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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夫妻相处久了,知道彼此手机密码并不少见,但曾经知道密码,是否代表之后可以自行解锁手机、查看LINE? 台南一名林姓工程师为了搜集侵害配偶权诉讼证据,在与前妻因探视子女碰面时,输入前妻手机密码,不但查看她与另一名男子的LINE对话,还用自己的手机翻拍、将对话导出成文本档。 这些数据后来被他拿去提起民事诉讼,前妻发现后反过来提告,林男最后遭法院判刑2月。 林男虽然知道前妻的手机密码,但法院关注的,是他当时是否有权解锁手机并取得其中数据。 男子解锁前妻手机,LINE对话翻拍、导出拿去打官司 根据台南地院判决所引用的台南地检署起诉内容,林姓工程师与妻子于2024年10月间登记离婚并分居。
2025年6月间,两人因探视2名未成年子女碰面时,林男在前妻未注意手机的情况下输入密码解锁,进入LINE查看前妻与李姓男子之间的对话纪录及照片。 林男随后用自己的手机翻拍两人的非公开对话内容,又将部分LINE对话导出成文本档,发送到自己的手机内。 之后,他把翻拍照片及文本档作为证据,向台南地方法院对前妻提起侵害配偶权民事诉讼。 直到前妻收到民事起诉状,看见其中出现自己手机内的私人对话,才察觉数据遭林男取得,随后向台南地检署提出妨害电脑使用告诉。 原本准备用来打民事官司的LINE纪录,也让林男自己卷入刑事案件。 想搜集侵害配偶权证据,可以偷看对方LINE吗?
侦查期间,林男承认曾翻拍前妻LINE对话,但主张自己是为了进行侵害配偶权诉讼搜证,因此取得这些对话纪录并非法律上的「无故」。 不过,检方没有接受这项说法。 检方指出,即使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互负忠诚义务,双方人格仍各自独立,不能因此认为其中一方可以任意取得另一方手机内的私人电磁纪录。 而且林男取得手机数据时,与前妻已经离婚8个多月,双方早已不存在婚姻关系中的同居及忠诚义务。 检方认为,他只是为了自己的民事诉讼举证,在没有法律上权限或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擅自输入密码解锁前妻手机,再翻拍、取得其中的私人纪录,已超过社会通念所能容忍的界线。 案件进入法院后,林男认罪。
法院审酌他明知前妻手机内的电磁纪录及言论属于个人隐私,仍在未经前妻同意或具有其他合法权源的情况下取得数据,最后判处有期徒刑2月;该判决当时仍可上诉。 知道另一半手机密码,就代表可以随时解锁吗? 依现行《刑法》第358条规定,无故输入他人帐号密码、破解使用电脑的保护措施,或利用系统漏洞而入侵他人电脑或相关设备,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30万元以下罚金。 第359条则规定,无故取得、删除或变更他人电脑或相关设备中的电磁纪录,并致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60万元以下罚金。 本案中,林男虽然知道前妻的手机密码,但法院仍认定,他是在未经前妻同意或没有其他合法权源的情况下取得数据。
也就是说,知道对方密码,并不等于每一次解锁、查看私人消息都已获得同意。 偷看LINE后再翻拍、导出,男子最后被判刑2月 林男在本案中的行为也不是单纯看到前妻LINE画面。 他先输入密码解锁手机、进入LINE查看非公开对话,再以自己的手机翻拍内容,并把部分对话导出成文本档传给自己。 法院认定,他的行为触犯无故窃录他人非公开谈话、无故输入他人密码入侵电脑设备等罪,最后从一重论以「无故取得他人电脑设备之电磁纪录罪」,判处2月有期徒刑。 此外,《刑法》第315条之1规定,无故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窃听他人非公开的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或以录音、照相、录像、电磁纪录方式窃录,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万元以下罚金。
林男并非只是看到LINE画面,而是进一步解锁手机、翻拍对话,再将部分纪录导出传给自己,最后因此吃上刑责。 为了打官司搜证,也可能让自己先吃上刑责 伴侣怀疑另一半外遇时,LINE消息、照片、社群软件纪录往往会成为搜证重点。 不过,本案也显示,即使是为了打官司搜证,取得数据的方式仍可能让搜证者自己吃上刑责。 林男在侦查时正是以「为了侵害配偶权诉讼搜证」作为抗辩,希望说明自己并非无故查看手机。 不过,检方认为,为了自己的民事诉讼举证方便,并不足以让他取得任意解锁前妻手机、翻拍及取得私人对话纪录的法律权限,法院最后也没有因为数据准备拿来打官司,就免除刑事责任。
林男原本取得LINE对话,是准备拿来提起侵害配偶权诉讼,最后却因取得这些数据的方式,自己先遭法院判刑。 数据源:联合新闻网〈硕士工程师解锁前妻手机翻拍对话纪录 提告侵害配偶权自己先被判刑〉、法务部主管法规查找系统《中华民国刑法》第315条之1、第358条、第359条。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法律信息参考,实际案件仍应依个案事实、证据及司法机关最终认定为准,不构成法律意见或诉讼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