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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夫妻相處久了,知道彼此手機密碼並不少見,但曾經知道密碼,是否代表之後可以自行解鎖手機、查看LINE? 台南一名林姓工程師為了蒐集侵害配偶權訴訟證據,在與前妻因探視子女碰面時,輸入前妻手機密碼,不但查看她與另一名男子的LINE對話,還用自己的手機翻拍、將對話匯出成文字檔。 這些資料後來被他拿去提起民事訴訟,前妻發現後反過來提告,林男最後遭法院判刑2月。 林男雖然知道前妻的手機密碼,但法院關注的,是他當時是否有權解鎖手機並取得其中資料。 男子解鎖前妻手機,LINE對話翻拍、匯出拿去打官司 根據台南地院判決所引用的台南地檢署起訴內容,林姓工程師與妻子於2024年10月間登記離婚並分居。
2025年6月間,兩人因探視2名未成年子女碰面時,林男在前妻未注意手機的情況下輸入密碼解鎖,進入LINE查看前妻與李姓男子之間的對話紀錄及照片。 林男隨後用自己的手機翻拍兩人的非公開對話內容,又將部分LINE對話匯出成文字檔,傳送到自己的手機內。 之後,他把翻拍照片及文字檔作為證據,向台南地方法院對前妻提起侵害配偶權民事訴訟。 直到前妻收到民事起訴狀,看見其中出現自己手機內的私人對話,才察覺資料遭林男取得,隨後向台南地檢署提出妨害電腦使用告訴。 原本準備用來打民事官司的LINE紀錄,也讓林男自己捲入刑事案件。 想蒐集侵害配偶權證據,可以偷看對方LINE嗎?
偵查期間,林男承認曾翻拍前妻LINE對話,但主張自己是為了進行侵害配偶權訴訟蒐證,因此取得這些對話紀錄並非法律上的「無故」。 不過,檢方沒有接受這項說法。 檢方指出,即使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互負忠誠義務,雙方人格仍各自獨立,不能因此認為其中一方可以任意取得另一方手機內的私人電磁紀錄。 而且林男取得手機資料時,與前妻已經離婚8個多月,雙方早已不存在婚姻關係中的同居及忠誠義務。 檢方認為,他只是為了自己的民事訴訟舉證,在沒有法律上權限或其他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擅自輸入密碼解鎖前妻手機,再翻拍、取得其中的私人紀錄,已超過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的界線。 案件進入法院後,林男認罪。
法院審酌他明知前妻手機內的電磁紀錄及言論屬於個人隱私,仍在未經前妻同意或具有其他合法權源的情況下取得資料,最後判處有期徒刑2月;該判決當時仍可上訴。 知道另一半手機密碼,就代表可以隨時解鎖嗎? 依現行《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的保護措施,或利用系統漏洞而入侵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第359條則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中的電磁紀錄,並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林男雖然知道前妻的手機密碼,但法院仍認定,他是在未經前妻同意或沒有其他合法權源的情況下取得資料。
也就是說,知道對方密碼,並不等於每一次解鎖、查看私人訊息都已獲得同意。 偷看LINE後再翻拍、匯出,男子最後被判刑2月 林男在本案中的行為也不是單純看到前妻LINE畫面。 他先輸入密碼解鎖手機、進入LINE查看非公開對話,再以自己的手機翻拍內容,並把部分對話匯出成文字檔傳給自己。 法院認定,他的行為觸犯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談話、無故輸入他人密碼入侵電腦設備等罪,最後從一重論以「無故取得他人電腦設備之電磁紀錄罪」,判處2月有期徒刑。 此外,《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或以錄音、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方式竊錄,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林男並非只是看到LINE畫面,而是進一步解鎖手機、翻拍對話,再將部分紀錄匯出傳給自己,最後因此吃上刑責。 為了打官司蒐證,也可能讓自己先吃上刑責 伴侶懷疑另一半外遇時,LINE訊息、照片、社群軟體紀錄往往會成為蒐證重點。 不過,本案也顯示,即使是為了打官司蒐證,取得資料的方式仍可能讓蒐證者自己吃上刑責。 林男在偵查時正是以「為了侵害配偶權訴訟蒐證」作為抗辯,希望說明自己並非無故查看手機。 不過,檢方認為,為了自己的民事訴訟舉證方便,並不足以讓他取得任意解鎖前妻手機、翻拍及取得私人對話紀錄的法律權限,法院最後也沒有因為資料準備拿來打官司,就免除刑事責任。
林男原本取得LINE對話,是準備拿來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最後卻因取得這些資料的方式,自己先遭法院判刑。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碩士工程師解鎖前妻手機翻拍對話紀錄 提告侵害配偶權自己先被判刑〉、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第358條、第359條。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實際案件仍應依個案事實、證據及司法機關最終認定為準,不構成法律意見或訴訟建議。