一定0元! 宗教團體仍要看組織資格 同樣的情況也可能出現在寺廟、宮廟等宗教團體。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2026年9月1日提醒,個人將財產移轉給宗教團體相關人士,若要主張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仍須確認實際受贈人及受贈單位是否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的條件,不能因為財產最終用途與宗教活動有關,就直接認定可以排除於贈與總額之外。 該局公布的案例中,一名男子生前將公告現值600萬元的土地,以買賣名義移轉給某宗教團體管理人。 男子死亡後,繼承人主張該土地原本是由宗教團體借名登記,但因無法提出相關金流及證明資料,且實際受贈的管理人並不是依法登記的財團法人組織,因此無法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的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 因此,「宮廟」只是一般生活中的稱呼,本身並不是贈與稅上的法定資格。
若財產移轉對象是寺廟、宮廟或其他宗教團體,仍須依實際受贈人、組織型態及法定資格判斷能否適用相關規定。 爸爸捐1000萬元給不符合資格的協會,要繳多少贈與稅? 如果把情境換成爸爸在2026年一次捐出1000萬元,而且受贈的協會或宗教團體不符合不計入贈與總額的條件,這1000萬元原則上就必須納入爸爸當年度贈與總額計算。 依現行規定,每名贈與人每年享有244萬元贈與稅免稅額;2025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贈與,課稅贈與淨額在2811萬元以下,適用10%稅率。
假設爸爸當年度沒有其他贈與,也沒有其他可扣除項目: 1000萬元-244萬元免稅額=756萬元課稅贈與淨額 756萬元×10%=75.6萬元贈與稅 也就是說,同樣都是捐出1000萬元,如果受贈單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這筆財產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如果受贈單位不符合資格,在上述假設下,贈與稅可能達75.6萬元。 兩者在稅制上的計算方式並不相同。 符合規定的不計入贈與總額財產,是直接排除在當年度贈與總額之外;每年244萬元免稅額,則是一般贈與財產計入贈與總額後,再依規定扣除。 已登記為財團法人,仍須符合相關標準 即使受贈單位已經登記為財團法人,也不代表任何捐贈都必然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
依財政部公布的「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受贈單位還必須符合相關條件,包括不得透過組織對特定人士給予特殊利益、解散後賸餘財產的歸屬須符合規定、捐贈人及其親屬擔任董事或監事的人數受到限制,也不能經營與創設目的無關的業務等。 是否能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仍取決於受贈單位的法律組織型態,以及受贈當時是否符合相關標準。 所得稅可以列捐贈扣除,不代表贈與稅也能排除 綜合所得稅與贈與稅對公益捐贈的適用規定並不相同。
依財政部現行綜所稅規定,個人捐贈給符合民法公益社團、財團法人組織,或依其他法令登記、立案成立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在符合相關條件下,可以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一般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 但《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針對民間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的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另有「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等條件。 因此,有些捐款可能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符合捐贈列舉扣除規定,卻不代表同一筆財產在贈與稅上也當然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 大額捐贈超過免稅額,何時需要申報?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超過贈與稅免稅額,而又不屬於依法不計入贈與總額的財產,原則上應在超過免稅額的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至於符合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的財產,納稅義務人也可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實務上,大額捐贈是否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仍須依實際受贈人、組織登記型態及相關資格判斷。 名稱看起來都是做公益,贈與稅結果卻可能差上數十萬元。
參考資料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24條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捐贈公益團體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應符合相關要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個人捐贈財產予宗教團體,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之要件〉,2026年9月1日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贈與稅免稅額、稅率及相關申報規定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相關規定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稅務資訊參考,實際是否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應納稅額及申報方式,仍須依個案事實、受贈單位資格及最新法令認定,如有疑義可向國稅局或專業稅務人員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